经
六年,春正月,寔来。夏四月,公会纪侯于成。秋八月壬午,大阅。蔡人杀陈佗。九月,丁卯,子同生。冬,纪侯来朝。
传
六年,春,自曹来朝。书曰“寔来”,不复其国也。
楚武王侵随,使章求成焉,军于瑕以待之,随人使少师董成。斗伯比言于楚子曰:“吾不得志于汉东也,我则使然。我张吾三军而被吾甲兵,以武临之,彼则惧而协以谋我,故难间也。汉东之国,随为大,随张必弃小国。小国离,楚之利也。少师侈,请羸师以张之。”熊率且比曰:“季梁在,何益?”斗伯比曰:“以为后图,少师得其君。”王毁军而纳少师。少师归,请追楚师。随侯将许之,季梁止之曰:“天方授楚,楚之羸,其诱我也。君何急焉?臣闻小之能敌大也,小道大淫。所谓道,忠于民而信于神也。上思利民,忠也;祝史正辞,信也。今民馁而君逞欲,祝史矫举以祭,臣不知其可也。”公曰:“吾牲牷肥腯,粢盛丰备,何则不信?”对曰:“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故奉牲以告曰‘博硕肥腯’,谓民力之普存也,谓其畜之硕大蕃滋也,谓其不疾瘯蠡也,谓其备腯咸有也;奉盛以告曰‘絜粢丰盛’,谓其三时不害而民和年丰也;奉酒醴以告曰‘嘉栗旨酒’,谓其上下皆有嘉德而无违心也。所谓馨香,无谗慝也。故务其三时,修其五教,亲其九族,以致其禋祀,于是乎民和神降之福,故动则有成。今民各有心,而鬼神乏主,君虽独丰,其何福之有?君姑修政而亲兄弟之国,庶免于难。”随侯惧而修政,楚不敢伐。
夏,会于成,纪来谘谋齐难也。
北戎伐齐,齐使乞师于郑,郑大子忽帅师救齐。六月,大败戎师,获其二帅大良、少良,甲首三百,以献于齐。于是诸侯之大夫戍齐,齐人馈之饩,使鲁为其班,后郑。郑忽以其有功也,怒,故有郞之师。公之未昏于齐也,齐侯欲以文姜妻郑大子忽,大子忽辞。人问其故,大子曰:“人各有耦,齐大,非吾耦也。《诗》云:‘自求多福。’在我而已,大国何为?”君子曰:“善自为谋。”及其败戎师也,齐侯又请妻之,固辞。人问其故,大子曰:“无事于齐,吾犹不敢;今以君命奔齐之急,而受室以归,是以师昏也。民其谓我何?”遂辞诸郑伯。
秋,大阅,简车马也。
九月,丁卯,子同生。以大子生之礼举之,接以大牢,卜士负〔51〕之,士妻食〔52〕之,公与文姜、宗妇命之〔53〕。公问名于申繻〔54〕,对曰:“名有五〔55〕,有信、有义、有象、有假、有类。以名生〔56〕为信,以德命〔57〕为义,以类命〔58〕为象,取于物〔59〕为假,取于父〔60〕为类。不以国,不以官,不以山川,不以隐疾,不以畜牲,不以器币。周人以讳事神〔61〕,名,终将讳之。故以国则废名,以官则废职,以山川则废主,以畜牲则废祀,以器币则废礼。晋以僖侯废司徒〔62〕,宋以武公废司空〔63〕,先君献、武废二山〔64〕,是以大物不可以命〔65〕。”公曰:“是其生也与吾同物〔66〕,命之曰同。”
冬,纪侯来朝,请王命〔67〕以求成于齐。公告不能。
〔注释〕 六年: 鲁桓公六年,即周桓王十四年,公元前706年。 寔(shí)来: 实来。指鲁桓公五年聘曹的州国国君自曹来朝鲁桓公。 公: 鲁桓公,即姬允,前712—前694年在位。纪: 国名,都邑在今山东寿光县东南,与齐、鲁、夷等国相邻。为齐所伐,迁邑,春秋时亡于齐。国君姓姜,称侯。成: 鲁国北边近齐之邑,在今山东宁阳县北。 壬午: 八日。 阅: 检阅军队。 陈佗: 即陈他、陈五父,陈桓公弟。前707年,桓公卒,佗杀太子免,自立为君。明年,蔡国出兵干涉,杀佗,立免弟跃。跃母,蔡国之女。此条为无传之经。 丁卯: 二十四日。 不复其国: 州国国君出访,国内发生变乱,自度无以平定,决定在外流亡不再返国。《春秋》笔法以流亡国君卿大夫所至之国为“寔来”。 楚武王,即熊通,前741—前690年在位。在他领导下,楚国始强。随: 国名,都城在今湖北省随县南,亡于战国时。 (wěi)章: 楚大夫,封于(wěi),又名章。楚武王时,出使随、黄等国。求成: 求和。 瑕: 地名,属随,为楚随交通要地。 少师: 疑是官名。董成: 主持和谈。 斗伯比: 楚大夫,令尹子文之父。楚子: 楚武王。 得志: 开疆拓土之志得逞。汉东: 即汉阳,汉水东岸之地。 张: 张大、扩大。被: 具。 协: 协和联合。 间: 离间。 侈: 自高自大。 羸(léi)师: 故作军容衰疲之状。张之: 使少师益加自大。 熊率且比: 楚国大夫。 季梁: 随国大夫。 后图: 日后之谋。 信: 诚信。 祝史: 管理祭祀祈祷的官员。正辞: 言辞真实而不欺诳。 馁: 饥饿。逞欲: 力图满足欲望。 矫举: 举虚假之辞。 牲牷(quán)肥腯(tún): 牺牲色纯体肥。 粢盛: 盛在祭器中用于祭祀的谷物。 博硕: 大。 不疾瘯蠡(cù lǐ): 不病瘦弱。 絜(jié): 同“洁”。 三时不害: 春夏秋三季,统治者不妨碍民众务农。下面的“务其三时”,是说春夏秋三季要专心尽力从事农业活动。 醴(lǐ): 甜酒。嘉栗: 嘉粮。旨酒: 美酒。 五教: 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 九族: 说法不一。一般以外祖父、外祖母、从母子、妻父、妻母、姑之子、姊妹之子、女之子并己之同族为九族。 禋(yīn)祀: 祭祀天神。 庶: 庶几。 北戎: 即山戎。 大良、少良: 或云官名、或云人名、或云酋豪之称。 甲首: 披甲将兵的头。 馈之饩(xì): 赠送生食给人。 班: 先后次序。 郞之师: 鲁桓公十年(前702年),齐僖公、卫宣公、郑庄公联合进攻鲁国的郞(在今山东曲阜城郊)。 昏: 通“婚”,指鲁桓公娶齐女文姜为妻。 耦(ǒu): 同“偶”,配偶。 齐侯又请妻之: 此时文姜归鲁已四年,盖以他女妻之。 辞诸郑伯: 告其事于郑伯而辞婚。 阅: 检阅军队。 简: 检阅。 接: 父亲接见初生之子,多在初生三日之内。大牢: 太牢,以牛、羊、猪三牲并用。 〔51〕 负: 抱负。 〔52〕 食: 哺乳。 〔53〕 宗妇: 宗人之妻。命之: 为大子取名。 〔54〕 申繻(xū): 鲁国大夫。 〔55〕 名有五: 取名字的原则有五种。 〔56〕 以名生: 以所生的体形特征和当时环境状况为名字。 〔57〕 以德命: 以吉祥美德之字为名字。 〔58〕 以类命: 以体形类似之物取名字。 〔59〕 取于物: 假借他物之名为名字。 〔60〕 取于父: 取自父亲的某一方面为名字。 〔61〕 以讳事神: 对于已故父祖的名字要避讳。 〔62〕 晋以僖侯废司徒: 晋因僖侯名司徒,改司徒官名为中军。 〔63〕 宋以武公废司空: 宋因武公名司空,改司空官名为司城。 〔64〕 先君献、武废二山: 鲁因献公名具,改具山(在今山东蒙阴县东北十五里)之名;因武公名敖,改敖山(在今蒙阴县西北三十五里)之名。 〔65〕 是以: 所以。大物: 指上面所说的国家、官职、山川、隐疾、牲畜、器币等方面的名。命: 取名字。 〔66〕 同物: 同一个月日。 〔67〕 请王命: 拜托鲁侯转向周王请求命令。
(贺圣迪)
〔鉴赏〕 桓公六年,《春秋》记事六条,其中“蔡人杀陈佗”一条无传。《左传》记有七条,五条释经,“楚武王侵随”、“郑大子忽帅师救齐”二条为无经之传。对照经传所记各条,可见《春秋》、《左传》记事各有缺略,在取舍上,《左传》优于《春秋》。传文中“楚武王侵随”、“郑大子忽帅师救齐”、“鲁桓公命子为同”三条,叙事详,可窥见当时思想意识。“楚武王侵随”条,全文说明: 随所以能以小邦敌大国楚,在于修政利民,“民和而神降之福”。“郑大子忽帅师救齐”一条,首叙郑军大败戎师;次述齐国慰劳救齐的诸侯军,郑忽怨恨鲁人代齐安排的先后次序;最后记郑忽辞婚于齐侯,班师归国。全文在论说郑军救齐过程中,突出郑忽的个人品质。“鲁桓公命子为同”一条,首记子同生时以生太子之礼庆贺;接着叙说申繻答桓公问,论说为新生儿取名的原则;最后记桓公依据“取于父为类”的原则,给儿子取名为“同”。
春秋时期,大国役使、兼并小国。在小国讲究以小事大之道时,随国大夫季梁的“小之能敌大”理论,尤其值得注意。季梁认为: 在一般情况下,小国不能与大国相抗。但在“小道大淫”的情况下,便发生“小之能敌大”的态势。他这一理论的基础,是将道从天道即天命之道转变为人道即国君“忠于民而信于神”。季梁不曾否定天命,他说:“天方授楚”,将武王时的楚国日渐强大视为天授之命。他要统治者“信于神”,也是为了取得上天的支持。然而,“天命”与“信于神”都不是他刻意强调的。在他看来,天与神都为民所左右:“夫民,神之主也。”这是说鬼神的意志行为依据民众的心情、愿望。民众是一个群体,这个群体的意愿,可能一致,也可能相互抵触。当其一致时,群体内部的关系是和,神也就依民而行;当“民各有其心”时,群体内部不和,神之所行不知依据民众的哪一部分,也就“乏主”。这种民神关系论,或者天人关系论,是对周初“天命靡常”、“惟德是授”的继承与发展。二者同是以人事来修正天命,使虚无神秘的天命归依于实有可见的人事,不同之处是西周统治者强调统治者有德,而季梁则着眼于民和。从天命依据有德至“民和神降之福”,这是思想上的发展。这种发展是将决定天意的人事主体,由圣王转向民众。因为民是神之主,也就要求统治者、统治集团“忠于民”,探索如何“忠于民”。季梁指出忠于民要求“上思利民”,具体地说要“三时不害而民和年丰”;要“务其三时,修其五教,亲其九族”,以此作为统治者修政的主要内容。
左丘明还记载了郑大子忽的婚姻观。春秋时期,列国贵族间的婚媾,往往是出于政治利益考虑的一种结合。齐僖公二度向郑忽提出妻以齐女,显然是因郑国强盛。郑忽对婚事考虑的可贵处,在于能超越利害计较。他虽被其父亲郑庄公定为储君,但其地位并不稳固。兄弟中有人要取而代之,他也并非不知。娶齐女为妻,与大国通婚,有利于一己之利。谋臣祭足曾以此相告:“君多内宠,太子无大援将不立,三公子皆君也。”(《史记·郑世家》)但他却坚信“人各有耦,齐大,非吾耦也。”婚姻的双方要门当户对,贵族的国际婚姻,务必要与国之大小相当。郑国较之齐是小国,作为太子的他,不应当与大国齐联姻,而应当在相差无几的陈、蔡等国中考虑婚事。他又认为自己个人的命运不在于依托某个大国,而是决定于自己的努力,并引《诗·大雅·文王》中“自求多福”为证。他又反对以国家之力图谋个人利益的举动。当他大败戎师,齐侯第二次提婚时,他说:“今以君命奔齐之急,而受室以归,是以师昏也。民其谓我何?”这表明在他的心目中,婚姻是不应与利害计较纠缠在一起的;不应当以个人婚姻而劳民出师,损害国家民众利益。郑忽尽管品行高尚,但不善于为己谋划,最终成为政治上的可悲失败者。
给包括个人在内的事物命名,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结果,又促使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在给事物命名过程中,逐渐形成一些原则、规律。研究事物得名的原则、规律,称之为命名学。并由此而产生分支,如地名学。对人名的研究,则形成人名学。在中国人名学的形成过程中,鲁国申繻是一位不容忘却的人物。他研究三代的人物命名,将其归纳为五条原则:“名有五: 有信,有义,有象,有假,有类。以名生为信,以德命为义,以类命为象,取于物为假,取于父为类。”这五条原则无神秘色彩。除此之外,又因周代的避讳事神制度,他提出“不以国,不以官,不以山川,不以隐疾,不以畜牲,不以器币”为名。因为以这些事物为名,因避讳之故,将会发生废名、废职、废主、废祀、废礼的问题,结果是引起社会、政治、祭祀及礼仪等方面活动的混乱,造成不便与损害。这实际上也是一条原则,申繻将其概括为“大物不可以命”,与可以命的原则相反相成。从那时到现在,过了二千六百年,申繻所定的可以命的五条原则,仍旧见之于人名。而他所定的“大物不可以命”原则,因避讳制度随封建社会的结束而废除,原来不用的国、官、山川、器币也在取名上不受禁止。然而,政治时常变化无常,事过境迁,过去的命名可能成为后世的笑柄。此外隐疾、畜牲等名称中因不吉祥,或不雅,确有不宜作为人的名字的。可见“大物不可以命”的原则也没有完全过时,人们在取名时也当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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