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来自家庭内部的虐待儿童的行为。家庭内的虐待具有两个基本特征:①虐待者本身本应是儿童的保护者(父母、继父母或养父母);②虐待行为是有意的、非偶然的。这些特征使儿童受到的伤害更加严重。家庭内的虐待行为包括:杀害婴儿、殴打、漫骂、强奸、精神折磨、饿饭、关黑屋、丢弃、变相买卖等。为防止家庭暴力,自19世纪以来,各国纷纷成立“保护儿童协会”(日本)、“防止虐待儿童协会”(美国、英国)等组织,并制定有关法律和处罚条例。我国也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明令禁止来自家庭内部的虐待行为。但由于我国曾长期处于封建社会,腐朽的宗法思想的流毒至今仍未肃清。不少家长仍视子女为私有之物,认为如何对待子女是家庭私事,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虐待儿童甚至毒打致死的恶性事件也有发生。因此动员社会力量,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止家庭内部的虐待行为是我国儿童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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