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法律诉讼是社会处理纠纷不可或缺的工具,但它也的确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纠纷,甚至会引导人想尽办法钻法律空子,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传统社会流动性小,社会结构与活动简单,加之法律成本偏高,故推崇礼治,以求根本上减少纠纷。
当然这是理想,纠纷不可能彻底消除,诉讼仍是少不了的。但是听讼者如何面对纠纷,如何处理诉讼,终究还是有认识层次与实践境界的区别的。孔子不仅处理诉讼本身,且以无讼为目的,便是由标至本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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