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
王曰:“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
“民兴胥渐,泯泯棼棼,罔中于信,以覆诅盟。虐威庶戮,方告无辜于上。上帝监民,罔有馨香德,刑发闻惟腥。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报虐以威,遏绝苗民,无世在下。乃命重黎,绝地天通,罔有降格。群后之逮在下,明明棐常,鳏寡无盖。
“皇帝清问于民,鳏寡有辞于苗。德威惟畏,德明惟明。乃命三后,恤功于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稷降播种,农殖嘉谷。三后成功,惟殷下民。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
“穆穆在上,明明在下,灼于四方,罔不惟德之勤。故乃明于刑之中,率乂于民棐彝〔51〕。典狱非讫于威〔52〕,惟讫于富〔53〕。敬忌〔54〕,罔有择言在身〔55〕。惟克〔56〕天德,自作元命〔57〕,配享在下。”
王曰:“嗟!四方司政典狱〔58〕,非尔惟作天牧〔59〕?今尔何监〔60〕?非时伯夷播刑之迪〔61〕?其今尔何惩〔62〕?惟时苗民匪察于狱之丽〔63〕,罔择吉人〔64〕,观于五刑之中〔65〕;惟时庶威夺货〔66〕,断制〔67〕五刑,以乱无辜。上帝不蠲〔68〕,降咎于苗,苗民无辞〔69〕于罚,乃绝厥世。”
王曰:“呜呼!念之哉!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皆听朕言,庶有格命〔70〕。今尔罔不由慰日勤〔71〕,尔罔或戒不勤〔72〕。天齐〔73〕于民,俾〔74〕我一日,非终惟终〔75〕,在人。尔尚敬逆〔76〕天命,以奉我一人。虽畏勿畏,虽休勿休〔77〕。惟敬五刑,以成三德〔78〕。一人有庆〔79〕,兆民赖之〔80〕,其宁惟永。”
王曰:“吁!来,有邦有土〔81〕,告尔祥刑〔82〕。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83〕?何敬?非刑?何度〔84〕?非及〔85〕?
“两造〔86〕具备,师听五辞〔87〕;五辞简孚〔88〕,正〔89〕于五刑。五刑不简〔90〕,正于五罚〔91〕;五罚不服〔92〕,正于五过〔93〕。五过之疵〔94〕,惟官〔95〕,惟反〔96〕,惟内〔97〕,惟货〔98〕,惟来〔99〕。其罪惟均〔100〕,其审克〔101〕之。
“五刑之疑有赦〔102〕,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简孚有众〔103〕,惟貌有稽〔104〕。无简不听〔105〕,具严天威。
“墨辟疑赦〔106〕,其罚百锾〔107〕,阅实〔108〕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109〕,阅实其罪。剕〔110〕辟疑赦,其罚倍差〔111〕,阅实其罪。宫〔112〕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113〕 ,其罚千锾,阅实其罪。墨罚之属〔114〕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115〕。
“上下比罪〔116〕,无僭乱辞〔117〕,勿用不行〔118〕,惟察惟法〔119〕,其审克之!上刑适轻〔120〕,下服〔121〕;下刑适重,上服〔122〕。轻重诸罚有权〔123〕。刑罚世轻世重〔124〕,惟齐非齐〔125〕,有伦有要〔126〕。
“罚惩〔127〕非死,人极于病〔128〕。非佞折狱〔129〕,惟良折狱,罔非在中〔130〕。察辞于差〔131〕,非从惟从〔132〕。哀敬〔133〕折狱,明启刑书胥占〔134〕,咸庶〔135〕中正。其刑其罚,其审克之!狱成而孚〔136〕,输〔137〕而孚。其刑上备〔138〕,有并两刑〔139〕。”
王曰:“呜呼!敬之哉!官伯族姓〔140〕,朕言多惧。朕敬于刑,有德惟刑〔141〕。今天相〔142〕民,作配在下〔143〕。明清于单辞〔144〕,民之乱〔145〕,罔不中听狱之两辞〔146〕,无或私家〔147〕于狱之两辞!狱货〔148〕非宝,惟府辜功〔149〕,报以庶尤〔150〕。永畏惟罚〔151〕,非天不中〔152〕,惟人在命〔153〕。天罚不极,庶民罔有令政在于天下〔154〕。”
王曰:“呜呼!嗣孙,今往何监〔155〕?非德?于民之中,尚明听〔156〕之哉!哲人惟刑,无疆之辞〔157〕,属于五极〔158〕,咸中有庆〔159〕。受王嘉师〔160〕,监于兹祥刑〔161〕。”
〔注释〕 惟:语助词。吕命:命吕之倒装句,即穆王命令吕侯。 享国:在位。 耄(mào):老年人,八九十岁的老人称耄。荒:荒忽,废弃,怠惰政事。 度:度量、谋划。 诘:禁戒。 若:语助词。训:教训。 蚩(chī)尤:相传为东方九黎族首领,有兄弟八十一人,以金为兵器,与黄帝战于涿鹿(今河北涿鹿县东南),失败被杀。 延及:波及、牵连。 寇:侵犯、攻击。贼:杀害。 鸱义:鸱,鸱枭,一种恶鸟,鸱义,贼害道义。奸宄(guǐ):内外作乱。 攘:偷窃。矫虔:诈骗强取。 灵:《礼记·缁衣》引作“苗民弗用命”,灵与“命”相通,命即命令,指政令、法令之类。 五虐之刑:五种酷虐之刑罚。曰:与“越”通,与也。 爰:语助词。淫:过。劓(yì):割掉鼻子的刑罚。刵(èr):割掉耳朵的刑罚。椓(zhuó):宫刑。黥:刺面涂以黑色,终生不掉,以示惩罚。 越兹:于是。丽:数、多种。制:制裁。 罔差有辞:不区分有罪无罪。 民:指苗民。兴:兴起。胥:相互。渐:欺诈。 泯泯棼(fén)棼:四字同叠用,极度纷乱的样子。 覆:反、背叛。诅盟:对神明立下誓约。 虐威:残暴的刑罚。庶戮:众多的人受戮辱。 方:并。上:上天。 监民:视察苗民。 馨(xīn)香:芬芳的香气。此用来形容美好善良的道德。 发:散发。 皇帝:伟大的上天。哀矜:怜悯。 报虐:报复暴虐之人。威:惩罚。 遏:遏止。绝:隔绝。遏绝苗民:即把苗民驱逐到僻远之地,把他们与中原之民隔开,并不许他们返回。 世:同“嗣”,后代子孙。下:下国,下等小国。不许苗民君主之子孙在下国继续为君。 重黎:两个人的名字,相传为颛顼时分司天地之官。 绝地天通:断绝地民与天神相通之途径。 降格:降下与至上,即天神不再下降,地民不再上升,相互断绝直接沟通。 群后:指后继之君主。逮:及。在下:臣民。 明明:勉力。棐(fěi)常:辅助常道。 盖:作害,音近相假,害为伤害之意。无盖,不受伤害。 清问:虚心讯问。有辞:有怨恨之辞。 德威惟畏:以敦厚之德去行威罚,则民知畏服,而不敢为非。 德明惟明:以美德去行明察,则使是非更彰明。 三后:指伯夷、禹、稷三位大臣。 恤功于民:为民之功业忧思,劳苦。 降典:颁布法典。相传伯夷为尧制定法典。 折民:判断民之争端。 主名山川:主管为名山大川命名。 稷:后稷,尧时农官,教民种植五谷,周人尊为始祖。 农:勉力。殖:种植。嘉:美好。 殷:富足。 士:官名,即士师,为典狱之官。制:制御。百姓:百官。 祗:恭敬。 穆穆:形容君主庄重威严的仪态。 在下:指伯夷、禹、稷等百官。 灼:光耀、光显。 〔51〕 率:语首助词。乂:治理。棐:辅,拥护。彝:常,常道,常教。 〔52〕 典狱:主管刑罚。讫:终止,完成。 〔53〕 富:读为福,为民造福。 〔54〕 敬忌:谨慎戒惧。 〔55〕 择:别、异。罔有择言:是说人们对某人的所作所为,一致赞同,没有不同的看法。 〔56〕 克:肩负。 〔57〕 作:成就。元命:大命,指上天所授予的国命。 〔58〕 司政典狱:主管政事狱讼之官,此指四方之诸侯。 〔59〕 惟:为。天牧:代表上天治理下民。 〔60〕 监:同“鉴”,借鉴、取法。 〔61〕 时:是,这。播:传播。迪:道、道理。 〔62〕 惩:惩戒。 〔63〕 匪:不。丽:数、繁多。 〔64〕 吉人:善人。 〔65〕 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五种肉刑。中:适中。 〔66〕 庶威:众多恃势逞威的人。夺货:掠夺财货。 〔67〕 断制:裁决。 〔68〕 蠲(juàn):同“捐”,赦免。 〔69〕 辞:推辞。 〔70〕 庶:庶几,差不多。格命:至命,至善至美之命。 〔71〕 由:用。慰:自慰。日:又作曰。 〔72〕 或:有人。戒:告诫、警诫。 〔73〕 齐:整齐、齐一。 〔74〕 俾:使掌管。 〔75〕 非终惟终:不当终了而竟然终了。 〔76〕 逆:迎。 〔77〕 休:美善。虽休勿休:虽被人誉为美善,不要自谓美善。 〔78〕 三德:即《洪范》篇所说能刚、能柔、正直三种品德。 〔79〕 庆:善。 〔80〕 兆:极言其多。旧以十万为亿,十亿为兆。赖:利。 〔81〕 有邦:有邦国,指诸侯。有土:有土地,指王畿内有采邑的卿大夫。 〔82〕 祥刑:善刑。 〔83〕 何择:选择什么。非人:难道不是贤人吗。 〔84〕 度:度量、谋虑。 〔85〕 及:《史记·周本纪》引作“宜”。宜,相宜、适宜。 〔86〕 两造:又作两遭,遭同曹。两曹即诉讼的两方——原告与被告。 〔87〕 师:士师,法官。听:听治,治理。五辞:五刑的律条。 〔88〕 简:指诉讼之情实。孚:诚信。五辞简孚,五刑条文与犯罪事实相符可信。 〔89〕 正:治罪。 〔90〕 不简:不能核实。 〔91〕 五罚:五等罚金。 〔92〕 服:从。不服,不可从。即用五罚处治亦不可从。 〔93〕 五过:五种过失。 〔94〕 疵:弊病。“五过之疵”是说,法官判定人为五过时,容易犯重罪轻判的弊病。 〔95〕 官:畏惧权势。 〔96〕 反:报恩怨。 〔97〕 内:内为女,因女人而结成之裙带关系。 〔98〕 货:货贿。 〔99〕 来:接受请托。 〔100〕 其:指法官。均:等。言法官在审判中犯下五过,其罪与犯法者均等。 〔101〕 克:《汉书·刑法志》引作核,核实。 〔102〕 疑:怀疑。五刑之疑,用五刑治罪尚有可疑之处,未完全核实。赦:减罪。 〔103〕 简孚有众:审核诉讼之事实是否可信要经过众多部门。 〔104〕 貌:外表相像而实质不同。稽:察。 〔105〕 简:审核之事实。不听:不听从。 〔106〕 墨:墨刑,为五刑之一。辟:罪。疑赦:指按墨刑治罪尚有可疑,就减罪,易以罚金。 〔107〕 锾(huán):古代重量单位,六两为一锾。百锾指六百两铜。 〔108〕 阅实:检查核实所犯之罪,使罚与罪相当,则收取其罚金。 〔109〕 倍:二倍于墨刑之罚金,即二百锾。 〔110〕 剕(fèi):切除膝盖骨,为五刑之一。 〔111〕 倍差:倍之又半于劓刑之罚金,即五百锾。 〔112〕 宫:宫刑,男子割势,女子幽闭宫中,为五刑之一。 〔113〕 大辟:砍头,死刑。 〔114〕 属:类。言墨罚的种类共有一千条。 〔115〕 三千:五刑刑罚条目总数共有三千条。 〔116〕 上下比罪:刑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则应视情况比照上下条文,用比附类推的方式定罪量刑。 〔117〕 僭:差错。辞:判辞。无僭乱辞:不要使判辞出现差错和混乱。 〔118〕 不行:已废除的法律条文。 〔119〕 惟察:要仔细审察。惟法:要依据法律。 〔120〕 上刑:重刑。适:宜。 〔121〕 下服:服减等之刑。 〔122〕 上服:服加等之刑。 〔123〕 权:变通、权衡、灵活性。 〔124〕 世:世道,也就是社会情况。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社会情况对刑罚轻重作适当调整,社会安定和平宜用轻刑,社会动乱宜用重刑。 〔125〕 惟齐非齐:调整刑罚轻重的目的,只是为了使民众趋向齐一。 〔126〕 伦:条理秩序。要:纲要、要点。 〔127〕 罚惩:用罚金来惩处罪人。 〔128〕 极:甚、极度。病:困苦、困厄。 〔129〕 佞:佞人,巧言令色而心术不正之人。折狱:审判案件。 〔130〕 中:公正、合宜。 〔131〕 辞:供辞。差:矛盾不一之处。 〔132〕 从:服从。惟:乃,就。非从惟从:不肯服罪的人只有服罪。 〔133〕 哀敬:又作哀矜。怜悯,敬畏。 〔134〕 启:打开。胥:相互。占:揣度、斟酌。 〔135〕 庶:庶几、差不多。 〔136〕 成:定、判定。孚:信、信实。 〔137〕 输:更也,变更之意。改变判决亦须信实。 〔138〕 上备:把案情和判决结果行文上报备案。 〔139〕 有并两刑:有一人犯有两种罪者,也把两种罪及判决结果一并上报。 〔140〕 官伯:指诸侯。族姓:同姓大臣。 〔141〕 有德:有德之人。惟:乃,才能。 〔142〕 相:助。 〔143〕 作配:作出配合。下:指人世间。 〔144〕 单辞:一面之辞,片面之言。 〔145〕 乱:治。 〔146〕 中听:以公正的态度听取。两辞:原被告双方的申诉。 〔147〕 私家:为自家谋利。 〔148〕 狱货:审理案件时接受的财物。 〔149〕 府:聚、取。辜:罪。功:事。 〔150〕 报:回报、回答。庶尤:众人的怨恨。 〔151〕 畏:敬畏。罚:刑罚。 〔152〕 中:公正。 〔153〕 在命:察知上天之命。 〔154〕 令政:善政。 〔155〕 今往:从今以后。监:同“鉴”,取法借鉴。 〔156〕 明听:明白审理。 〔157〕 无疆:无穷无尽。辞:申诉之辞。 〔158〕 属:合、符合。五极:五刑中正合宜之极至。 〔159〕 中:中正、公正。庆:吉祥、福祥。 〔160〕 嘉:善。师:众。指广大民众。 〔161〕 监:视,看重。祥刑:美善之刑法。
〔鉴赏〕 《尚书正义》说,吕侯为穆王时司寇,奉命作刑书,称《吕刑》。《史记·周本纪》说,“诸侯有不睦者,甫侯言于王,作修刑辟。……命曰《甫刑》”。近人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卷四)认为,《毛伯班簋》为穆王时器,铭文中的吕伯即《吕刑》中的吕侯。《礼记》称《吕刑》为《甫刑》。有人认为其子孙在宣王时封于“甫”,为“甫侯”,后人以其子孙封邑号名之。另有一些学者对此篇提出怀疑,认为非实录,当为东周之作。可是许多研究西周史的学者多据此文论述西周的刑法制度,又多用来参证金文。我们认为《吕刑》产生于西周穆王时代,大体是可信的。它是我国现存历史最古老的刑书。
刑法起于何时,一些历史记载追溯至夏禹时期,或者更早。周初已有成文法。周公对用刑的原则曾作过初步论述,《吕刑》则对刑罚的起源以及刑罚原则作了进一步的阐发。
《吕刑》认为,刑法起源于治乱。不过在制订刑法时,又有两条不同的道路。一条是蚩尤的乱刑,另一条是与蚩尤相对立的、由伯夷等所作的德刑。蚩尤作乱引起天下不安,风气变坏,到处都有盗贼,内外交乱,胡作非为,强取豪夺。蚩尤为有苗之首领。因蚩尤坏,苗民也不听政令,形成恶性循环。蚩尤为了控制局面,制订了五种残暴的刑法,滥杀无辜,其刑有劓、刵、椓、黥,还有罚金。蚩尤又不听取受刑者的申诉。结果整个社会生活反而更乱了,平民互相欺诈,紊乱无序,盟而无信。上帝怜悯下民的无辜,下令惩罚了苗民。上帝彰以政令和德教,命令“三后”即伯夷、禹、稷“恤功于民”。上帝又命伯夷降典,“折民惟刑”。先有礼然后有刑,以礼调节刑。上帝命“禹平水土,主名山川”,又名“稷降播种,农殖嘉谷”。三者并施,以德教为先。“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于是天下太平。与蚩尤作刑相比,这次制刑的特点是以德为先,德贯彻于刑之中,先德而后刑。
依据先德后刑、以德导刑的总精神,作者提出用刑要以“中”为原则,“乃明于刑之中”,“观于五刑之中”。这里的“中”,即“中道”之意,或合理合宜。具体有如下五点:
第一,“两造具备”,“五辞简孚”。审案和处理诉讼要让原告被告双方都到场,不能只听一面之辞。“五辞”即《周礼·小司寇》所谓的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听”之后还要核对事实,在核对时要“简孚”有众,即验于众人,亦即《周礼·小司寇》所谓三讯:“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即使是细微的地方也不放过,也要审核。“无简不听,具严天威。”不能核实的不能论罪,以持天之威严。两造具备是审判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没有这一原则,审判的公正性就丧失了前提。
第二,“上下比罪”。即根据罪行大小分别量刑。《吕刑》规定“刑”分三种:五刑、五罚、五过。判决要防止五弊,即“惟官”、“惟反”、“惟内”、“惟来”、“惟货”。排除权势、私怨、请托、后门 、贿赂等干扰,审判才能公正。
第三,“轻重诸罚有权。”权,即权变,灵活性。权变要考虑罪行大小、犯罪情节、犯人态度以及整个社会情况。
第四,“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主持断案不能靠口辩,而应从“良”,即从善、从公正,这样才能做到适中。
第五,“其刑上备,有并两刑。”意思是两罪以上,从重治罪,轻罪不另加刑。
《吕刑》反复强调,刑是德的补充,施刑是为了德,“朕敬于刑,有德惟刑”。大小官吏用刑都要坚持“中正”,否则上天就会降罪。特别是罚金,目的在于惩罚,决不是让官吏们肥私。如果从中贪污,一定要如同罪人一样受罚,即“狱货非宝,惟府辜功,报以庶尤”。
如果能遵照上述原则行事断案,这种刑可称为“祥刑”了。把“刑”说成是德的派生物,刑也就成了造福的手段。由于受刑者是德的对立面,受刑者在思想和道德上也被置于被审判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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