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五代文学与社会文化·隋唐五代文学与科举制度·近年研究述略
近年来,对“唐代科举制度与文学”问题给予关注和研究者仍复不少,其中陈飞所做的探索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的研究体现在《唐代科举制度与文学精神品质》《唐代文学的文化规定》《唐诗与科举》《唐代试策研究》等论著①中,其主要观点如下。
中国古代的文人文学,说到底是政治的文人文学。研究“唐代科举制度与文学”不仅不能仅仅局限于“文学”,而且也不能仅仅局限于“制度”,必须向着更为广阔、更为深刻的政治文化“背景”追寻。而唐代的政治实为儒家文化的实为不二之一体:儒家文化的政治化或政治的儒家化。因此,唐代制度在渊源上是“承隋”,或如陈寅恪所说有“三源”,但在精神实质上则是以三代之治为理想目标,以汉魏为取法榜样,广泛借鉴前代而以我为主融合为一套成熟的“文德”政治。这种政治的设计要求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知-行”或“体-用”系统,简单地说,它是通过道德伦理和礼乐的相互配合作用,使社会成员的人格境界得到提高和完善:使之具有“真”的心地、“善”的德行和“美”的形容,从而构成安定有序的社会关系,并展开富于情味的人间生活,这就是经典儒家所谓的“教化”、“移风易俗”等的基本方式和理想效果。其起点和终极都要求有“文学”的参与、配合,并且文学同时又是它的内容和材料。因此教育制度、科举制度和文官制度都是这个政治的组成部分,既受其规定、要求,并为之服务,文学亦如此。这就是唐代科举制度、“以文取士”得以成立并盛行的根本原因,也是我们认识“唐代科举制度与文学”的特定背景和深层根据。在为文德政治服务的目标和前提要求之下,唐代科举制度的意图所向首先并不是“文学”制作,甚至也不是“官员”选拔,而是通过这个制度(包括文学)造就“文质斌斌”的社会成员人格并展开和维持“文质斌斌”的政治文化生活。在此意义上,每年及第举子多少,省试佳作几何,这都实在无碍大局与宏旨。
唐人李肇云:“进士为时所尚久矣!是故俊乂实在其中,由此而出者,终身为文人。”①这对我们进一步认识“唐代科举制度与文学”关系很有启示意义。实际的情形应该是:拥有文德政治素质和理想的统治集团选择和确立了文德政治,然后通过科举制度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儒家化(亦即政治化)了的文学共同作用于社会,从而造就大量的符合要求的“文人”人格,然后由具备这种人格的文人投身文学化了的政治文化生活,制作文学作品,从而造成“文质斌斌”的局面,维护和推动文德政治及其制度、文学的存在与发展。其简化的表示就是:
文德政治←→科举制度+儒家文学←→文人人格←→文学←→文德政治
大抵呈一种交互作用、往复循环的运动过程。由于文德政治、科举制度和儒家文学皆具有相对明确而有力的规定性,因而所造就的文人人格相对而言,也就品质突出、状态稳定,往往达到心理基础、生活方式、精神旨归、行为表现等人格要素的互相适合和统一,这样的人格个体或群体可以称作“文人型态”。与文人型态相对应的便是“文学型态”,它实质上不过是前者的文学呈现,是情意构成、品位确定、精神旨趣和表现形式等要素的相互适合和统一。可见,如果一定要回答“唐代科举制度”对“唐代文学”的影响如何,只能简单地说:唐代科举制度作为主要力量和关键因素,直接参与造就了唐代的文人型态和文学型态。当然,唐代文人型态和文学型态自身乃至各构成要素之间,都是内涵复杂表现丰富的系统,它们与科举制度的关系或者说它们的“型态”,几乎涉及到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社会、心理以及文学的各个方面,很难一概而论、简单处理。
在进行整体把握的同时,对一些具体切实的问题,仍须作进一步深入细致的探讨,特别是关于“科举文学”本身,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以往的研究,大多是将“唐代科举制度”独立或游离于“文学”之外,实际上科举制度本身就包含着文学,或者说这种文学本身就带有制度性,因此须将二者一体考察。比如,唐代科举中经常使用的文体如策、诗、赋等,它们与科举以外的日常文体有着明显不同。如策这种文体,科举以外几乎很少写作和运用,甚至可以说是科举的专用文学,所以应该称之为“试策”。在科举中它首先是一种作为考试制度的“试策”,其次才是作为考试文体的“试策”。所谓科举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实际就是试策制度。但对这个制度,以往的研究却几乎是空白。通过对唐代取士各科试策制度的考释,可以获得一系列值得重视的结论。比如:唐代的科举中明经、进士、制举都不是单纯的科目,而是系列。各个系列都包含为数不等的“科”和“目”,几乎所有的科目都将试策作为最为重要和稳定的试项。因此,通常所谓唐代“以诗取士”并不准确。如果一定要这样表述的话,则应该说是“以策取士”,而且往往是“唯策取士”。与此相关的是,试策是最能同时充分反映应试者“理”与“文”综合素养和发展趋向的试项。唐代科举的“文学”功能主要是由“试策”来承担的,而不是一般所谓的“诗赋”。试策不仅对举子的是否及第和及第后的等第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理解他们的其他文学创作也具有关键性意义;试策不仅在科举制度中地位突出,而且在国家的政治和文学生活中也具有特别地位。通过对唐代试策制度的研究,我们还发现通常关于唐代科举制度的叙述存在着诸多不够细致、不够准确、被忽略甚至是被误解的地方。比如明经、进士,唐初“止试策”的“策”究竟何种模样?加试“杂文”是否系刘思立的建言?试策的渊源与体制如何?唐策在唐代文学史和文化史上的地位作何论定?等等。可见,试策研究,不仅可以补唐代文学研究之空白,还可以补唐史尤其是科举制度研究之不足。
试策如此,试诗、试赋等也都须要进行这样的“文学制度”研究。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到,考试制度直接作用下的文学固然属于“科举文学”,那些并未受到直接作用但与考试制度仍有各种各样联系的文学,也可以纳入“科举文学”予以考虑。比如平时为应考所作的“习作”,举子间所进行的“私试”(白居易和元稹所揣摩的《策林》就题为“准备制科”),以及反映个人或群体围绕“举业”所展开的科举生活及其相关思想感情的作品等等,都是“科举文学”应该关注的对象。当我们对所有的“文学制度”或“科举文学”都有所研究之后,相信在“唐代科举制度与文学”问题上会达到一个更加全面、深刻而切实的新的认识境界。
以上可以说是“唐代科举制度与文学”问题研究的三个主要方面。可以看出,第一个方面比较注重从“文学”着眼来研究问题,将“科举”和“文学”联系起来的意识比较强,或许是“联系”的意识太过强烈,反觉二者有些生分;在具体联系时,也显得有些勉强和生硬。虽然提出了一些值得讨论的问题并努力作出解答,但是由于在“文学”、“繁荣”等概念理解上的古今差异以及其他一些观念和方法上的原因,使得研究进展不是很顺利,存在着矛盾和局限。第二个方面比较注重从“史学”着眼来研究问题,在科举文献的收集梳理以及“史实”考述等方面成绩较大;且还不同程度地深入到社会风习、士子行为、文化心理等层面,既扩大了研究视界,也深化了研究主题。但这一方面的研究并不是以“文学”为主题,也没有很强的“联系”意识,或者即使提及“文学”,也多是为了说明某种历史(或科举)问题,对“唐代科举制度与文学”问题的整体解决仍显得不够。第三个方面的研究注意吸收前两个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并尽量避免重复其局限,在同时关注“科举制度”与“文学”的同时,更加自觉进行多重背景的参照、多种因素的探究,并努力寻求理论方法上的解决;尤其是“科举文学”和“文学制度”的提出,意味着“唐代科举制度与文学”问题真正回到其“本身”,并成为“一体”。从研究的观念和方法上看,这是一个重要的转变和进步;从研究的对象和内容上看,这是一个新的开拓和充实;从研究成果看来,不论是在整体问题的把握上还是在具体问题的认识上,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由于问题本身的厚重和复杂,以及各种研究局限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唐代科举制度与文学”问题的完全解决,仍有待于学者们的不断探索和努力。
注释
① 《唐诗与科举》,漓江出版社1996年版;《唐代试策研究》(博士论文),2000年通过答辩,其上卷《唐代试策考述》已由中华书局2002年出版。① 此据王定保《唐摭言》卷一《述进士下篇》引述,李肇《唐国史补》卷下所言与此略同,唯“在”作“集”,“文人”作“闻人”,“故”上有“争名常切,故为俗亦弊”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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