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制度·均田
北魏至唐代官田分配的一种形式。公元五世纪,北魏孝文帝元宏采纳大臣李安世的建议,下诏计口分配国有的空荒土地。凡男年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女二十亩,奴婢同样受田。露田不种树,只许种植谷物,而且不得买卖,年老及身死,须将露田归还官府。此外,男夫受桑田二十亩,供种植桑、榆、枣树之用,不须归还国家,可传给子孙,但同样不得买卖。一夫一妇的受田户,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租粟二石、调帛二匹。这种土地分配形式被北齐、北周、隋、唐沿用,具体做法略有变更。如唐代把露田称为口分田,桑田称为永业田,凡男年十八以上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都不能买卖。均田制并未改变土地国有的性质,只是将使用权有偿地分配给广大农户,一方面使耕者有其田,一方面也增加了国家的税收。唐代中叶以后,土地兼并之风愈演愈烈,王公百官、富商豪强不顾法令,大量购置庄田,百姓的口分田和永业田,也被违法买卖。唐玄宗曾经颁发过一道诏书,禁止买卖口分田和永业田,但没能产生多少实际影响。北宋以后,富豪个人占有的庄田比重越来越大,国家直接控制的土地为数已经非常有限,均田制也就寿终正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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