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人伦·义
传统价值范畴之一。“义”也是华夏民族古已有之的传统范畴,并非儒家发明。“义” 的本义是 “宜”,一个人所作所为合宜就叫作 “义”。合宜与否,当然不是以个人的好恶是非为转移,而是以社会普遍公认的尺度为准则。简单地说,这个 “义”是中国传统社会普遍认同的为人处世的准则,是超乎个人利益之上的道德范畴。孔子将其作为个人去就取舍的标准,即 “君子义以为上”,提倡 “见义勇为”、“见得思义”、“义然后取”,自谓 “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这种观念被儒家后学发扬光大,成为儒教基本的价值范畴即 “五常” 之一,而且派生出 “忠义”、“孝义”、“仁义”、“侠义”等概念。尽管 “义”从来没有权威的定义,在现代学者看来,甚至是一个浮泛的道德概念,但中国古人对其内涵是心领神会的,例如 “先人后己”、“劫富济贫”、“克己奉公”等肯定是 “义”,而 “损人利己”、“假公济私”、“为富不仁” 等则肯定是“不义”。客观而论,“义” 绝非是某个阶级的专利,也不是帝王发明的道德工具,而是被民族普遍认同的价值范畴,并非今人所理解的那么狭隘。例如,蜀将关羽的 “忠义”,就不仅指他对刘备的忠心不贰,同时也指他不忘旧恩而释放曹操的义举。梁山泊的英雄,有帝王子孙、富豪将吏,还有三教九流,甚至猎户渔人、屠儿刽子,但都以 “义气” 相通。尽管蜀将关羽和梁山好汉实际上都是通俗小说家塑造的形象,但这些形象所以被人津津乐道,就在于知恩图报、扶助弱者、仗义疏财等义举是大多数中国人所肯定的。应该说,“义” 作为华夏民族普遍认同的价值范畴,体现的是传统社会的 “正义”,当人们使用 “义旗”、“义士”、“义举” 等词语来表达某种价值判断时,就绝非 “封建道德” 四字所能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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