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词曲论·诗论· 律诗定体》新诗鉴赏
诗论,一卷,清王士禛撰。
自明代李东阳以声调、法度论诗,多凭直觉体会,很少有科学依据,此书意在探求近体诗平仄规律,标明了五言、七言的八种体制,反映了唐人格律的特点,破除流俗所谓“一三五不论”之说。
书中提出:“五律,凡双句二四应平仄者,第一字必用平,断不可杂以仄声,以平平止有二字相连,不可令单也。”这是较早地提出律诗应忌“孤平”问题。至于“其二四应仄平者,第一字平仄皆可用,以仄仄仄三字相连,换以平韵无妨也。大约仄可换平、平断不可换仄,第三字同此。若单句第一字,可勿论”。言简意赅地讲明了五言律在什么情况下第一字可以“不论”和在什么情况下第三字可以不论。对于七言,“第一字俱不论。第三字与五言第一字同例”。七言的第五字与五言第三字同例。书中还论及拗体的本句自救和在对句上挽救的问题。律诗格式虽然自唐初即已固定,学诗者大都也是口耳相传,很少著于文字(认为这个问题太简单了),王士禛这篇诗话是较早谈论这个问题的。
此书最早刊于《花重阁诗述》。
有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排印《清诗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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