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研究· 现当代: 《诗经》研究的新纪元·诗学之正源,法度之准则
赋、比、兴三个概念最初虽然是作为用诗方法提出来的,但由于处于类比思维阶段的《诗经》时代,人们无论是用诗还是写诗,其思维方式是相同的,都是求同类比,所以在毛《传》运用用诗之“兴”法解说诗本义时,就已将用诗“引譬连类”、“感发志意”的 “兴”转变为用外物“引譬连类”、“感发志意”的“兴”了,在不改变内涵的情况下很自然地将“兴”从用诗方法转变为表现方法。东汉郑玄对赋、比、兴的解说则完成了赋、比、兴三种用诗方法性质的转变。唐代孔颖达“三体三用”说使赋、比、兴为表现方法说几成定论。朱熹对赋、比、兴的解说使赋、比、兴三种表现方法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可以说,在毛《传》标兴之后,人们大都将赋、比、兴作为表现方法来解说研究的,并将之推崇为“诗学之正源,法度之准则”(杨载《诗法家数》),这是无法回避的历史事实,故我们这里也沿用赋、比、兴来分析《诗经》的表现方法。
朱熹对赋、比、兴的解释最贴近《诗经》艺术表现的原貌。朱熹释“赋”说: “敷陈其事而直言之也。”(《诗集传》) 赋法在《诗经》中运用得最为普遍。不论是陈述、祈使,还是疑问句;也不论是叙事、描写,还是议论,凡“直言”其情其事其景者皆为赋。过去对赋法存在许多误解,因赋法“直言”,故在讨论“形象思维”时便只重视比兴而冷淡了赋。其实不然,若“直言”动作动态、所见之景,也同样是形象思维。“辗转反侧,寤寐思服。”(《关雎》) 非比非兴,而是“直言” 因相思而无法入睡的痛苦情态,谁能说这不是形象思维呢?又因“直言”,人们重视比兴的委婉含蓄而冷淡了赋的浅近直白。其实不然,“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非比非兴,而是“直言”眼前所见,却另有深意在,被古人认作三百篇中最好的诗。故评判赋法的艺术价值及是否形象思维,不在方法本身,而在方法的运用,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要作具体地分析。
朱熹释“比”说:“以彼物比此物也。”(《诗集传》)古代修辞学尚不发达,还没有很细的分类。朱熹所说的“比”其外延要远比今天修辞学上所说的 “比喻”大得多,它既包含比喻,也包含比拟、对比、象征、寄托、用事乃至寓言等。比的用法及喻意比较容易识辨,古来无多争议。
朱熹释“兴”说:“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词也。” (《诗集传》)《诗经》中兴法运用得最为灵活,功用也十分丰富,兴意也较难识辨,故引出了许多不同的解说。仅就毛《传》所标116兴而言,按照不同的标准就可以有许多不同的分类。《毛传》所标116兴大部分是在正文之前对山川草木、鸟兽虫鱼等具体事物的描写。就事物的性质而言大致可分三种,一种是眼前所见实景,如 “彼黍离离,彼稷之苗。”(《秦风·黍离》);一种是意念中想象的虚景,如“麟之趾”,“麟之定”(《周南·麟之趾》);另一种则似乎不在景,而在声,是发端起韵的套语,如“园有桃,其实之肴。”(《魏风·园有桃》)。若从兴句发端的作用而言,至少存在四种发端,一种是单纯的音乐、结构发端,套语发端皆属此类;一种是单纯的情感发端,章中兴句皆属此类,如《鲁颂·有駜》;再一种就是既为情感的发端,又为结构的发端; 既是“起情”,又是“起辞”,这种兴句在《诗经》中数量最多,如《周南·桃夭》等。另一种则是特例,这种兴句所描写的已不是“他物”,而是正文了; 已不是起辞或起情的发端,而是正文整个比喻的组成部分了,如 《豳风·鸱鸮》、《小雅·鹤鸣》等。这若不是毛《传》标定的错误,那就说明在古人的观念中比、兴并无判然分明的本质差异。若从兴句与正文在内容上的关联而言,就可分为有联系与无联系两大类。单纯的音乐、结构上的起辞发端,即套语式的兴,则与下文内容无关联,如 《郑风》、《唐风》 中的 《扬之水》、《小雅·南山有臺》等。绝大部分兴句与下文的内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主要是借喻的关系,其次还有比拟、衬托、象征、对比、类比、气氛烘托等等。
比、兴在表现形式上虽有区分,但审美价值则大致相同,同是借外物抒情,将抽象的情感物态化,使人可视可感,而且意蕴深婉含蓄,余韵悠长,大大增强了诗歌的形象性和感染力。故古人往往将“比兴”合提并称,大力推崇并不断丰富,使之逐渐发展成为我国诗歌理论中最具民族特色的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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