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词研究·诗学概念·死法与活法
古代诗学概念。“死法”一词,语见宋叶梦得《石林诗话》批评字模句拟的创作为“偃蹇狭陋,尽成死法”。“活法”一词,语见宋吕本中《夏均父集序》曰:“学诗当识活法,所谓活法者,规矩备具,而能出于规矩之外,变化不测,而亦不背于规矩也。是道也,盖有定法而无定法,无定法而有定法。知是者,则可以与语活法矣。”其《江西诗社宗派图序》曰:“诗有活法,若灵均自得,忽然有人,然后惟意所出,万变不穷。”“法”指艺术表现的技巧法则、规矩和程式,“死法”谓墨守艺术表现旧成规,僵硬少变;“活法”则是对艺术表现法则成规的灵活运用,中其规矩又富于变化。吕本中的话针对江西派枯守前人诗法句格,不敢越雷池一步的流弊而发,主张在不违弃诗法规矩的前提下,能有所变化,是江西派诗论的演变发展,这一意见在当时亦有同道:“文章一技,要自有活法。若胶古人之陈迹,而不能点化其句语,此乃谓之死法。死法专祖蹈袭,而不能生于吾言之外;活法夺胎换骨,则不能毙于吾言之内。毙吾言者故为死法,生吾言者故为活法”(俞成《文章活法》)。其后,“死法”、“活法”相对言便成常例,如元方回《景疏庵记》:“枯桩者,死法也;非枯桩者,活法也。”且含义较为广涵,由较多侧重与以往艺术表现方式的关系,转向较多注重艺术表现方式本身之灵活生动与否。如明李腾芳讲“法”,第一要“活”,不要“死”,“活则虚能为实,浅能为深,晦能为显,浊能为清,轻能为重”(《文字法三十五则》)。清沈德潜《说诗晬语》:“所谓法者,行所不得不行,止所不得不止,而起伏照应,承接转换,自神明变化于其中。若泥定此处应如何,彼处应如何,不以意运法,转以意从法,则死法矣。”便是强调艺术表现的自由、变化、创造性。对“死法”、“活法”,叶燮作了最为系统的论述。他以为“法”有“虚名”、“定位”两方面特征,理、事、情三者皆能通贯的是“法”的“虚名”,而“人见法而适惬其事、理、情之用”,是为“法”之“定位”;讲究字法、句法、章法之类固定成套的是“定位”之“死法”,而另有“法在神明之中,功力之外,是谓变化生心”,这是“虚名”之“活法”。“虚名不可以为有,定位不可以为无;不可以为无者,初学能言之,不可为有者,作者之匠心变化,不可言也”(《原诗》),意即“法”不可无“定位”,但又不可泥定,其“虚名”的一面才符合自然变化的奥妙,对“死法”与“活法”之关系作了辩证的理解与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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