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词研究·诗学概念·理趣与理障
古代诗论中特有的一对矛盾对立的审美概念。“理趣”是创作主体以审美方式把握道理而创造的一种特殊艺术境界或审美感受。如宋袁燮《絜斋集·题魏丞相书》云:“志之所之,诗亦至焉,……不烦雕琢,理趣深长,……故东坡公言,渊明不为诗,写其胸中之妙耳!”“理障”则相反,违背诗歌艺术思维的规律,写诗时直接使用“名言”(指抽象概念等理性形式)来大发议论,无从引发读者的审美感应和心灵共鸣,结果是得其“理”而遗其“趣”,与艺术的审美创造规律背道而驰。如明胡应麟《诗薮》内编卷二:“禅家戒事、理二障。苏、黄好用事而为事使,事障也;程、邵好谈理而为理缚,理障也。”清袁枚《续诗品·斋心》也云:“诗如鼓琴,声声见心。……禅机非佛,理障非儒。心之孔嘉,其言蔼如。”“理”原是中国古代哲学范畴,蕴义繁多,甚至可与宇宙本论之“道”、“体”同义,举凡自然或社会万事万物存在的本质和依据,变化发展的规律及其具体形态的结构、秩序等,都可以名之为“理”。因此,“理”常与事物具体之“象”对举,“理”为“体”而“象”为“用”,“理”为微而“象”为显,用以概括宇宙人生的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宋代理学家就此提出“体用一源,显微无间”的命题。朱熹《答何叔京》云:“显微无间者,自象而观,则象为显,理为微,而象中有理,是无间也。”推之于艺术创作,人的审美把握就不可能取微弃显,或反之取象弃理,而应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理趣”与“理障”就是从正、反两个方面概括了审美方式把握玄微之理时主体的特定感受和应遵循的规律。在中国古代杂文学观念的支配下,“理”不仅是文学的内容,而且可以在诗中议论。关键不在于是否诗中有“理”,而在于如何艺术地表现“理”。遵循诗歌的审美规律,通过具体生动的艺术形象来描绘,涉理成趣,生机活泼,无所不可,给读者以美的享受和睿智启迪,此为“理趣”。相反,空洞说理,教条僵化,枯燥乏味,毫无生趣可言,此为“理障”。“理趣”是主体以审美方式把握“理”而创造的一种特殊审美境界,其基本特征是,不离言、象而又超越言、象,使人于浑然朦胧中悠然默会宇宙奥妙和人性真谛,从而在艺术“玩索”中获得美的享受。审美主体的“理趣”玩索,带有一定的超越世俗功利的特征,“理趣”的最高境界是超越自我,跨跃时空,闲观静悟,以物待物,而体验到汪洋淡泊的萧散闲远之美。陶渊明《饮酒》(其二):“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此中有真意,欲辩已忘言。”正是诗中“理趣”艺术的典范。反之,“理障”则多在诗中直接说教,如宋代理学家的诗,多数是在诗中大发议论,犹如高头讲章,令人昏昏欲睡。这就招致了严羽《沧浪诗话》针锋相对的批判,并进一步提出“不涉理路,不落言筌”的诗歌理论与之抗争。后来明李梦阳《缶音序》也说:“宋人主理,作理语。诗何尝无理! 若专作理语,何不作文而为诗耶?”总之,“理趣”与“理障”,一正一反,多层次多视角地丰富了中国古代诗论的艺术辩证法。
上一篇:诗词研究·重要诗人·王安石
下一篇:诗词研究·主要诗集·别集·白氏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