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应论错误
小韦姆萨特和比尔兹利指出,这个术语是指文艺批评上的一个错误:即按照艺术品的实际效应或者说是按照它“在观众的思想上所引起的效果”来对它加以评价。艺术批评史上许多重要的“效应理论”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柏拉图至朗吉努斯以及现代的I·A·理查兹。但是效应论在实用中总是产生纰缪,因为人们容易倾向于把作品本身与其效应混为一谈。韦姆萨特和比尔兹利还指出,由于一些批评家所根据的是个别评论者的反映而不是规范的标准,他们的评论往往滑向“印象主义和相对主义”的歧途。嗣后戴维·戴希斯对这种看法表示怀疑。他认为:如果要使一个具有相当水平的读者不受本体论错误观点的影响,不让他相信只是因为某一艺术作品已经“存在”,它就达到了某种目的并且具有了某种价值,那么某种形式的、恰当的“效应论”还是需要的。他指出,诗歌的价值和诗歌的效应之间确实存在着某种关系;假若读者从诗歌对他本人所产生的“实际效应或潜在效应”出发,探索到引起这一效应的作品内在结构,那么就可以使“效应论”不受印象主义和相对主义错误观点的影响。因此,戴希斯提出:“情感效应应当作为判断作品价值的标准之一。”但是,这样将效应和价值割裂开来,根据诗歌产生的效应进行评价,无异于把诗歌本身从原来作为“要加以具体评价的对象”的地位推到从属的地位。“效应论错误”的性质和它所导致的结果是强调效应而忽视产生效应的源泉和发挥效应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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