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天下”“为万民”的君臣与人才观
黄宗羲还看到封建君权的另一个方面,即“君为臣纲”的封建礼教。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和隋唐以后的三省六部都是为皇帝服务的办事机构。皇帝根据自己的好恶,谪贬或晋升各级官吏。后来辅佐皇帝办理日常事务的宰相也因权力过大,不利于皇帝的专权而被废除。黄宗羲不满意皇帝的专断,说出这样一段话:
“今也天下之人怨恶其君,视之如寇仇,名之为独夫,固其所也。而小儒规规焉以君臣之义无所逃于天地之间,至桀、纣之暴,犹谓汤、武不当诛之,而妄传伯夷、叔齐无稽之事,使兆人万姓崩溃之血肉,曾不异夫腐鼠。岂天地之大,于兆人万姓之中,独私其一人一姓乎!”(《明夷待访录·原君》)
在中国封建社会,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种神圣不可侵犯的皇权乃是封建主义的核心。黄宗羲以前也有一些思想家对皇权做过评论,不过一般都没有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只有向往“圣明天子”。黄宗羲才指出臣不是君之臣,不能“私其一人一姓”。他还说,人们出仕,是“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明夷待访录·原臣》)。他敢于以“为天下”去否定“为君”,以“为万民”去批判“为一姓”,表现出和“君为臣纲”的封建礼教相对抗的倾向。在黄宗羲的理想中,“君臣”应是共同负担人民公共“利害”事务的人员。他比喻说:“夫治天下犹曳大木然,前者唱邪,后者唱许。君与臣,共曳木之人也。”(同上)这里颇透露出一点君臣平等的意思。
黄宗羲还探索了皇权体制下的法律问题,他的理论批判武器依然是所谓的“天下之利”。他指出,用此标准去衡量历代之法,即可看出“三代以下无法”(《明夷待访录·原法》)。这并不是说三代以下没有法律条文,而是由于历代君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同上)。这里的议论是发前人之未发,历史上有些思想家称赞封建主义之法,甚至把它作为衡量天下安危治乱的尺度。唐代刘禹锡区分了“法大行”“法大弛”和“法小弛”的三种情况。与此不同,黄宗羲明确指出历代之法并不是那么美好,那么神圣,它们只不过是“一家之法”而已。这四个字的概括,说明黄宗羲多少看到封建主义之法的实质。我们知道,封建主义之法以法权的形式把人们划分为许多等级,依照其社会身份、地位来规定各个等级的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世代相承,不得逾越。所以封建主义之法在各种特权和例外权的诠释之下,其所谓“法不阿贵”“执法如山”等往往成为一句空话。尽管这些还不是黄宗羲所能认识的,但他并不迷信封建主义之法,认为这种“法”禁锢性灵,败坏人才。他提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要求搞出一套非“一家之法”的“法”,这样,有才干的人才有机会施展自己的抱负。这比之那些囿于“一家之法”而空谈擢拔人才的陈腐观点进了一步。
黄宗羲揭露了明朝擢拔人才的诸种弊端,他说:“取士之弊,至今日制科而极矣。”(《明夷待访录·取士上》)科举取士制使读书人埋头于《四书集注》,玩弄文字游戏,丢开“经世致用”之学,埋没了人才。黄宗羲指出,有明一代,“功名气节人物,不及汉唐远甚,徒使庸妄之辈充塞天下,岂天下之不生才哉?则取之之法非也”(《明夷待访录·取士下》)。至于如何改进“取士”之法,他提出了一些探索性的具体方案与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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