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詹姆斯·奥蒂斯
一个人的住宅就是他的城堡,只要他安分守己,他在城堡里就应当受到像王子一样的保护。
【演讲词】
阁下,本法庭一位法官要求我审阅这些卷宗,并考虑现在摆在他们面前的关于“搜查令状”的问题。我已根据他的要求考虑了这个问题,现在出庭不仅是服从你们的命令,而且也代表本城居民,他们考虑到了这个问题所允许的权限,又提出一份申诉。我想借此机会宣布,不论是收费还是不收费(因为在这样一桩诉讼案中,我是不屑收费的),我至死也要以上帝赋予我的一切力量和才能,一方面反对一切这样的制造奴役的文件,另一方面反对像这个“搜查令状”这样的卑劣行为。
在我看来,这是在一本英国法律档案里所能找到的表明专制权力的最坏的文件。这是对英国自由和法律根本原则的最严重的破坏。因此,我得请求阁下不仅要耐心注意听完全部的辩论,也许这个辩论会在许多事情上出现与众不同的看法,同时也要注意那些更细微更不同寻常的学术观点。这样,我的意图的整个倾向就可以更容易被理解,结论就能更好地得出,而且其力量也会被更好地感觉到。在这桩诉讼案中我并不在乎我个人所受的痛苦,因为我是为原则而参与这桩案子的。我是被恳请作为总辩护律师来为本案辩护的,由于我不想这么做,我已被指控犯了擅离职守罪。对于这项指控,我可以作一个非常充分的答复。我断然拒绝那个职务。出于同样的原则,我来为此案辩护。我是以极大的乐趣来为此案辩护的,因为这是在支持英国的自由。我曾听到世上最伟大的君主宣布说,他为不列颠人感到光荣,对他来说他的臣民的基本民权比他自己最宝贵的君主特权更珍贵。而且还因为这是在反对一种权力,在过去的历史里,行使这种权力曾使一个国王丢了脑袋,另一个丢了王位……
阁下将在关于治安法官职责的古老卷宗里找到搜查涉嫌房屋的一般许可证的先例。但在更现代的卷宗里,你只能找到搜查某间房子的特别许可状。这许可状是特别指名的,而且由原告事先宣誓怀疑他的东西被藏在这间屋里。阁下将发现法律判定只有特别许可状才是合法的。同样地,我完全相信在这份申诉状中所强烈请求取消的令状,由于是一般的令状,也是不合法的。这是一份将每个人的自由都交给一个小官吏的授权证书。我承认搜查特指的地方时,“搜查令状”可以经宣誓授予某些人。但是,我决不认为现在请求取消的这个令状可以授予某些人。在我转而辩论议会其他法案之前,我请求允许我就这令状本身谈几点看法。首先,这个令状是适用于任何情况的,因为这是发给“每一个法官、司法官、巡警和所有其他警官和百姓”的,因此,简单地说,这是发给王土之中每一个臣民的。有了这个令状,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暴君。如果这个授权状成为合法,那么一个暴君也可以用合法的方式,在他管辖的区域内控制、监禁或杀害任何人。其次,这个令状是永久的,不必送还法院。一个人不必为他做的事对任何人负责。每个人都可能独霸一方,成为小小暴君,在他周围制造恐怖和荒凉,直至天使长的喇叭在他的灵魂里激起不同的感情为止。第三,有了这个令状,一个人便可在光天化日之下随意进入任何商店、房屋等,并命令所有的人来协助他。第四,根据这个令状,不仅副警长等人,甚至他们的奴才都可以爬到我们头上作威作福。除了让我们确定无疑地遭到伽南的诅咒,成为仆人的仆人,成为上帝造物中最卑下的东西之外,这又算什么呢?英国自由的最重要的一部分便是一个人的房屋的自由。一个人的房屋就是他的城堡,只要他安分守己,他在自己的城堡里就应当受到像王子一样的保护。这个令状如被宣布为合法,将完全破坏这种特权,海关官员只要他们高兴,就可进入我们的房子。我们被命令要允许他们进入。他们的奴才也可以进入,也可以打掉锁、栅栏,打掉一切妨碍他们的东西。不管他们是蓄意破坏或是报复,没有人,也没有任何法庭可对此进行调查。没有宣誓仅有怀疑就够了。这种不负责任地行使这个权力的行为不是我头脑发热凭空捏造出来的。我将举一些实例,皮尤先生有这样一个令状,韦尔先生接他职务时,他就将这令状批转给韦尔先生。因此,这个令状是可转让的,可以从一个官员手里转到另一个官员手里。这样,阁下就没有机会断定哪些是被授予这么大权力的人。还有一个例子是:沃利法官曾令一巡警把这同一个韦尔先生带到他面前来回答关于违反《安息日法案》的问题,或者污言咒骂的问题。结束时,韦尔先生就问他是否完了。他回答:“是的。”韦尔先生说:“好了,那么我来向你显示我的一点权力。我令你让我搜查你的房子,寻找未报关的物品。”而且接着就从阁楼搜到地下室。然后以同样的方式对那个巡警进行搜查!但是,为了指出这个令状的另一荒唐之处,我坚持认为,如果这个令状被确立,根据查理二世第十四条令,每个人都应当与海关官员有同样的权力。令状上的文字应当是这样:“这对于授权的任何人或人们都是合法的。”等等。这将造成一个什么景况!每个人只要出于报复,心情不佳,或蛮横任性想去邻居屋里查看,都可以得到“搜查令状”。其他人出于自卫,也会要求得到“搜查令状”,一个人一意孤行将刺激另一个人也一意孤行,直至社会陷入骚乱和流血之中……
【鉴赏】
詹姆斯·奥蒂斯(JamesOtis,1725—1783)是美国独立战争前的政治活动家、律师,1750年在波士顿开始他的律师生涯。1761年他成为英国国王在附属海事法庭上的总辩护律师。那时英国政府授权海关官员可以在任何人的屋里搜查走私物品。奥蒂斯不愿监督执行这些命令,不惜辞去职务,于1761年2月在法庭辩论反对这一“搜查令状”。《限制搜查和扣押的要求》就是他在这次法庭辩论中的辩词。
这是一篇杰出的法庭辩词,铿锵有力,斩钉截铁,义正词严,至今读来仍令人击节称赞。
细读全文,奥蒂斯的辩词之所以拥有震撼人心的巨大力量,首先在于他作为一名律师为捍卫正义和真理、为保护人民的权益而表现出来的无畏的胆略和勇气。“我至死也要以上帝赋予我的一切力量和才能,一方面反对一切这样的制造奴役的文件,另一方面反对像这个‘搜查令状’这样的卑劣行为。”他的目标很明确,即反对一切制造奴役的文件,尤其是反对“搜查令状”这种卑劣的文件。为达到这一目的他甚至连死都可置之度外,更不要谈收取什么费用了。演讲一开始就充分展示了他这位为正义而战的律师的人格魅力。正是这种人格力量使这篇演讲词闪烁独特的光彩。
该演讲词的另一出色之处,就是紧扣“一个人的住宅就是他的城堡,只要他安分守己,他在城堡里就应当受到像王子一样的保护”这一中心。他指出“搜查令状”的卑劣与可恶就在于让“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暴君”,都可以“在光天化日之下随意进入任何商店、房屋”,都可以为所欲为地闯入别人的“城堡”,“在他周围制造恐怖和荒凉”,这是何等可怕,又是何等野蛮!奥蒂斯进一步指出,“英国自由的最重要的一部分便是一个人的房屋的自由”,而“搜查令状”正是践踏了“英国自由”的最重要的一部分,这难道是能够容忍的吗?
该演讲词之所以扣人心弦,还在于奥蒂斯不仅揭露了“搜查令状”的卑劣,而且以形象生动的语言描绘了一旦该“令状”付诸实施所产生的悲惨景象,那就是“一个人一意孤行将刺激另一个人也一意孤行”,于是整个社会“陷入骚乱和流血之中”,其危害之大,令人发指。
本篇辩词与有些洋洋洒洒长篇的法庭论辩相比,显示出短而简洁、短而有力、短而明快、短而单刀直入的优势与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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