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和平法》作品简析与读后感
荷兰著名法学家胡果·格劳秀斯著。格劳秀斯著作主要有《捕获法》(1604—1605),《论海上自由》(1609),而《战争与和平法》则最为重要。该书发表于1825年。目前国内尚无中译本。《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选译了莫里斯编的《伟大的法律哲学家》一书中若干段。
全书分为3编。序言论述了权利和法律起源,第1篇论述了战争性质,主权含义,第2编论述了战争的起源,第3编论述了战时合法行为。该书中,格劳秀斯用理性重新解释了自然法,并把它当作他学说的理论基础,“自然法是真正的命令,是一切行为的善恶标准”。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为人人所共有。人们可以循着理性自然法达到行为的正当规范。他将法律分为自然法与制定法,制定法分为国内法、国际法。后两者都起源于自然法。他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之间相互交往的法律。国际法的目的是各国之间相互和平共处。他还分析了战争的动机、方式、结局,战争中的权利,对战败国处理、冲突、仲裁等许多复杂情况。关于国家主权,格劳秀斯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国家主权应为君主持有。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近代国际法原理,使国际法成为独立学科,格劳秀斯本人也成为国际法的奠基人。对以后资产阶级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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