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六典》的主要内容,《唐六典》导读
《唐六典》是秉承皇帝意图,仿照《周礼》撰录的唐代官制汇编。旧题唐玄宗御撰,李林甫等奉敕注。唐玄宗于开元十年(722) 亲手书写6条: 理 (即 “治”,因避唐高宗李治的名讳而改) 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命以《周官》(即《周礼》)为模式,撰录唐代官制。宰相张说将此事委派博学多才的徐坚,徐“思之经岁,莫能定”,于是改委毋煚、徐钦、韦述等,嘱他们“以令式入六司,其沿革并入注中”,仍然 “用工艰难,绵历数载”。其后张九龄、李林甫又相继委陆善经、苑委等进行工作。开元二十六年(738)书成,由李林甫奏上。开元年间距《周官》编著之时已有千年左右,实际情况悬殊。本书虽经诸多人手,历16年,实际上仍按唐代官制体例编修,只因唐玄宗早已手书6条,故称《六典》。本书唐代写本早佚。宋以后的刊本有北宋元丰本、南宋绍兴本、明正德本、嘉靖本、清嘉庆扫叶山房本、光绪广雅书局本。此后久已绝版。中唐时本书已传入日本,享保九年(1724)近卫家熙以明正德本为底本,参校群书刊行。昭和48年 (1937) 广池千九郎在近卫本基础上,参酌宋刊本残卷及有关资料校勘刊行(1948年西北大学历史系影印广池本可供参考)。
张说(667—730)字道济,洛阳人,唐玄宗开元时任相,擅文辞,工诗,朝廷重要文书多出其手。著有《张燕公集》。张九龄 (678—740),字子寿,韶州曲江(今属广东) 人,开元二十一年至二十四年 (733—736)任相,为李林甫所谮罢官。著有《曲江集》。李林甫 (? —752),小字哥奴。开元中任相19年,口蜜腹剑,勾结宦官、妃嫔以固宠,政事败坏。
《唐六典》分30卷,以唐代中央及地方机构为篇目,依次是:三师、三公、尚书都省;尚书吏部; 尚书户部;尚书礼部;尚书兵部;尚书刑部;尚书工部:门下省;中书省、集贤院;史馆、匦使院;秘书省;殿中省; 内官、宫官、内侍省;御史台;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宗正寺;太仆寺;大理、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国子监;少府、军器监;将作、都水监;诸卫;诸卫府;太子三师、三少、詹事府、左右春坊、内官;太子家令、率更、仆寺;太子左右卫及诸率府;诸王府、公主邑司;三府、都督、都护、州县官吏。各机构以职官为目,记述官称、员额、品阶、职掌、属官,以及有关典章制度,间或简要涉及沿革。有关的令、式分别纳入。如卷1在尚书都省机构内,设尚书令1人,正一品,其职掌为“总领百官,仪刑端揆,其属有六尚书,法周之六卿”,即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凡庶务皆会而决之”。卷2吏部,以尚书为长,侍郎副之,“掌天下官吏选授、勋封、考课之政令”。其属有四个司:吏部、司封、司勋、考功,分别掌管官吏的选拔、任用、封爵、策勋、叙阶、奖惩、假宁、致仕、考核等等公务,又各有其规章制度。如“考功郎中”条载内外文武官吏的考课: “凡应考之官,皆具录当年功过行能,本司及本州长官对众读议其优劣,定为九等,考第各于其所由司准额校定,然后送(尚书)省。”“凡考课之法有四善”,即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这是对所有官吏的总的要求。对于特定官吏更有具体要求“二十七最”。如“献替可否,拾遗补缺,为近侍之最;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扬清激浊,褒贬必当,为考校之最”等等。卷5“刑部郎中、员外郎”条备载唐代法律的四种形式:律、令、格、式及其篇目,唐律的主要内容,从五刑、十恶、八议直到审断、执行、狱政等等,几乎囊括。
注,是本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一是追溯历史渊源及沿革,大多相当详尽,如前揭 “刑部郎中员外郎”条,在“凡律一十有二章……大凡五百条焉”下的注,长约2500字,从“魏文侯师李悝集诸国刑书,选《法经》六篇”起,至“永徽中复撰《律疏》三十卷,至今并行”,缕述秦汉以下历代刑律制订经过、篇名,以及主要刑制的演变,犹如一篇简要刑律发展史。二是对典章制度作必要的解释和补充说明。如同条:“凡六赃定罪有正条,……”下的注,解释“六赃”为枉法赃,“谓受人财为曲法处分者”; 不枉法赃,“谓虽受财,依法处分者”;强盗赃,“谓以威力取财,并与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 窃盗赃,“谓私窃人财”; 受所监临赃,“谓不因公事,受部人财物者”;坐赃,“谓非监临主司而因事受财者”,并逐一明载六赃的量刑规定。对正文补充说明的,如同条: “凡决死刑,皆于中书门下详复”下注引开元二十五年敕:“自今以后,有犯死刑,除十恶死罪、造伪头首、劫杀、故杀、谋杀外,宜令中书门下与法官等详所犯轻重,具状奏闻。其左降官,除逆人亲、并犯贿赃、名教,如有刻己自新,以功补过,使司应合闻荐,不须限以贬黜”。
《唐六典》是否颁布施行,历来意见不一。编者之一韦述明白指出,此书开元“二十六年奏草上,迄今在直院,亦未行用。”唐宪宗元和三年(808),吕温 《代郑相公(絪)请删定施行六典、开元礼状》说,本书在玄宗时“只令宣示中外”,而过了70年,尚“未有明诏颁行”。拟请选才士三、五人 “量加删定,诏下有司”。北宋范祖禹也认为。“《唐六典》虽修成书,然未尝行之一日。”但 《唐会要》载唐代尚书省、大理寺、监察御史等奏事援引 《唐六典》者甚多,据此,南宋晁公武认为,该书 “虽不能悉行于世,而诸司遵用者骀将过半。程大昌则以开元以后的制度及活动援用《六典》,“殆不胜述”,否定该书 “不尝颁用”之说。清《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综核众说,既基本上肯定韦述、吕温等“唐人所说,当无伪误”,即 《唐六典》实未颁行;又不排斥其较高的权威性:“疑当时讨论典章,亦相引据,而公私科律,则未事事遵用”,与必须一体遵行的法典,似尚有所区别。与上述各议直接相关,晚近对《唐六典》的性质问题,进一步展开讨论。陈寅恪以为本书不过是“帝王一时兴致之举”,意在“文饰太平”。但既成书,应是“在行政上便于征引的类书”。另一种意见主张本书是唐代已经颁行的行政法典。否定此说者则以为本书是显示唐代制度盛况的官修典籍或政书,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囿于唐玄宗“六条”的框架,作为以记述唐代官制为主的鸿制巨篇,本书在体例布局、逻辑结构、资料排比等方面,尚有不尽人意处,但大体上反映了盛唐的典章制度,是研究唐史和有关问题的重要文献。
参考文献
- 1.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 卷79 《唐六典》 条。
- 2. 陈寅恪: 《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局1963年版。
- 3.王超:《我国古代的行政法典——〈大唐六典〉》,《中国社会科学》 1984年第1期。
- 4. 钱大群等: 《大唐六典性质论》,《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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