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唐律疏议》导读
《唐律疏议》 是唐代重要法典和官方法律解释全书。长孙无忌等19人奉敕撰。原名《律疏》。后人因其据唐律而“疏”,疏文皆冠“议曰”,故称《唐律疏议》,一名 《唐律疏义》。鉴于中央及地方司法审判对唐律的“执行殊异”,“明法”考试也无“准凭”,唐高宗于永徽五年(652)命 “广召解律人”就律进行 “定疏”,作为解释和施行的统一根据。次年10月书成奏上,诏令颁行,史称“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与律实际上浑然一体,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书唐代写本早佚。本世纪初在敦煌、吐鲁番相继发现唐律及律疏写本的残卷,绝大多数分别藏于法国、英国、德国、苏联,国内仅存个别。日本学者池田温、冈野诚等所辑《敦煌和吐番文献》 (1978、1980年东京东洋文库版),搜集唐律及律疏的断片、残卷较多,原件影印,加以校订,并有英文导言及说明。北京图书馆藏主要是有关的缩微胶卷和照片。本书现存版本有宋、元、清刻本及明钞本多种。其中以《四部丛刊》三编所收上海涵芬楼影印滂熹斋藏宋刊本为最早。清嘉庆十三年孙星衍刊顾广圻校 《岱南阁丛书》本及诸可宝重刻本、光绪16年沈家本重校刻本各有长短。商务印书馆 《万有文库》本及《国学丛本》较通行,但错讹较多。日本文化二年也有官版本。1983年中华书局刊行刘文俊点校本,汇集现存多种版本、写本残卷,参以有关典籍文献和前人研究成果,进行校勘标点,颇精。
长孙无忌 (?-659)唐初重臣。字辅机,河南洛阳人。参与决策发动玄武门之变,辅助唐太宗夺取帝位,历任显职。贞观初年,受命与房元龄等修定《贞观律》。贞观末受命辅立高宗。高宗即位,与李勣等修订《永徽律》。永徽三年(652),又领衔编撰本书,次年完成。其后高宗欲立武则天为皇后,“无忌屡言不可”遭嫉,显庆四年 (659) 以“谋反有端”被诬构流放,旋又被逼自缢而死。
《唐律疏议》分30卷12篇502条 (附《进律疏表》)。第1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集中体现唐代法制指导思想。主要规定五刑,十恶,贵族官员犯罪的优遇,定罪量刑的原则(如区分故意与过失、公罪与私罪,共同犯罪区别首从,自首减免刑罚,老小残疾减免刑罚,同居有罪相为隐,对“化外人”相犯及断罪无正条的处理等等),以及主要法律用语的解释等。以下各篇相当于现代刑法分则:第2篇卫禁律,关于警卫皇宫、殿、皇帝陵墓、太庙,以及保卫地方城防、官署、关津要塞、边防等。第3篇职制律,关于官吏的设置和职责,驿传制度,以及赃罪的处理等。第4篇户婚律,关于户籍、田 上 、赋役,以及家庭婚姻等。第4、5篇厩库律,关于官有牲畜的养护和使用,以及官库财物的保管、出纳等。第6篇擅兴律,关于征调军队,保障军需,防守和出征,以及兴造工程等。第7篇贼盗律。关于惩治贼、盗。贼,主要指图谋颠覆或背叛朝廷,毁坏皇帝陵墓、宫殿,也包括情节严重的杀害等;盗,指各种窃盗、强盗、劫夺或诱骗拐卖人口等。第8篇斗讼律,关于斗殴、伤、杀,以及告发人罪和诬告等。第9篇诈伪律,关于伪造皇帝印,伪写发兵符、官私文书、印,以及诈取官爵和财物等。第10篇杂律,不便归入其他诸篇的犯罪,如私铸钱、违法交易、犯夜、纵火、决堤、强奸、和奸等。第11篇捕亡律,关于追捕逃亡罪犯和各种逃亡者,第12篇断狱律,关于审判、执行和监狱管理等。综观唐律内容,主要可以归为以下几点:确保皇帝的至尊地位和无上权威,巩固封建专制政权;确保贵族、官员种种特权,严格划分良贱,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确保父权、夫权,从家庭婚姻方面维护封建纲纪伦常;严惩脱户、漏口,将农民固着在土地上,保证封建课役,维护封建经济基础;惩治文武官吏违法失职和贪赃枉法,保证封建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保障封建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惩治一切不利于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
疏议对律文(及注)逐条逐句进行解释、剖析;遇可能发生疑难处,自设问答,辩歧解纷;必要时追溯历史,考竟源流,表明立法意图;或引用令、格、式,说明典章制度,以示法律依据;又援经据典,阐发封建法律义理,加以论证。解释律文的如名例律关于“官当”的规定,对犯私罪与公罪的处理有所区别。疏议在律注的基础上进一步解释:“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对制诈不以实者,对制虽缘公事,方便不吐实情,心挟隐欺,故同私罪。受请枉法之类者,谓受人嘱请,屈法申情,纵不得财,亦为枉法。此例既多、故云 ‘之类’ 也。” (加重点者为律注)。解答疑问的如名例律规定,70、80、90岁以上的“老”和不同程度的残“疾”者犯罪,分别有一定照顾,又规定,“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问曰:依照律文,“事发以后未断决,然始老、疾者,若为科断?”答曰:“律以老、疾不堪受刑,故节级优异。七十衰老,不能徒役,听以赎论。虽发在六十九时,至年七十始断,衰老是一,不可仍遣役身,此是结役内老疾依老疾论。假有七十九犯加役流事发,至八十始断,止得依老免罪,不可仍配徒流。……唯有疾人与老者理别,多有事发之后,始作疾状,临时科断,顺究本情:若未发时已患,至断时成疾者,得同疾法,若事发时无疾,断日加疾,推有故作,须依犯时,实患者听依疾例。”分析入微。又疏议大量援引经典,着力论证律义,尤见特色,如名例律十恶条谋反,疏议引《公羊传》“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论证谋反罪必须在“将”行未行时严加镇压; 又引《左传》“天反时为灾,人反德为乱”,强调 “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载复,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唯忠唯孝。乃敢包藏凶慝,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 ‘谋反’。”
《唐律疏议》在实践和理论上总结以往封建立法的经验,使传统的纲常名教法典化,立法技术也空前完善。全书篇章结构井然有序,律条紧密相扣,逻辑严谨,概念明确,术语精当,文字简要,疏议解释详明并有理论深度,因而历来备受重视。宋元明清制定法典和解释法律,奉为楷模。疏议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的立法也有深远影响。其中保存大量有关唐代典章制度的史料,甚为珍贵。本书不但是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必读要籍,而且是研究唐代政治、经济、社会史的基本文献。
参考文献
- 1.戴炎辉:《唐律通论》,台湾省正中书局,1970。
- 2.钱大群等:《唐律论析》,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
- 3. 叶孝信: 《试论唐律疏议》,《中国法律史论丛》第1辑,法律出版社,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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