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明律合编》的主要内容,《唐明律合编》导读
《唐明律合编》是对唐律和明律进行比较研究的法学专著。清薛允升(见 “读例存疑”)撰。薛氏对唐律推崇备至,认为“唐律集众律之大成,又经诸名流裁酌损益,审慎周详而后成书,绝无偏倚踳驳之弊”,而且“繁简适中,宽严亦俱其平,无可再有增减者矣!”明律修订中也曾要求 “遵用唐律”,但 “其意总求胜于唐律”,故对唐律“点窜”、“涂改”甚多,致使唐律“名存实亡”。乃将两律合编,逐条疏证,“各有论说,互有比较”,以了解两律的“彼此参差,轻重互异”,从而探讨二者“命意之所在”及其“宽猛得失之处”用为借鉴。本书刊行后的版本,以1922年徐世昌校刊的退耕堂本为较善,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本较通行。
本书30卷,以唐律为主体进行编排,唐律12篇502条一仍其旧,明律2篇30门460条则将其适于比较的律条列于唐律之后。唐、明有关的令和条例分别附载。明律源于元律者,元律照录。
广征博引,沿波讨源,详加论证,是本书一大特色。举凡儒家经典、史籍及其注疏的论断、记述和解说,知名学者、论著的议论,以及明清解律诸家专著(如明代雷梦麟《读律琐言》、陆柬之《读律管见》、王肯堂《律例笺释》、 清代王明德 《读律佩觽》、沈之奇《明律辑注》、夏敬一《读律示掌》)的意见和资料等等,均尽行搜集,而大多以薛氏的按语作结。其中不乏平允、精辟的论点。例如总的比较唐明律的罪刑轻重: “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亦可以观世变矣。”扬唐抑明,从不同角度批评明律,是本书的基本倾向。如抨击明律“无弊不防”而心劳日拙者,例如明律吏律职制门有“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条,均唐律所无,而犯者处斩。薛按云: “以上诸条,凡所以防止臣下揽权专擅,并结党援者,固已不遗余力矣。然猜忌过甚,则刚克消亡”,以致 “唯诺盈廷,无所可否,于国事究何裨乎!”指摘明律律文含糊不清,律条彼此抵牾,畸重畸轻者,例如同上门 “大臣专擅选官”条规定:“凡除授官员,皆得朝廷选用,若大臣擅选用者斩”; “滥设官吏”条规定: “凡内外各衙门有额定员数,而多余添设者,当该官吏一人杖一百。”薛按指出,上条“大臣不知何指,而专擅选官即拟斩罪,未免太严。其实皆违制之罪也。”唐律不设此专条,“最为得体”。下条 “多余添设”何种官职亦 “未叙明”,而“俱杖一百”(对照唐律职制律: “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者,一人杖一百。” 疏议对此作了明确解说: 官,指“视六品以下及流外杂任等。”),与上条处斩比较,“太相悬殊”。此外,薛氏以唐律为准,剖析明律定罪量刑不当,总的是颇伤严刻,不如唐律持平;律义不明,顾此失彼,不如唐律确切、严谨、周备;律文拖沓,重见叠出,不如唐律简洁。对明律的非议之词如 “殊不可解”,“殊未允协”、“殊觉不伦不类”不一而足。要之,薛氏坚持历代法典“以唐律为最善”,“虽至今存可也,纷纷议改何为哉!”并认为明律对唐律的改动,乃是“事不师古而私心自用,非良法也。”
薛氏另著《读例存疑》(参该条),就清代先后所颁条例之间,以及律例之间的抵牾,歧异,罪刑畸轻畸重等弊端,条分缕析,详加评议。措词之严,不亚本书之于明律。而清律基本上是明律的翻版。本书批明律,实即所以批清律。
虽然薛氏强调“制度之变更,风气之殊异,固难历久而不易”,而全书对明律制订的历史背景、明律改动唐律的某些历史必然,未加具体分析;对明律的历史地位及其意义几乎全予否定,似欠公允。但本书取材广泛、翔实,考订精详,仍不失为研究唐明律及中国法律史的参考要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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