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狱龟鉴》的主要内容,《折狱龟鉴》导读
《折狱龟鉴》又名《决狱龟鉴》,是古代案例汇编,南宋郑克编著。据宋末元初人刘埙所撰《隐居通议》,本书约撰成于南宋绍兴三年(1133)略后。现存多种清代刊本。30年代上海商务印书馆将此书收入 《丛书集成(初编)》,较为流行。复旦大学出版社于1988年将本书与 《疑狱集》合编,出版校释本。
郑克《宋史》无传。据宋人著作提及,郑克,字武子,一字克明,开封人。宣和六年(1124)进士,南宋初以迪功郎任建康府上元县尉,后以承直郎任湖南提刑干官。是富于基层司法经验的官员。
《折狱龟鉴》原为20卷、20门,276条,395事。因明代版本多已散佚,清初修《四库全书》从明《永乐大典》辑录得本书,但已合并连书,原卷的界限已不复可考,只得详加校订后析为8卷,“卷数虽减于旧,其文则无所阙失也”。现传版本一般都作8卷,分20门,278条,附117事,共395事,而实有375事(往往一事互见于各门)。全书共约6万余字。
《折狱龟鉴》因 《疑狱集》“未臻详尽”而作。书中收录了全部《疑狱集》的内容而加以改编扩充。除了广采前代史书、笔记、小说之外,还着重补充了宋代的案例故事,在375个案例中,有207个是宋代之事,占一半以上。此书结构上分为释冤、辨诬、鞫情、议罪、宥过、惩恶、察奸、核奸、擿奸、察慝、证慝、钩慝、察盗、迹盗、谲盗、察贼、迹贼、谲贼、严明、矜谨20门。作者在书中说明,前6门为正篇,中12门为副篇,是惩恶门的补充,最后2门是全书的总结。此书以审判官姓名为每条的条名,各条之后附有与之类似的案例故事,并有作者按语,对案例进行考证,分析说明,加以评论。
全书篇幅最大的是释冤门,共2卷40条,71事。主要收录了历代平反冤狱的著名案例,着重选择谨慎执法、详细审理的事例。作者认为 “治狱贵缓,戒在峻急,峻急则负冤者诬服”,不能轻信口供、轻信吏胥,“尽心察情,故能释冤也”。察冤时“或以气貌、或以情理、或以事迹”,才能得当。如 “强至”条,记仓库中的油布帐幕起火,主守者按法应处死,宋仓曹参军强至,经仔细调查,弄清是油布自燃致灾,冤狱得释。辨诬门选录了历代辨明诬告案件,共25条31事。鞫情门记载审讯察验而获得实情的案例,共10条13事。作者强调审讯的原则应是: “曲折诘问,攻其所抵,中其所隐,辞穷情得,势自屈服,斯不待于掠治也。”“恃考掠者,乃无术也”。议罪门27条35事,主要内容是正确适用法律确定被告罪名,并收录了一些司法官员敢于与上级甚至皇帝进行辩驳,坚持守法的案例。如“徐有功”条,记唐代司刑丞徐有功在武则天当政时,已有诏书令查抄没收早已死去谋反罪犯的家属,徐有功仍坚持守法,终于使数百家免被籍没。宥过门10条12事,收编了有关宽免轻罪犯人的事例。
惩恶门及以 下的12 门是全书重点。惩恶门18条23事,收录有关惩治奸恶如巫师、盗贼、淫僧、兵痞、恶少等等事例。以下12门则分别选编如何惩治奸、慝、盗、贼4种犯罪的事例。奸是指狡诈的犯罪行为,慝是指隐秘的犯罪行为。盗是指盗窃犯罪行为,贼是指强盗、杀人等犯罪行为。12门共108条,132事,都是对于惩恶主题的发挥。作者将历代有关的案例总结为以下几种主要方法:察,是指辨察,如 “子产”条,记春秋时子产闻妇人哭声,惧而不哀,破获杀夫凶犯,以下又附历代类似的4个案例。核,是指多方核实犯罪证据。擿,是指揭露伪装的方法。证,是指收集物证、利用物证的种种方法。 钩, 是指利用诈术使罪犯自证其罪。迹,是指跟踪缉捕罪犯的方法。谲,是指用诈术引出罪犯的方法。
严明门共18条25事,“所谓严明者,谨持法理,深察人情也”,并不是指严厉苛酷,而是审理判案要合情合理。矜谨门共22条33事,收录历代司法官能谨慎执法、富于同情心的事例。作者在按语中指出: “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不得其所以生之者乃刑杀焉。”“王延禧”条,记载宋沅江令王延禧捕获十余名因饥寒而为盗的罪犯,依法本应处死,自己则因此“功”可以升迁,但王延禧叫被告将供认的赃数减少,从而得免死刑。
《折狱龟鉴》所辑案例大多出于正史,也有很多出于墓志、笔记、小说。文字、情节比之原文常有改动,具有明显的再创作痕迹。此书体例井然,条理清晰,所加的按语大多来自作者自己亲身体会。对于《疑狱集》中的一些案例,作者也有分析评论。如批评 “重荣射忍”(后晋安重荣当堂射杀虐待前妻之子的罪犯)是不教而诛,“加之非法”。表明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因此此书历南宋、元、明、清各代广为流传,被当作法官的必备参考书。南宋人赵时橐在书跋中称誉此书: “如龟决疑,如鉴烛物,是亦惟良折狱之一助。” 清《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称道此书: “用以广见闻而资触发,较和氏父子之书,特为赅备。”虽然本书带有宣扬封建伦常,以及利用卜筮祈祷破案的内容,但仍不失为古代的法学名著,对于法制史、社会史研究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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