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韩婴·李离为大理
西汉轶事小说。韩婴撰。原载《韩诗外传》卷二第二十章。《史记·循吏传》、《新序·节士》、《艺文类聚》四十九、《北堂书钞》五十三、《太平御览》二三一亦皆载 (文各有异)。吴组缃等编《历代小说选》录入。作品叙述: 晋文侯时的大理 (掌管刑狱的官)李离,断狱时因误听他人之语而错杀了人,遂自拘于廷,向君请罪。君言非李离之罪,乃是下吏错误反映情况的过失。李离认为自己居官为长,误听杀人,是自己失职,让下吏蒙死,他不甘受命; 并伏剑而死。李离为了维护法纪的尊严,引罪自杀,充分显示他忠于职守、执法无私的高尚品格。小说以李离与君主对话的形式,来叙述事情的具体经过,展现人物的性格。小说一开始就切入故事的中心情节,李离“过听杀人,自拘于廷,请死于君”。此事在晋文侯看来“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罪,非子之罪也”。认为这是下属之过错,与李离无关。但李离认为:“臣居官为长,不与下吏让位;受爵为多,不与下吏分利,今过听杀人,而下吏蒙其死,非所闻也。”一语破的,一针见血,指出官与民不同之处,官吏有他应负的职责,不应见好就抢,有罪就推脱。文侯又说: “自以为罪,则寡人亦有罪矣。”护爱之意,可见一斑。但李离意坚,认为“法失则刑,刑失则死;君以臣为能听微决疑,故使臣为理,今过听杀人之罪,罪当死”。勇于承担责任,决心以死正法。晋文侯毕竟是个贤君,他不但善于发现人才,也很爱惜像李离这样的人,便说: “弃位委官,伏法之国,非所望也。”惜才如命,充分认识到人才与国家社稷的关系,对李离决心以死改错表示婉惜之情。李离最终自以“夫无能以事君,闇行以临官,是无功以食禄也,臣不能以虚自诬”,遂伏剑而死。这些对话,表现出晋文侯与李离的鲜明性格: 一个宽容大度、识贤爱才; 一个耿直坚决,严于律己。二者相互映衬,给人留下深刻印象。本篇文字简炼,没有雕琢痕迹,读来琅琅上口,很有几分清新之气。“李离伏剑,为法而然” (唐司马贞赞语)。奉职循理,为政之先。今人读之,教益非浅。
上一篇:《三国两晋南北朝·干宝·李寄斩蛇》简析
下一篇:《先秦·列御寇·杞人忧天》简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