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文·诸子散文·吕氏春秋《察今》原文|注释|译文|翻译|鉴赏
八曰:上胡不法先王之法? 非不贤也,为其不可得而法。先王之法,经乎上世而来者也,人或益之,人或损之,胡可得而法! 虽人弗损益,犹若不可得而法。东夏之命,古今之法,言异而典殊。故古之命多不通乎今之言者,今之法多不合乎古之法者。殊俗之民,有似于此。其所为欲同,其所为异。口惽之命不愉,若舟车衣冠滋味声色之不同。人以自是,反以相诽,天下之学者多辩,言利辞倒,不求其实,务以相毁,以胜为故。先王之法,胡可得而法?虽可得,犹若不可法。
凡先王之法,有要于时也,时不与法俱至,法虽今而至,犹若不可法。故释先王之成法而法其所以为法。先王之所以为法者,何也? 先王之所以为法者,人也,而己亦人也。故察己则可以知人,察今则可以知古。古今一也,人与我同耳。有道之士,贵以近知远,以今知古,以所见知所不见。故审堂下之阴而知日月之行、阴阳之变,见瓶水之冰而知天下之寒、鱼鳖之藏也,尝一脟肉而知一镬之味、一鼎之调。
荆人欲袭宋,使人先表澭水,澭水暴益,荆人弗知,循表而夜涉,溺死者千有余人,军惊而坏都舍。向其先表之时可导也,今水已变而益多矣,荆人尚犹循表而导之,此其所以败也。今世之主法先王之法也,有似于此。其时已与先王之法亏矣,而曰此先王之法也而法之,以此为治,岂不悲哉!
故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世易时移,变法宜矣。譬之若良医,病万变,药亦万变,病变而药不变,向之寿民,今为殇子矣。故凡举事必循法以动,变法者因时而化。若此论,则无过务矣。夫不敢议法者,众庶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因时变法者,贤主也。是故有天下七十一圣,其法皆不同,非务相反也,时势异也。故曰,良剑期乎断,不期乎镆铘;良马期乎千里,不期乎骥、骜。夫成功名者,此先王之千里也。
楚人有涉江者,其剑自舟中坠於水,遽契其舟,曰:“是吾剑之所从坠。”舟止,从其所契者入水求之。舟已行矣,而剑不行。求剑若此,不亦惑乎? 以故法为其国,与此同。时已徙矣而法不徙,以为治,岂不难哉!
有过於江上者,见人方引婴儿而欲投之江中,婴儿啼。人问其故,曰:“此其父善游。”其父虽善游,其子岂遽善游哉! 以此任物,亦必悖矣。荆国之为政,有似於此。
(据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本)
《吕氏春秋》是战国末年秦相吕不韦门客的集体著作。吕不韦(?——公元前235年)是生于战国末年卫国濮阳阳翟(今河南禹县)的大商人,因帮助秦始皇的父亲子楚(即庄襄王)获得王位有功,被封为相国。
战国时代,养士成风。贵族如魏之信陵君,楚之春申君,赵之平原君,齐之孟尝君,皆广招门客。“不韦以秦之强,羞不如,亦招致宾客,厚相结纳,至食客三千,不韦乃使其客人人著所闻,集论成书”,“以为备天地万物古今之事,号曰《吕氏春秋》。布咸阳市门,悬千金其上,延诸侯游士,客有增损一字者予千金。”(《史记·吕不韦列传》)
《吕氏春秋》,也称《吕览》,全书二十六卷,分十二纪、八览、六论(每纪五篇,外加《序意》,每览八篇,首览缺一篇,每论六篇),共一百六十篇,约二十万字。此书为融汇战国末期百家之说,举凡儒、道、墨、法、名、兵、农、阴阳各家学说无不辑存,故《汉书·艺文志》将其列入杂家。高诱《吕氏春秋·序》云:“此书所尚以道德为标的,以无为为纲纪,以忠义为品式,以公方为检格,与孟轲、孙卿、淮南、扬雄相表里也。”毕沅以为“汇儒墨之旨,合名法之源”。说明其为汇合各家之长,此书的主要价值也在于保存了战国时代的百家思想资料。本书多用寓言故事(全书所用寓言故事二百八十多篇)引喻类比,篇幅不长,却说理透彻,深入浅出,具有论辩力;同时保存了大量民间文化资料,是研究古代哲学、思想、文学、历史和民间文学的重要古籍。
《察今》是《吕氏春秋》卷十五《慎大览第三》中的第八篇。旨在强调因时变法的重要。作者认为,古今时世不同,事物在变化,必须明察当今形势,从实际出发,制定法制;主张世变时移,因时变法,不能盲目依从古训。
本文分六个自然段,层层深入地说明世变时移、因时变法的必要,同时批判了那些泥古不化、盲目法古、迂腐可笑的形而上学观点。前两段在于正面说理,后四段用寓言故事从反面论证说明“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因时变法”是人君贤主应遵循的原则。
文章开始以提问题的方式提出人君为什么不仿效先王的法令,回答是后人不能取法它(为其“不可得而法”),然后说明不能取法的理由是先王之法是经上世而来的,“人或益之,人或损之”,不足为法。退一步讲,就是不经后人的增损,也是不可取以为法:从横的方面讲,诸多国家,地理方位不同,语言不通,风俗迥异,法度也是不可以照搬的。第三步接着又讲:况且天下之学者多辩(“言利辞倒”)而颠倒黑白,人们不是实事求是,而是互相诋毁,压倒别人,“人以自是,反以相诽”,没有什么是非可言。在这三种情况下,怎么可以泥古不化地以先王之法为法呢?就是勉强以先王之法为法,实际上也和不法先王之法一样,是无济于事的! 这是从理论上说明国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法制,不可以泥古不化。
第二自然段再深入一步讲先王之法不足为法的理由,是“时不与法俱至”,时过境迁,法亦需改。因此释先王的成法而法其所以为法。意即放弃先王的成法而掌握他们制定法令制度的根据,意在寻其本。先王制定法令的根据又是什么呢?那就是人的需要。“故察己则可以知人,察今则可以知古。”“古今一也,人与我同耳。”以今证古,以己及人,举一反三,以此类推,可以了解“以近知远,以今知古,以所见知所不见”的道理。作者又举出“堂下之阴”、“瓶水之冰”、“尝一脟肉”的浅显易懂的道理,正面阐述“察今”的必要。
第三、四、五、六自然段,构成文章的第二部分。作者连用“荆人袭宋”(“循表涉江”)、“楚人涉江”(“刻舟求剑”)和“引婴投江”三个寓言故事,层层深入地说明固守先王成法的悖谬。在文章作法上,这是用故事作例证说明一种事物的哲理。第一个故事说荆人(即古代楚国人的别称,因其原来建国于荆山而得名)偷袭宋国,要过澭水,就派人测量澭水,设置标记(表)。后来澭水暴涨,荆人不知,还是顺着原来的标记在夜间涉渡,结果被淹死一千多人,士兵惊骇的呼声,如房屋崩塌一样。以前他们设立标记的时候,是可以根据标记渡水的,现在水涨(条件变了),可是荆人还是按照原来的标记渡水(旧标准未改),旧标准已不适应新条件,是他们失败的根本原因。治国也是同一道理,时代已经与先王的法令制度不相适应了,却还固守先王之法,岂不可悲!
第五自然段得出带有总结性的理论:“故治国无法则乱,守法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世变时移,变法宜矣。”治理国家,没有法令制度就会混乱,死守古老的法令制度而不变,就会造成错误,混乱和错误都不能治理好国家。“世变时移”,应该变法。道理已经非常清楚,然后举出尽人皆知的“病万变,药亦万变”的例子,说明做事情必须根据法令制度来进行,而法令制度也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接着笔锋一转,说明民众、官吏、人君三种人对待法令的态度:不敢议论法令的是“众庶”——老百姓,以死守法的是“有司”——官吏,“因时变法者,贤主也。”这里突出了当权者人君的责任,是抓住了事理的主要矛盾,突出了本文理论的实践意义——历史要求于贤主的使命。然后再以历史上所谓“七十一圣”的治理经验——其法度皆不相同,并不是故意不一样,而是时代和形势不一样——“时势异也”。再以“良剑期乎断,不期乎镆铘(名剑);良马期乎千里,不期乎骥骜(名马)”为例,说明剑能善断,马行千里是目的,贤君要识千里马,要给有志之士创造成为千里马的条件。
文章到此,已经发挥得淋漓尽致,从理论到实践完成了论述的要旨。最后两个自然段,又以“刻舟求剑”、“引婴投江”两个故事再次批判那些“舟已行矣”却还按着舟上的刻痕下水去找剑,或者以为父亲会游泳儿子也必然会游泳的形而上学观点,从而巩固了全篇的论点:“察今”(体察当前形势)。全篇的核心在于说明必须从发展观点看待宇宙间一切事物,具有朴素的唯物主义思想和辩证法因素。这是本文精华所在。
从艺术价值来看,作品所用的三个寓言故事都是以民间传说中水上发生的故事作题材来说明某种道理,显得分外谐调统一。三则故事取材有特点,绝非简单排例,重复堆砌。“循表夜涉”重点在于时间(夜涉),其时水涨,循表夜涉,导致千人丧生,说明世变时移,应该变法。“刻舟求剑”重在地点,“舟已行矣,而剑不行(仍在落水原地),求剑若此,不亦惑乎?”“引婴投江”重点在事,“其父善游,其子岂遽善游哉?”事情(投江)发生在两个人身上,岂不要出人命?——“以此任物,亦必悖矣”。用这三个故事说明凡事必须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在叙说层次上,由浅入深,形象生动,用反面例证正面说明“察今”的道理,既符合辩证规律,又深入浅出,因此具有非凡的论辩力。
《吕氏春秋》文字严密,逻辑性强,遣词造句异常讲究。这部著作完成后,敢于“暴之咸阳市门”悬赏千金,请人修改,“时人无能增损者”。畏吕不韦之势,是一回事;文字本身精湛严密,无懈可击,是更重要的原因。《察今》论述推理,借用故事,引喻取比,使抽象的逻辑思维形象生动,浅显易懂,便于人们接受,具有很强的社会效果。这不仅是《察今》的特点和优点,也是《吕氏春秋》的特点和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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