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观止·柳宗元·驳复仇议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邦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①。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②。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 “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 “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③。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④。旌其可诛,兹谓僭⑤,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⑥,以是为典,可乎?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谳其诚伪⑦,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⑧,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⑨,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⑩,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11)。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12),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 “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 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13)。而曰 “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14)。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 “调人(15),掌司万人之仇。” “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 “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 又安得亲亲相仇也? 《春秋公羊传》 曰: “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16)。”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 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 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17)。谨议。
【注释】 ①伏: 古时下对上的谦词。天后: 即武则天(624—705),唐高宗的皇后,公元690年改国号为周,自称“圣神皇帝”,史称“武周”,在位十五年。同州: 治所在今陕西省大荔县。下邽 (gui): 县名,今陕西省渭南县。手刃父仇: 徐元庆的父亲被县尉赵师韫 (yun)杀死后,徐元庆改了姓名到驿站附近帮工。后赵师韫升任御史,外出时住在驿站里,徐元庆刺杀了他。束身归罪: 自己捆绑起自己投案认罪。②陈子昂: 诗人,武后时任右拾遗。旌: 表彰。闾 (lu): 里巷的大门,借指乡里。令: 法令。国典: 国家的法律制度。③礼: 古时社会规范有道德规范的泛称。大本: 根本。贼虐: 杀人的残暴事情。为治者:做官的人。④黩(du) 刑: 滥用刑法。⑤僭 (jian): 过分。⑥趋义者: 追求正义的人。违害者: 躲避祸患的人。⑦刺: 考察。谳 (yan): 审判定罪。⑧戴天: 和仇人共同在天底下。语出 《礼记》: “父之仇,不与共戴天。” 冲 (chong): 向。刺进的意思。介然:坚定的样子。⑨执事者: 负责的官员。⑩愆 (qian): 违反。(11)戕 (qiang):杀害。悖骜(beiao): 逆乱傲慢。凌上: 犯上。(12)邦典: 国法。(13)大戮: 死刑。(14)暴寡: 欺压孤寡。胁弱: 胁迫弱者。(15)《周礼》: 也叫 《周官》,儒家经典之一。调人: 古代官名。(16)推刃:往来相杀。不除害: 不能根除自身的祸害。(17)从事: 办理。
【译文】 我看到在则天皇后执政时,有一个同州下邽县人徐元庆,他的父亲徐奭被县尉赵师韫杀死,最后他能够亲手杀死父亲的仇人,自己捆绑起来投案认罪。当时谏官陈子昂建议,杀掉他,但在他的家乡给予表彰,并且请求把这种处理办法编进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我私自认为这样做是错误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是用来防乱的,比如说“不要做杀人的残暴事情,凡是做儿子的替父报仇杀了不该当作仇人的人,都应当处死而不能赦免”; 刑法的根本,也是用来防乱的,比如说“不要做杀人的残暴事情,凡是做官的杀了不该杀的人,要处以死刑而不能赦免”。它们的根本是一致的,它们运用的方式却不同。表彰和处死不能同时并存。处死可用来作表彰的,这叫做乱杀,滥用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可以处死的,这叫做奖赏过分,破坏礼制太厉害了。果真把这种做法向天下人明示,传到后代,那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正确的方向,躲避祸患的人就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用这个作为法典可以吗?
大凡圣人制定礼法,是要深究事理来决定其赏罚,根据情况来确定褒贬,不过是把礼和法结合在一起罢了。假使能考察、审明案情的真伪,研究、确定它的是非,追究它的根源,进而找到问题产生的原因,那么刑法和礼制的作用,便清楚地区别开来了。为什么呢?假若徐元庆的父亲,没有陷入法律规定的罪刑里,赵师韫杀死他,只是由于他私人的怨仇,发泄他做官的蛮横气势,对无罪的人施以残害,州牧不去治赵师韫的罪,执法官员也不去过问,上下蒙蔽包庇,对鸣冤叫屈不过问。然而徐元庆能把与父亲的仇人共同活在世上作为极大的耻辱,把枕着兵器睡觉,随时准备复仇当作符合礼法的事,处心积虑,用刀刺进仇敌的胸膛,很坚定地克制着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遗憾。这是遵守礼制,实行正义的行为。负有责任的官员应该有所惭愧,去向他道歉怕还来不及,可为什么还要处死他呢?或者徐元庆的父亲,真的犯了罪不能赦免,赵师韫处死他不违反法令,这就不是死于官员的私怨了,而是死于法令上。难道可以仇恨法令吗?仇恨国家法令、杀害执法的官员,这是逆乱、傲慢,犯上的行为。应当抓起来处死他,用来整肃国法,为什么还要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还议论说: “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亲,为了爱亲人就互相仇杀,这种混乱谁来纠正呢?”这种对礼的糊涂观念实在是太严重了。礼所说的报仇,原来是指冤屈很深、悲痛难忍而大声呼叫又没有地方申诉的人,不是指以身抵罪、犯了法,而判处死刑的人。他却说“他杀死了我的父母亲,我就要杀死他”,不问是非曲直,只是欺压孤寡胁迫弱者罢了。这种违反经典、背离圣人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说: “调人,是掌管调解众人的仇怨的。”“凡是杀人而符合礼义的,就规定了不要报仇,要是报仇杀人就处死刑。”“有人再反过来杀死人,全国的人就共同把他当做仇人。” 又哪里会因为爱亲人而互相仇杀呢? 《春秋公羊传》说: “父亲不应当被处死而被处死,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应当处死而被处死,儿子去报仇,这是往来相杀的办法,这样的报仇是不能根除相互仇杀的祸害的。”现在假若根据这个标准来判断赵师韫和徐元庆的相互杀人,那就符合礼制了。再说不忘记父仇,这就是孝道; 不吝惜死,这是义。徐元庆能不超越礼的范围,遵守孝道和死于义,他必定是一个通晓事理、懂得道义的人。通晓事理、懂得道义的人,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可是议事的官员反而认为要杀他,滥用刑法,破坏礼制,这种意见不能把它作为法典,是很清楚的。
请把我的意见发下去,附在法令的后面。凡是有断这类案件的,不应再按以前的意见办理。谨发表以上意见。
【鉴赏】 本文是柳宗元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所作的奏议。陈子昂认为,徐元庆杀人当处死刑,但报杀父之仇是孝,符合礼义。所以既要判处死刑,又应该表彰。柳宗元认为礼和法虽然作用不同,但并不矛盾。关键在于对复仇案例要作具体的分析,是非曲直清楚了,再作出正确的处理。他指出了不能既表彰又处死刑,肯定了徐元庆的合理行动,驳斥了陈子昂的错误意见。
文章论驳透辟,引经据典,条分缕析,有很强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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