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观止·欧阳修·纵囚论
信义行于君子, 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 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宁以义死, 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方唐太宗之六年【1】, 录大辟囚三百余人【2】, 纵使还家【3】,约其自归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归,无后者。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易于人情?
或曰: 罪大恶极,诚小人矣;及施恩德以临之,可使变而为君子。盖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曰: 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纵之去也【4】,不意其必来以冀免【5】,所以纵之乎?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所以复来乎?夫意其必来而纵之,是上贼下之情也【6】,意其必免而复来,是下贼上之心也。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7】?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兹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且一日之恩,能使视死如归且存信义。此又不通之论也。
然则何为而可?曰:纵而来归,杀之无赦。而又纵之,而又来,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8】。然此必无之事也。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尔【9】。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为常者, 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10】,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11】。
【注释】
【1】唐太宗之六年:唐太宗贞观六年(632)。唐太宗,即李世民(626——649),是我国历史上有作为的皇帝。
【2】录:登记。大辟:死刑。
【3】纵:释放。
【4】夫:同“彼”,代“他”字。
【5】意:估计。冀:希图。
【6】 贼: 窃, 意思是窥测。
【7】 乌: 同“何”, 代“哪里”。
【8】 致尔: 致使这样。
【9】 尔: 罢了。
【10】 尧、舜、三王: 尧和舜是传说中的五帝中的两位。三王指夏禹王、商汤王, 周文王和周武王。他们都是古代的圣君。
【11】 逆情以干誉: 逆情, 违背人情。干誉: 求得美名。
【赏析】
《纵囚论》一文是欧阳修早期的作品, 写于康定元年 (1040), 时年三十四岁。本文是一篇议论文, 是对传统见解和史载的辩驳, 属于史论性质。据史载, 唐太宗贞观六年 (632), 朝廷下令把死刑囚犯三百多人放回家与家人见面, 并让他们按规定时间返回狱中等候处死, 以示恩德。这些犯人果然全部如期回到监狱。最后, 朝廷把他们全都赦免了。世人都称这是“施恩德”,“知信义”的典型。作者写这篇史论便是针对此事发表的议论。文章对这件举世称道的史事大胆地提出了反对意见, 他反对这种违背人情常理, 破坏封建法治的作法, 表达了欧阳修维护封建法治的思想。
全文共三段。第一段首先摆出了自己的观点: 信用、道义是对君子施行的, 刑罚、杀戮是对小人施行的。太宗纵囚的作法, 是君子难以做到的, 小人却非常容易地做到了, 这完全是不合乎人情常理的, 表明了对唐太宗纵囚之举的否定态度。“信义行于君子, 而刑戮施于小人”。文章开门见山, 立论鲜明。接着作者又进一步正面阐述了原因。被处死的是罪大恶极的, 并且是小人当中最恶劣的, 因此, 这些人是决对不能被赦免的。舍生取义, 视死如归, 在君子当中也是难能可贵的, 言外之意就是小人怎能知信义呢? 因而决不能赦免其死罪。在作者摆出自己观点的基础上, 由“方唐太宗之六年”起, 文章又采用夹叙夹议的方法, 举出唐太宗之事, 并指出“纵使还家, 约其自归以就死”, 这种作法是连君子都难以做到的事,却用来要求罪大恶极的死囚一定做到, 这是违背常理的, 不可能的。“其囚及期而卒自归, 无后者”。到了约定的时间被放回家的死囚全都按时返回狱中, 竟没有一个逾期不归的。作者指出, 这是君子都难以做到的, 小人却很容易地做到了, 作者最后反问道: 这难道合乎人情事理吗? 这里鲜明地表达了作者关于治理国家必须实行法治的思想。欧阳修踏上仕途之际正是北宋王朝积贫积弱的局面已经形成, 内外交困、危机日迫的时候, 一些头脑清醒的士大夫纷纷提出改革积弊的主张, 以争取王朝的长治久安。欧阳修在这一期间写的包括《纵囚论》在内的多篇议论时事、历史的文章显露了他在政治上的远见与胆识。他不断痛斥奸邪小人, 希望范仲淹等正人君子的改革取得胜利,所以在文中作者对唐太宗纵囚的作法极力反对。在这里也体现了他写作上的一个特点,即气势旺盛而又措辞平易。
第二段作者又对那些认为纵囚之举可以使罪恶昭著的罪犯受到感化而弃恶从善的观点加以批驳。有人认为即使是“罪大恶极、诚小人矣”的犯人,当他们受到恩德体恤时,其本性也可能变为君子。对于这种谬论,作者进行了有力的驳斥,他一针见血地指出:“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在这里,作者指出唐太宗纵囚的作法,不过是沽名钓誉,求一个“施恩德”、“知信义”的名声罢了。作者针对一些人的错误认识,深入其心理,从思想上加以分析,不但细致入微而且有很强的说服力。在揭露了封建统治者纵囚的实质之后,作者又写道:释放囚犯们回去,是因为料想到他们会回来求得赦免才释放的,而囚犯们会回来是因为猜想到回来后能得到赦免才回来的,实质是“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原来是上下互相揣摩,成就太宗布施恩德的名声罢了。这一切都是欺世盗名, 自欺欺人。“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兹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且一日之恩,能使视死如归且存信义。此又不通之论也。”这里作者又采用了反证法,从反面,以事实驳斥了某些人的看法,再次证明了施恩德于小人,他们就会体知信义,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观点。
第三段。怎样才能“可知为恩德之致尔”呢?作者认为:对于死囚来说,如果把他释放回家,返回监狱之后还要处死他,其他的死囚依然能按时回来就死的话,才能说明确实是因为施恩德使囚犯知信义的。“然此必无之事也”,作者又坚决地否定了会有这种情况。这就再一次证明了“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是不会有的事情。所以,这种“纵而来之而赦之”的作法,只“可偶一为之尔”。否则,必将培养人们的侥幸心理,杀人者都可以不死了。难道这能作为治理天下的常法吗?这里,作者从不良后果上分析了纵囚的危害,使人心服口服,文章显示了很强的逻辑力量。既然不是常法,难道是圣人之法吗?也不是。因为尧舜周文王周武王治理天下,必定以人情常理作为根本依据,他们这些圣贤从不以奇异之举来标榜高尚,从不违背人情来求得荣誉。作者举例从正面说明治理国家、施行法令应该以古代圣贤为榜样,“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欧阳修在当时就被人称为“今之韩愈”,他对韩愈确实是非常崇拜的。因此,在他的文章中也和韩愈有相同的思想,即尊崇儒学的正统地位,常以尧、舜、三王为榜样,力图重整封建法统秩序。因此,本文最后以圣人之法作为根据提出了自己的封建法治的观点。
综上所述,本文对人们一向称道的唐太宗纵囚一事作了深入而有力的辩驳,提出了完全相反的评价,指出这乃是一种违背人情,破坏法治的举动,不足以为法。作者揭穿了最高统治者虚伪的沽名钓誉的实质。表明了他维护封建法治的鲜明立场。
本文立意深刻。虽然作者的目的是为维护封建的法治思想, 但其中讲的以法治国, 实行奖罚要合于人情, 合于常理,“不立异以为高, 不逆情以干誉”的思想还是可资借鉴的。作者能置世俗于不顾, 大胆向最高统治者的行为挑战, 无疑是难能可贵的。文章结构严密, 富有逻辑力量。作为论文, 本文堪称是一篇典范的文章。首段提出问题, 二段分析问题, 最后解诀问题。文章紧扣中心, 首尾呼应, 无懈可击。在论述过程中, 层层分析, 一步比一步深入。例如第二段, 首先摆出了某些人认为罪大恶极的小人, 施以恩德也可以变为君子的看法, 然后揭穿太宗纵囚的目的, 接着是正反两面的分析论证, 最后得出“此又不通之论也”的结论。这显示了文章论证的逻辑力量。苏洵认为欧阳修散文的长处在于“纡徐委备, 往复百折, 而条达疏畅, 无所间断; 气尽语极, 急言竭论, 而容与闲易, 无艰难劳苦之态。”( 《上欧阳内翰书》) 本文正体现了这一特点。首段夹叙夹议, 二段运用了引用、分析、反证, 三段先是假设“何为而可”, 接着否定“施恩德”即会“知信义”, 又说“可偶一为之”, 不能“屡为之”, 最后提出圣人之法。文章脉络清晰, 层次分明, 文笔婉转曲折, 从容不迫, 气势旺盛而又措辞平易。句法多用反问句, 设问句, 质疑答辩交错并用, 不但增强了辩驳的逻辑力量, 也使议论显得生动活泼, 富于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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