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 愤
原注:弘治乙丑年四月,坐劾寿宁侯,逮诏狱①
明月出东方,徒行反家室②。室人走相讯③,问我何由出。明知非梦寐,欲辩仍自失。喜极双涕零,转面各衔恤④。垂灯照缃卷⑤,浮埃满朱瑟。愁言卒未倾⑥,忽复见晨日⑦。
①诏狱,奉诏令关押犯人的牢狱。 ②反,通“返”。 ③室人,妻子。 ④衔恤,含悲。 ⑤缃卷,书卷。缃,原指浅黄色的封面。⑥卒,通“猝”,匆促之间。 ⑦“忽复”句,兼含重见天日之意。
【说明】 这组诗共十七首,这是第十五首,写作者从诏狱中获释回家的悲喜之情,却包含着宫闱间的一件曲折故事。
弘治十八年(1505)乙丑,李梦阳应诏上书,痛陈时政得失,结末说:“今寿宁侯招纳无赖,罔利而贼民,白夺人田土,擅拆人房屋,强虏人子女,……臣窃以为宜及今慎其礼防,则所以厚张氏者至矣。”寿宁侯即张鹤龄,孝宗宠爱的张皇后之弟。因为疏中有“厚张氏者”语,鹤龄就说这是讥讪母后,应当斩首。但疏中“张氏”的原意实是说“张家”,梦阳何至狂妄到以“张氏”称母后。张皇后的母亲金氏便向孝宗哭诉。孝宗也知此语并非侮辱张后,但因岳母哭诉,不得已将梦阳下狱,不久便释出,夺其俸了事。金氏还是纠缠,孝宗不予理睬。左右知道孝宗在保护梦阳,所以主张不加重罚,处梦阳以廷杖以泄金氏之愤,孝宗未允,说:“若辈欲以杖毙梦阳耳,吾宁杀直臣快左右心乎?”
梦阳是应诏上疏的,如果奏疏中确无讥讪母后之意,根本不应下狱,下了狱实即宽纵了张鹤龄的不法。但以此要求于封建帝王,未免过苛,我们应当谅解孝宗周旋于后宫之间的委屈苦衷。
梦阳的奏疏见《空同集》卷三十九,并附“秘录”,记此案经过,是很重要的资料。
皇亲国戚,向来是不能触犯的,因为皇后姓了“张”,连“张氏”也不能说了。其次,梦阳诗中的“垂灯”二句,写出书生本色,一到家门,仍未能忘情于琴书,连朱瑟上的一点浮尘,他都在灯光下注意到。
又,廷杖是明代所创的酷刑,可以致命,所以孝宗有“若辈欲以杖毙梦阳耳”的话。清姜宸英《刑法志》云:“须臾,缚囚定,左右厉声喝。喝‘阁棍’则一人持棍出,阁于囚股上,喝‘打’则行杖,杖之一则喝令‘著实打’。或伺上意不测,曰‘用心打’,则囚无生理矣。五杖而易一人,喝如前。每喝,环列者群和之。喊声动地,闻者股栗。凡杖以布承囚,四人舁之。杖毕,举布掷诸地,几绝者十恒八九。”明臣多以直谏邀名,不以受廷杖为耻,而士论亦归之,故多有不惜以身试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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