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教训
1931年1月,中共六届四中全会后,王明为代表的“左”倾教条主义者统治党中央,于2、3月间会同共产国际远东局起草了“土地法草案”,确定“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企图从肉体上消灭地主,从经济上消灭富农。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根据这个“草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作了如下明文规定:
“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的实行没收。……被没收土地的以前的所有者,没有分配任何土地的权利“(第1条)。”中国富农性质是兼地主或高利贷者,对于他们的土地也应该没收。富农在被没收土地后,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而且用自己劳动耕种这些土地时,可以分得较坏的劳动份地”(第3条)。
这样对待地主富农的土地政策,就与先前苏区的土地政策有原则上的差别。
一、对地主的政策不同。先前的政策是在地主阶级的土地财产没收以后,也同样分给一份田地。即在消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同时,给地主本人(除参加反革命活动以外)及其家属以生活出路,强迫地主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者。现在他们认为这是错误的,而规定“被没收土地的以前的所有者,没有分配任何土地的权利”。主张将地主一律“扫地出门”,这就不利于分化不法地主和一般地主,使地主分子顽固到底,增大土地革命的阻力,或者流离失所,上山为匪扰乱社会治安。
二、对富农政策也不同。先前的政策是没收或征收富农的多余土地,采取“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办法打击和限制富农。现在他们说这是“富农路线”的错误,认为富农和地主、高利贷者没有什么差异,主张没收富农土地后,只能“分得较坏的劳动份地”。实际上采取了消灭富农的政策,也就打乱了革命步骤,扩大了农村打击面,不利于最大限度的孤立与消灭主要的敌人一地主阶级;同时,也引起富裕中农的恐慌和动摇,不利于发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这部土地法最后一条规定“各苏区内已经分配的土地,适合本法令原则的,不要再分;如不合本法令原则的,则须重新分配”(第14条)。这就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强令各苏区加以推行。
在此之前,夏曦一到湘鄂西就强调以“土地法草案”为原则,“立即将富农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中农,另给富农以坏地”。张国焘在鄂豫皖发布的《怎样分配土地》的宣传提纲,强调“地主就不分土地给他,要他做苦工,富农分坏的土地给他”;而且富农的妇女和孩子“要分最坏的土地,由他自己耕种”。
其他苏区也相继得到贯彻。江西苏维埃政府在1931年12月31日颁布的《对于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条例》就这样规定:豪绅地主及其家属,“全家不得分配土地,过去分配的应收回”;富农按劳动力与人口混合原则分坏田,反动富农全家不得分配土地;而且连小商人的家属,和尚、道士、尼姑、算八字的、地理先生等都不得分配土地,过去分了的土地应收回等等。
于是,对革命事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首先,把地主逼上绝路,富农也无出路。在福建上杭出现了没收再没收,一个姓温的富家,原分坏田,经过一年耕作,禾苗长得好,随即将田撤回。另一个地主一连被查七次,逼得他跑到无人居住的地方去开荒,刚收获2担粮食,喂了一只小猪和几只小鸡,又被清查没收了。致使地主富农大批逃跑,进行报复破坏,有的给白匪军通消息、带路打先锋,为害甚大。
其次,搅乱了阶级阵线,人人自危。在江西兴国等地出现了“凡是放过债的都是富农”,将富裕中农打成富农。有的地方查成份,查三代、四代的,把某些贫农弄成破产地主而没收其土地财产。而在机关部队中查阶级,完全是“唯成份论”,不分青红皂白,清洗了一大批地富家庭出身的好干部、好战士。搞得人人自危,势必削弱了革命队伍的战斗力。
第三,严重挫伤了广大群众的劳动积极性,破坏了生产。当时群众怕上升为富农、小地主,不想扩大生产,只要自己有的吃穿就够了。因此出现了大量荒田,加上自然灾害和白匪军的摧残,使许多地方收成不好、粮食短缺,苏区经济困难,已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一切对于第五次“反围剿”的失败,也是有很大的关系。
直到1935年遵义会议上确立了毛泽东同志在全党的领导地位后,红军胜利到达陕北,党中央先后作了《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1935年12月)和《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1936年7月),明确规定对地主阶级的土地财产没收之后,仍给予“耕种份地”与生产工具;对富农的自耕土地及多余的生产工具等不没收,等等,才彻底纠正了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在土地政策方面“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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