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由来
由“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构成的“四大”完全是伴随着50年代后期逐渐出现的“左”倾错误而产生的,在“文化大革命”中达到了顶峰阶段。
1957年的中共八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在总结反右斗争经验时,错误地肯定了“四大”这种形式,认为它是中共民主传统的一个很大发展,是解决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问题的好形式。“文化大革命”伊始,《五·一六通知》和《十六条》这两个文件都对“四大”做了正式规定,要求用“大字报、大辩论”的形式进行“大鸣、大放”,从此“四大”风靡全国,成为长时间内全局性的“左”倾错误的主要斗争工具。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文化大革命”中“大民主”的具体内容。这种以“四大”作为公开地、全面地、自下而上地发动广大群众、揭露所谓“社会主义社会阴暗面”的武器和方法泛滥成灾,使“大民主”成了“文化大革命”的主要内容。在这种所谓“大民主”旗号下,一个运动连着一个运动,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极其严重的恶果。
由于“左”倾错误长期得不到纠正,因而“四大”的调子和地位也愈来愈高。1975年《宪法》总纲肯定“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运用这种形式”。1978年的《宪法》第45条也规定:“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力。”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左”倾错误的束缚被彻底冲破,1980年的五届三次人大会议上,才取消了《宪法》中关于“四大”的有关规定。
“四大”为特征的“大民主”具有超暴力性,是夺权斗争的工具。它可以造谣惑众、肆意攻讦,造成派性纷争;它极大地破坏了法制建设,造成了自由主义的泛滥。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国家的稳定必须以法制来维护,社会的矛盾也必须以法制来解决。如果诉诸于“四大”这种无政府主义式的工具,就只能导致人心涣散、社会准则失衡,引起巨大的社会动荡。“四大”的“大民主”特性恰恰是与讲究责任和权利的法制精神格格不入的。因此,对“四大”的取缔是中国社会进步的一个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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