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股”代表吃掉官股
北洋军阀时期,官商合办形式的企业很多。北洋军阀利用这种形式,一方面利用大量投资在企业中占居重要地位,从而分取巨额红利;另一方面,它又利用“官股”代表身份,侵吞官股,化公为私,大发横财。
北洋军阀官僚资本往往在官商合办企业中占居重要地位。如龙烟铁矿公司就是军阀官僚资本与民族资本相结合的官商合办企业。此外,中兴煤矿原是商业企业,由于军阀官僚有巨额投资并把持着重要职务,一般人常把这种企业称为与军阀官僚合秋的企业,实则该公司股东不下千余人。据1928年7月8日《申报》载:“山东峄县枣庄中兴煤矿公司,北方军阀所占逆股颇多”,又据1928年12月16日《新闻报》载:“中兴煤矿公司,……原来股金为500万元,张勋为大股东,约入80万元左右,而黎元洪、张作霖、田中玉等有少数之股票。”再如,天津恒源纺织公司曹锟家族的股本最多,田中玉、孙作霖、鲍贵卿等人也拥有不少股份,一般人也认为是一个与军阀合资的企业。
军阀官僚资本与民族资本同在一个企业中,由于军阀官僚占居重要地位,因而能分得巨额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如天津恒源纺织公司,1920年曹锟获得各项利益如下:股东红利49200元,总经理红利12500元,董事红利1500元,发起人红利1666元,年薪约4800元。以上诸项共计69666元。他们每一头衔都有红利,而一般股东则只能得到股东红利一项。曹锐投资是82万元,“头衔红利”就是20466元,相当于34万元的股息。曹锐能得到这样多的收益,自然要损害、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
军阀官僚还利用官股代表身份,侵吞官役。在官商合办企业中,国家资本以“官股”(亦称“公股”)形式出现,所派官员就是官股的代表,也是企业的官股股东。由于官股在企业中占有较大比重,所以官股代表一般都会在企业中担任一定的职务。有职就有权,官股代表往往利用职权,化公为私,侵吞官股,以肥自己。如当时最大的两家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分别有不少财政部和交通部的股本,两部分分别派遣一些军阀官僚在这两家银行中担任董事、监事等职务。这些人往往一方面担任官股董监事,一方面又投入私股。这样,他们在同一企业里便同时具有官股股东和商股股东双重身份了。由于官股代表能直接支配、运用官股,因此有的久而久之便将其据为己有。如中日实业公司是曹汝霖、陆宗舆、周学熙、李士伟等人与日本合办的金融机构,1923年曾将官股瓜分,瓜分后得到官股者20多人。
另外,有官股的企业一般都享有国家赋予的某些特权,如中国、交通、中国实业、边业、农商、劝业等银行,或被指定为中央银行,或获有发行钞票的特权,或获有代理国库的特权,或有权承办公债库券等。这些银行里的军阀官僚私人资本自然也分享了这种特殊利益。
“官股”吃掉官股,说明军阀官僚官私不分,营私舞弊,政治腐败。另方面,从管理体制上看,“政商合一”的体制,不利于公平竞争,不能发挥普通股东的积极性,不可能把企业办好,这是我们应当记取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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