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聚学粮”及其他
振兴地方教育,要求和支持地方兴学,本是一届政府视为的美政,但往往也有因此而扰攘地方政治者。
北宋时从中央到地方进行了三次兴学运动,振兴地方教育是其三次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而其留下的教训也是很深刻的。
“庆历兴学”时,范仲淹下令各州县必须建立学校,并对各级学校的从属关系、学校规模、条件、师资都做了规定,如路、府、州、军必须立学,县有士子二百人以上也必须建立相应规模的学校。此外,与科举制度的改革配套,规定士子必须在学校至少读书三百天,才准许参加科举考试。当时命令一下,举国上下形成兴办学校的热潮。从南海之滨的荒蛮之地到塞北高源的穷乡僻壤,都建立了学校。但这一热潮不久就过去了,因为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可能承担那么多学校的巨大开支,读书士子也不可能整年什么都不干,专职脱产读书,再加上师资来源也得不到保证,所以实际施行起来是行不通的。更重要的是,这种盲目的“热潮”给一些地方猾吏造成了可乘之机。在兴学热潮中,一些地方官吏贪功好虚名,盲目增建校舍,滥招学生,甚至借兴学以科敛民财。所以,到庆历五年又不得不对兴学运动加以适当限制。从命令的内容我们也可以看到当时兴学运动的失误:“前一段时间,曾经下令各地方政府务须兴学。但有的地方官吏贪崇尊文教的美名,不顾实际,一味地修建校舍,使各地游学者争相前往,离开自己的家乡,这种现象已泛滥成灾。今后凡有学校的府县,一律不准收留非本地士人读书(因为士人在本地读书还有促进本乡教化的作用)。对于官吏以修缮学校为名强行摊派,收刮民财者一律严加处置。”可见当时盲目兴学而来的弊陋。
“崇宁兴学”时,蔡京也下令州县兴学。要求各州郡必置学,郡小或举人少的,则令二、三州学者聚学于一州,各学由中央政府拨付办学经费,选派教官,在州县学中实行三舍法,县都要设立小学,经费由县令“创收”及官衙杂支节省支付。这次兴学声势浩大,规模也超过以前,地方学校空前兴盛。据崇宁四年尚书省报告,诸路兴学均已就绪。仅大观二年京西路学事路瑗称,他所辖的八州三十余县,虽与诸路比是又偏僻又小的,但学舍也建了三千三百余区,教养生徒三千三百余人,瞻学田业等岁收钱斛六万三千余贯石,许多州县学进一步扩充,并又新建了一些州县学。地方学校的规模空前扩大,一般州县学生五十人左右,百人以上者有三分之一,有的县学,如建州浦城学生竟达千余人。像这种办学规模是十分超前的。首先那么大的教育经费的正常开支,维持起来是十分困难的;再者,当时的生产发展水平也不可能允许那么多身强力壮的人脱离生产;还因为当时凡是官学学生都是由政府供给或补贴的,并且也免征免役,而补贴学生的费用都是由地方政府直接征收“教育附加粮”、“教育附加税”一类的办法来解决。这也给一些地方造成了一些问题,有的地方甚至硬性摊派,“强聚学粮”的事件屡有发生。陆游在《老学庵笔记》中记载道:“崇宁年间刚开始兴学的时候,各州郡学校征收学粮,日不暇给。当时读书人一入学校则要发给补贴粮券,一日也不可拖延。一拖延就会被指责为轻视教育,阻碍学政,就会受到惩罚。”可见当时兴学之“左”。
振兴教育本是一件好事,但如果脱离实际条件,脱离经济发展水平和要求,盲目地追求规模和速度,就会干扰影响地方经济,甚至给人以可乘之机,使教育改革本身失去社会的理解,走向其初衷的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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