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官司
我国一个生产T恤衫的工厂,使用美国商人注册的定牌商标返销美国,每件售价高达40美元,同一产品,在我国赴美展销会每件5美元,尚且销路不佳——只因未用上述名牌。
安徽省毫州市,是曹操故乡,毫州市许多酒厂都给自己生产的酒冠以“曹操”二字,因而销路大增。最早推出一种38度“曹操酒”是古井酒厂,产品闻名全国、连获三届金牌,且有外贸出口任务。但是该厂商标意识淡薄,尽管工商部门一再催促厂申报注册商标,仍然不予理睬,结果被另一小厂古松酒厂捷足先登,依法登记注册商标为“曹操酒”,经过半年公告,无人提出异议,古松酒厂已拥有“曹操酒”商标所用权和专用权,而古井酒厂反而成为侵权者.尽管古井酒厂向市、地、省和国家工商局层层上告,也是屡屡败诉,最后经过调解,古井酒厂给对方2万元,才取得在有限时间内使用“曹操酒”商标的变通办法,而商标所有权则仍归古松酒厂所有”
我国有的出口商品由于未在买方所在国注册,而被外商中投机者抢先注册,以致货物还未到达就已“侵犯商标权”,最后不得不花钱“买”回实属自己的商标。这种事便不在少数。
1986年,浙江省发生一起轰动一时的“火腿官司”:1984年,浙江省食品公司发现金华市火腿公司在销售的火腿上使用了该公司注册商标“金华火腿”,因此多次交涉协商,意见分歧,一方认为“金华火腿”是注册商标,另一方认为是“产地标签”,最后1985年7月,浙江省食品公司不得不向金华市中级法院诉。经过调查,于1986年6月1日宣判浙江省食品公司胜诉,6月18日浙江省高级法院经济厅作了终审判决,但败诉方不服又向高级法院上扩,经高级法院审理后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场火腿官司至此才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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