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冒进的社会变革
1956年,中国农村实现了合作化。尽管中国农村的这一生产关系变革发展过于急促,完成的过于粗糙,但当时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总的说来,保证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合作化过程中,粮食产量逐年增长,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技术改造逐年有所发展,事实向广大农民显示了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但是。1958年反右派斗争之后,在“左”倾思想的指导下,中央领导不仅没有对合作化运动后期出现的发展过急过快,工作过粗,形式过于简单划一的问题进行解决,反而又在农村发动起一场新的社会变革——人民公社公运动。这场冒进的社会变革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1958年5月,中共八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全国农村掀起了跃进热潮。当年夏粮收成的浮夸虚报,造成了农业生产力有极大提高,需要对生产关系进行调整的假象。1958年8月,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召开扩大会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这次会议以后,全国农村一哄而起,大办人民公社。没有经过试验,只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就基本实现公社化。到年底,全国七十四万个农业合作社合并为二万六千个人民公社,全国农户的99%以上参加了公社。
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原则,其特点是“一大二公”。所谓大,就是将原来一二百户规模的合作社合并为四五千户以至一二万户规模的人民公社,一般是一乡一社。所谓公,就是将几十上百个经济条件、贫富水平不同的合作社合并后,一切财产上交公社,多者不退,少者不补,在全社范围内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实行部分的供给制(包括大办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叫做共产主义因素),造成严重的平均主义。同时,社员的自留地、家畜、果树等,也都被收归社有。政府和公社学还无偿调用生产队的土地、物资和劳动力,甚至调用社员的房屋、家俱。这些“一平二调”的作法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造成农民的惊恐和不满。
初期的人民公社还大力推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将劳动力按军队编制组成班排连营,采取大兵团作战的方法,从事工农业生产。动辄夜以继日,连续作战。还强调公社生产自给,扩大内部产品分配,取消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有的地方甚至打算试验两三年“过渡到共产主义”。为此提出“八包”“十包”,宣布对社员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男婚女嫁所需费用都由公社供给。这些情况表明,初期的人民公社带有浓厚的平均主义和军事共产主义色彩。
人民公社化运动给农民群众造成眼前经济利益和巨大损失,严重地挫伤了农村干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给农业生产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出于对“共产风”的恐惧,一些地区出现只顾眼前利益的掠夺性生产经营,甚至分吃了未成熟的粮食、水果、鱼苗。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完全抹煞了劳动者因劳动差异而必然形成的经济利益差别,形成“鞭打快牛”、“奖懒罚勤”的局面。过度集中的经营管理抹煞了生产条件的差异和特点,不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生产瞎指挥盛行。结果从1959年起粮食产量逐年下降,到1960年粮食产量跌落到1951年的水平,棉花和油料作物的产量也跌落到建国初期的水平。1960年同1957年相比,城乡人民平均的粮食消费量减少19.4%,其中农村人均消费量减少23.7%。造成粮食紧张有自然灾害方面的原因,但更大是由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的折腾,恰如中央领导同志后来分析指出的那样,是“三分天灾,七分人祸”。
对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出现的问题,党中央和毛泽东在发现后陆续作了一些纠正。那种急于向全民所有制和向共产主义过渡的错误倾向以及以“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生产瞎指挥风和干部特殊化风)为特征的“左”倾错误受到批评和制止。但是人民公社的一些根本弊端并没有得到彻底克服,长期以来仍然阻碍农村生产力的较大发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改变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权。从1983年10月开始,各地先后实行政社分开,改社、大队为乡、村。到1985年6月,这项改革在全国结束,我国人民公社的历史到此终结。
人民公社化运动给我们的启示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任何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其客观要求的社会生产关系变革都只能带来破坏性的后果,不管这一变革被设想得如何“先进”和“理想”,最终只能是一场乌托邦式的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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