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封爵制度的后患
爵位是个人的等级身份。春秋时期“人有十等”:王、公、大夫、士、皂、舆、隶、僚、仆、台。其中王、公、大夫、士四等属于贵族,皂、舆、隶、僚、仆、台六等属于庶人和奴隶。春秋贵族等级身份制主要是依靠血缘关系世袭的。战国时,各国出于军事需要,纷纷用新的军功爵制取代旧爵制,在社会上建立新的等级身份制。秦的爵制是商鞅变法时建立并沿袭下来的。
秦的爵制共分为二十等级:第一级公士,第二级上造,第三级簪袅,第四级不更,第五级大夫,第六级官大夫,第七级公大夫,第八级公乘,第九级五大夫,第十级左庶长,第十一级右庶长,第十二级左更,第十三级中更,第十四级右更,第十五级少上造,第十六级大上造,第十七级驷车庶长,第十八级大庶长,第十九级关内侯,第二十级彻侯。
二十级爵原是秦朝军队中的等级,一级公士,就是“步兵之有爵”者;二级上造,是可以“乘兵车”的;三级笄袅,是可以“御驷马”的;四级不更,“不豫更卒之事”平时可以免除徭役;以上四级皆属于兵士,也就是“卒”的等级。第五级大夫以上,才属于军官将帅的等级。第八级公乘,是“得乘公家之车”的;第十级以上多称“庶长”,即“言这众列之长”;第十二级到第十四级称“更”,“更言主领更卒,部其役使也”。后来,随着秦国社会的军事化,这一整套制度就全面推行到社会上,成为整个社会的等级身份制。
爵位是社会身份的标志。由于社会身份不同,个人在政治、经济、生活等方面享有的待遇也就不同,秦对此是有严格规定的。
(一)经济上的待遇
秦法规定,每得到一级爵位,就可以得到一百亩土地、住宅地九亩,还可以得到一名为自己服一定劳役的“庶子”。《商君书·境内篇》说:“能得爵(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于一人”。庶子与有爵者之间是一种主从关系,平时庶子每月要给所属的有爵者服役六天,战时则随有爵者参军服役。
(二)法律上的待遇
有爵者可以享有以爵赎罪、减刑、免刑的特权。《汉官旧仪》说:“秦制二十级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有罪各尽其刑。”也就是说,获得一级以上爵位的人,有罪要减刑,到五十六免服刑役;没有爵位的士伍,有罪各服其刑,年六十以上才能免服刑役。犯同一罪行,有爵者和无爵者的刑量也不一样,前者轻,后者重。秦简《法律答问》说:“将上不仁邑里纵之,何论?当系,作如其所纵,以须其得;有爵,作官府”。就是说,把被押解的,危害乡里的罪犯放走,应当把他象他所放走的罪犯一样拘禁劳作,直到罪犯被捕获为止,如果是有爵的人,可以在官府服役。
有爵位的人,还可用自己的爵位赎免自身或家人的奴隶身份。秦简《军爵律》有如下规定,“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妾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就是说,退还爵两级,可以赎免现为隶臣妾的新生父母一人;隶臣斩获敌首应授爵为公士者,退还公士爵,可以赎免现为隶妾的妻一人。工隶臣斩获敌首和有人斩敌首来赎免他的,都令作工匠;如果形体已有残缺,用作隐官工。
(三)生活上的待遇
在秦代社会中,有爵者和无爵者,高爵者和低爵者,在生活待遇上规定有明确的差别,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如秦制规定,如果死去,爵位每高一级,他的坟墓上就多种一棵树。又如秦代官吏出差,都要住在官办的传舍(执行所)里,传舍对于出差的官吏及随从,按规定供应不同的伙食,秦简中称为《传食律》。秦朝第七级爵公大夫以上属于高爵,高爵者享用和县一级长官相同的礼貌待遇。“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
秦王朝为了巩固封建统治,把原来军队中的等级制推广到全社会,实行社会军事化,成为统治人民的枷锁,其影响所及,上至秦汉,下到清末,危害很深。身份等级制是统治者强加于人的行为规范,它使人的思想僵化,思路狭窄,手足被捆,束缚人们的智慧与创造,使社会机体失去活力,使商品经济难以发展。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延续几千年之久,自然经济之所以很难瓦解,这和秦朝发端的等级身份制有很大的关系。教训是沉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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