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不同于定型和类型
贺拉斯(公元前65—公元8),生活于罗马文学的“黄金时代”,即所谓的奥都斯都时代,和大诗人维吉尔同时。他自己也是个有才能的诗人。他的《诗艺》在中世纪被奉为诗学的经典,奠定了古典主义的理论的原则。
《诗艺》是贺拉斯给罗马贵族庇梭父子论诗的一封信,在结构上,仿照希腊学者尼奥托勒密的三分法:诗意论、诗法论、诗人论。在书中,他提出古典主义的三原则:借鉴原则、合式原则、合理原则。
这些原则在当时起到了 一定的作用,帮助英、法、德文学澄清了无政府状态,使文艺创作有规则可循。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原则一旦成为教条,就约束着诗人的创造力,阻碍文学的发展。比如他对于人物性格的看法,在他看来,性格有两种,一种是定型的,另一种是类型的。比如写阿喀斯,“你就得把他写成一个暴躁、残忍的凶猛的人物,不承认一切法律,法律仿佛不是为他而设的,他要凭武力解决一切……”写美狄亚要写得凶狠、慓恨;这就象中国旧戏里写曹操,就要把他写成奸诈、狡猾的模样。这种性格,一成不变,千秋不易,是定型的。又比如,写儿童,就要写他们喜怒无常的性格:写少年,就是一味挥霍,兴致勃勃,欲望无穷,而又喜新厌旧:写成年人,就要写他们一心只追求金钱和朋友,为野心所驱使,做事战战兢兢:写老年人,就要写他们因循苟且,顽固执拗。由此可见,贺拉斯所说的是同类人物的共性,是同类人物普遍性的性格,是类型化的。
所以,贺拉斯所谓的性格不是定型便是类型,而不是“典型性格”。我们说典型性格既是一定人群的代表,也是特定的个别的人;这就是说,既有鲜明、生动的个别性,又有某种社会意义的普遍性,是这两者的有机的统一。如果按照贺拉斯的定型化和类型化,那么必然会导致束缚艺术家的创作自由,抹杀作品中人物的个性色彩,导致人物形象的千篇一律和人物形象的脸谱化。贺拉斯由于时代的限制,在这一点上没有意识到,恐怕是《诗艺》遗憾之所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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