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宰”国家
照理说,国营企业对国家负责,为国家谋利益。然而有的国营企业,为了安排富余职工和待业子女,办起了实际上是集体性质的,名义上则称之为多种经营的企业,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把国营企业的收益转移到这些所谓多种经营企业手中,使这些企业通过无休止地吸吮国营企业的“奶”或“血”富了起来,集体和个人也随之收益大增,而上交给国家的盈利很少,甚至还发生亏空,要财政补贴,国家成了他们共同宰割的目标。对此,卢盘卿在《经济日报》1991年4月5日撰文说,——
由于国营企业和所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实质上是“父子关系”,这样形成一些“子”靠“宰”“父”生活,而一些“父”心甘情愿地让“子”“宰”。“子”富了“父”满意,反过来“子”富了也忘不了“父”。共同想法“宰”国家,因此手段也颇多。略举几例:“父”低价给“子”商品,让“子”得利。如某市化肥厂是政策性亏损企业,靠国家财政补贴过日子。然而,该厂从1988年9月到1989年4月,先后将畅销盈利的550吨工业液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转给自己所办的多种经营企业某实业公司。该公司高价卖出后获利8.2万元。某市某毛毯厂从1988年8月至11月以同样办法转出毛线82.9吨,给自己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缝绣厂,使缝绣厂获利119万元。
“子”平价进货“父”高价购进。如某市风机公司所属的电子仪表销售技术服务公司从北京电机总厂平价购进电机,然后加价并加7%管理费卖给风机公司,从中获利15.6万元。而以往风机公司都是直接从北京电机总厂进货。
“父”无偿地将自己的利润划拨给“子”。如某市某毛纺厂将自己应收的劳务费1.3万元、咨询费61万元、职工宿舍出租费2.9万元,全部转到该厂所办的多种经营企业账上。
国营企业“宰”国家,反映了我国企业领导决策水平低,经营方针失误。依靠宰割国家的办法来使“多种经营企业”致富,结果是富了集体和个人,富了国家。这是经营管理领域的一个误区,令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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