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现代儒学·冯友蓝的新理学·面向未来的思考
“五四”以后以实现儒学现代化自命的现代新儒家,至少面临着两个相互关联的任务:一是如何吸收西方近现代哲学的分析方法对儒家思想进行现代诠释而又不陷于用西方哲学套解中国哲学误区,不曲解和障蔽儒家哲学的固有精神;二是如何回应西方哲学的挑战,并顺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和结合现代人的存在感受,从内容上而非形式上对儒家哲学进行一种损益创造,从思想内容和精神理念的层面谋求儒家思想的现代发展和现代转变。
前一方面的工作到了冯友兰先生那里才在比较完全的意义上展开,后来经过港台新儒家数十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就后面的工作而言,即现代新儒家在精神理念的层面究竟在多大意义上走出和超越了传统,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就冯友兰新理学与中国传统哲学特别是宋明理学的关系而言,亦应当区分为两个不同的方面加以说明:从哲学形式(方法)方面说,冯把西方现代哲学的逻辑分析方法引入中国哲学,尽管作为一种理论尝试还难免表现出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和不足,但新理学毕竟开辟了中国哲学的新生面,与传统哲学相比,它确实是“接着讲”而非“照着讲”的;从思想内容方面看特别是伦理思想和人生哲学方面看,则似乎并非如此简单。可以说,就实质而言,新理学所体现的精神仍然是传统哲学的精神,新理学所展现的境界仍然是传统哲学的境界,此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照着讲”而非“接着讲”的。若说“接着讲”,只能理解为它吸收西方哲学的某些方法和内容,给予儒家哲学的道德精神和人生境界以新的论证,而对儒家传统的伦理思想和人生哲学本身似乎谈不上多少真正的损益创造。
儒家传统中所包含的道德精神和所展现的人生境界,是我们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它不仅在历史上曾对我们民族历史文化的形成、发展和民族心灵的塑造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今天对于我们民族文化的现代发展及其未来走向,仍将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和恒久价值。但是,从今天我们民族发展的历史要求来说,仅只满足于对儒家思想的基本精神加以诠释和说明显然是不够的,更重要的还必须在批判性的反省中指出儒家思想的缺陷和不足,以便适应民族发展的内在要求,汲取外来文化的营养,对之加以改造、发挥,不仅在外在形式上,更在思想内容和精神理念上,谋求儒家思想的现代化。
冯先生的伦理思想和人生哲学,基本上是立足于诠释、阐发、弘扬传统的价值,可以说,冯是得之于此,也失之于此。就是说,他在依据儒家精神阐发自己的伦理思想和人生哲学的同时,亦未能克服传统思想所具有的缺陷和不足。其中突出之点即在于:在冯氏的伦理系统和人生哲学中,几乎完全没有论及个体的权利,完全没有个体的地位,这一点也正是儒家传统伦理思想最主要的问题之一。
在《新理学》的自然观中,冯把作为共相的“理”说成是绝对的、永恒的存在。具体事物只是理的实例,实例之有无并不影响理的实在性和至上性。把这一观念落实到伦理思想和人生哲学领域,冯即认为个体行为的全部意义只是在于依照、实现某理,此某理不是别的,即是社会的伦理法则:“一社会内之人,必依据其所属于之社会所依照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以行动,其所属于之社会方能成立,方能存在。一社会中之分子之行动,其合乎此规律者,是道德底,与此规律不发生关系者,是非道德底。”(冯友兰《新理学》,《三松堂全集》第四卷,第114页)依据新理学的形上学,“理”的存在是万象森然、圆满无缺、本来具足的,个体不过是实现“理”的工具而已。一切属于个体的利益、欲望、要求等等,都是与“行义”的道德行为不相容的。个体行为的差异性只是在于对理“觉解”的程度不同,从而依照、实现理的程度也就有所不同。个体的意义只是在于不断地追求共相,实现共相,此外谈不上什么别的意义。
像传统儒学一样,冯先生并不否认意志自由在道德实践中的意义,但强调此意志自由“必是由学养得来底”,即是说通过道德修养摒弃“以求利为目的底欲望”,最终做到“由觉解而有主宰”,即由体认天理到自觉自愿地顺从天理。显然,此所谓意志自由,乃是只有决定的自由,而无选择的自由;只有精神的自由,而无实践、行动意义上的自由。
辛亥革命以后,旧的社会体制和价值系统开始全面解体,而新的社会体制和价值系统又尚未形成,中国社会曾长期处于动荡之中。从梁漱溟到冯友兰都力图通过弘扬传统的伦理价值和重建国人的道德信念以促进新的社会秩序的形成。且冯先生的新理学体系是产生于抗日战争时期,当时的时代精神集中体现在民族救亡方面,民族至上,国家至上,整体至上。注重共相、一般的冯友兰哲学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时代要求。但是,民主、科学、个性的觉醒毕竟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历史主流。价值系统的重建必须以个体的觉醒和对个性的尊重为前提,只有在此前提下现代新儒学所弘扬的“道德的主体性”才能取得真实而丰富的现代意义。
冯友兰先生的新理学体系问世后,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同时也不断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批评。西化论者批评它过于保守,是“正统派的”;新传统主义者则批评他过于西化,是用西方新实在论哲学套解中国哲学。产生如此截然相反的看法,部分是由于批评者各自着眼的角度、方面造成的。实际上,形式(方法)的“西化”并不能够否定内容的传统,特别是表现在伦理思想方面更是这样;同样,伦理观念上的保守亦不足以否定冯先生所从事的哲学变革的意义。现代新儒家的后来者们在谋求儒家哲学现代化方面可以说已较之冯先生当年走得更远,但是,在精神理念的层面,他们又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走出和超越了传统,从而不仅在外在形式上,而且在内在精神上真正可称得上是“新”儒家呢? 所以,由冯友兰哲学产生和提出的问题无疑具有普遍意义。
上一篇:宋明理学·儒禅之辨·陆王心学与禅学
下一篇:明清之际的儒学·颜元·颜学的理论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