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学·前宋(慈)学时期
我国最早的法医检验可以追溯到西周,据《礼记·月令》载,周朝于“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汉人蔡邕对此段文字有解释:“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言民斗辨而不死者,当以伤、创、折、断深浅大小正其罪之轻重”(《玉烛宝典》卷七,《七月孟秋之七》)。可见西周在刑事检验中对伤的几种情况在法医学上已做了区分。到秦代,法医检验有较大进步。《云梦秦简》中的《封诊式》记载了不少这方面的资料,如在活体检查方面,有外伤、流产和麻风病的鉴定例;在尸体检验方面,有他杀与自缢而死的鉴定例,且记载非常详细。这些说明秦代的法医检验已达到一定水平。
唐朝的检验制度比较完备。唐律规定法医检验的对象有尸体、受伤者及诈病者,检验不实要负刑事责任:“诸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律文给伤下了定义:“见血为伤,断肢为折。”还规定了损伤程度、诈病、自残、堕胎、年龄、废疾、笃疾等法医活体检查方面的问题。
宋朝法律关于法医检验的规定更加详备,对施行检验的官吏之职位、职责、失职的处罚,对初检、复检、免检的条件和程序等都有明确规定,还要求检验官吏必须填写《验状》、《验尸格目》、《检验正背人形图》等图表。随着检验制度的完备,检验技术的进步,系统的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诞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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