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学·现代《唐律》学·关于刑事规范的研究
就是对唐律的具体内容,唐律中的刑名、罪名、刑法原则、制度等进行探讨。这方面的内容的论文最多,仅中南政法学院《青年法学》“唐律探幽”栏下就有十余篇。这里介绍几篇影响较大的。夏勇《唐律中的谋杀罪》(载《法学研究》1984年第6期)分析了唐律中谋杀罪的一些特点:①谋杀罪是共同犯罪。唐律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造意虽不行,仍为首。”“谋”的含义有二,一、从内容看,有杀人目的。二、从形式看,是多人实施。②谋杀罪发展阶段及停止状态。“谋”还有第三层意思,即预谋,只要共同谋划杀人,就是谋杀,而唐律“已伤者绞”是对犯罪未遂的一种情况的规定。③谋杀者和其他杀人罪的区别。文章比较了谋杀罪同“七杀”其它罪的区别,指出谋杀为“七杀”之首,因其特别危险。④对谋杀罪主体的区别对待。唐律规定谋杀罪因主体不同而处罚也不一样。程维荣《唐律中的和、略人罪》(《政法学习》1985年第2期)指出《唐律》中规定有略人、略卖人、和诱、和同相卖为奴婢等罪,统称和、略人罪,大致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拐骗、拐卖者。文章根据《唐律疏议》对四种罪名作了解释,并依照现代刑法学理论对和、略人罪的构成加以分析。文章还揭示了唐律规定和、略人罪所贯彻的封建家族主义精神,及其体现的阶级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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