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学·清代·刑罚适用方面
《合编》认为:唐律“宽而有制”,“明律则颇尚严刻”。唐律“多就事论事,不肯搜求别端,犹有忠厚待人之意”。明律则“穷其隐蔽,无事不防其作弊,遂有不免苛细之处”。在用刑上“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又较唐律为重”。典礼是国家大事,风俗教化、伦理道德是“人道之始,万化之原也。不得其正,则本实先拨也”。应该重其罚,而明律把这些改重为轻,是“杂以私心”,于不应宽者而故意从宽,则必于不应严者而恣意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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