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学·明代
明初制定 《大明律》时,丞相李善长等建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大成,今制宜遵唐旧。”太祖从其言。(《明史·刑法志》)从而确定以唐律为明律的范本。“洪武元年,(太祖)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明史·刑法志》,在此基础上制定明律。洪武七年完成的《大明律》篇目一准乎唐,分十二篇,660条。受唐律影响极大,又经数次修订,洪武三十年颁布的《大明律》确立了七篇体例,除第一篇名例不变外,后六篇则按六部分类,将《唐律》从卫禁到此狱十一篇的内容分别列入吏、户、礼、兵、刑、工六篇,使“千数百年之律书,至是而面目为之一大变者”。(《唐明律合编》)。这种体例,后人认为是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立法技术更趋成熟。这与对唐律的深入研究分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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