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学·沿革·成熟期 (隋唐)
南北朝时期,律学在继承魏晋律学的基础上仍有较大的发展,特别是北朝,《北魏律》的制订者崔浩、高允是当时著名的律学家。《北齐律》则在渤海律学世家封述的参与下制订。它首创《名例律》、重罪十条之制、十二篇体例等,直接为隋唐律典所承袭。
隋朝的律家主要有苏威、裴政等,他们以《北魏律》、《北齐律》、《周大律》为蓝本,修改、删除一千二百多条,制订了《开皇律》。《开皇律》确立了十二篇五百条体例以及封建五刑制度,改北齐“重罪十条”为“十恶”制度,创“例减”制度等。完备的唐律是在《开皇律》基础上修订完善的。《开皇律》的成就反映了隋朝律学的进步。
唐初比较完整地继承了隋代的政治法律制度和律学遗产。伴随着唐初频繁的立法,唐代律学走向成熟。贞观初年,在长孙无忌等主持下,在众多律学家的参与下,以十余年的时间,以 《开皇律》、《武德律》为基础修订出一部“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的完备的律典《贞观律》。永徽初年,又由长孙无忌等广召解律专家 “条《义疏》奏闻”,经皇帝批准,《义疏》与律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义疏》即《疏议》对唐律进行了逐句逐条的解释,并“发明律及注意”、“申律之深义”,及弥补“律所不周不达” (沈家本《重刻唐律疏议序》,见《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670页)。《疏议》既是唐律的有机部分,又是研究唐律的律学著作。唐律及其《疏议》是魏晋以来律学的硕果,是律学的最高成就。《疏议》的撰成,是唐代律学走向成熟的标志。唐以后历代修订律典,皆以研究唐律及《疏议》为先务,所以自 《疏议》始,一门新的法律学——“ 《唐律》学”诞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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