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学·当代台湾《唐律》学
1949年以后,台湾学者对唐律的研究,一直保持良好的势头,几十年来出版了十多本《中国法制史》,专著则有戴炎辉的《唐律通论》、《唐律各论》、劳政武《论唐明律对官人之优待》、潘维和《唐律学通义》(又名《唐律上家族主义之研究》)。论文主要有:林咏荣《唐明律的比较研究》、《唐清律的比较及其发展》、《唐律条数》及纂定年代考》等。
《唐律通论》 戴炎辉著。戴炎辉 (1908—1992)台湾屏东人。曾东渡日本,师从于日本法制史泰斗中田薰博士,获东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归国后,先任法院推事,后转入台湾大学任教。是台湾著名法史学家。另著有《唐律各论》、《中国身份法史》、《清代台湾之乡治》等。《唐律通论》是专门研究唐律《名例律》的著作,分二编,29章。第一编总论,是作者对唐律的总的分析。内容包括:论述唐律的历史地位,名例篇的由来。叙述唐律的特质:罪刑法定主义、道德人伦主义,教育刑与威吓刑主义、恤刑主义、客观具体主义、同害主义。分析身份与罪刑的关系,不同的身份如亲属、夫妻、贵贱、官人等在罪刑上的不同规定,等。第二编具体分析名例律各条。其方法是将名例律中几条集中在一起,设一标题作一小节,再分析阐释比较。书中广征博引,洋洋洒洒几十万言,实是对唐律名例律全面深入细致研究之力作。被台湾政府定为部定大学用书。
《唐律学通义》(又名《唐律上家族主义之研究》)潘维和著。潘维和,台湾当代法史学家。另著有:《中华法系年表》、《中国民事法史》、《秦律考略》、《中国诉讼法史》等著作。《唐律学通义》共4章。是对唐律特质进行专门论述的著作。作者认为,唐律为礼教论所支配,而我国之礼教论,以家族主义为中心。唐律中家族主义色彩之浓厚,胜过一切。作者以此为立论点,来对唐律进行研究。书中先追溯了唐律上家族主义之渊源,认为中国之家族主义受中华民族性格之涵泳,由宗教意识(祭祖)转化,受伦理思想之孕育、政治哲学之影响而形成。同时也是社会经济的反映。书中进而对中国固有之家族制度。从家之意义、家之范围、家长之资格权力、家产之处理等问题进行论述。然后列举了家族主义在唐律上之效果;刑事法上之效果,民事法上之效果,行政法上之效果。其中刑事法上之效果最为突出。家族成果身份差异在犯罪及刑罚之阻却,刑之加减、刑之易科、刑之缓免、诉讼及缘坐和复仇等问题上都很清晰地表现出来。在民事法上之效果主要表现在承继立嗣、婚姻、个人财产权之限制和亲属先买权上。行政法上之效果主要表现在户役、教育、考试、任官等问题上,最后作者作了个总结: 中国的家族主义制度,其产生、存立与发展,有其心理的、教育的、宗教的、伦理的、政治的、社会的、经济的各方面之深厚基础。其在吾国社会发展上之价值与贡献,固不待言。如国家行政之推行,社会安全之维持,厥功甚伟。对公序良俗之培养、道德教化之孕育,成效尤著。然家族主义也有诸多弊端,它使得个人之个性、个人自由权不能被充分尊重。家长权和尊长权亦过于强大和广泛,使家族、家长几成“国中之国”、“王下之王”。身份之异而导致在刑法、民法、行政法上不同之效果,严重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中缘坐、复仇之存在,尤为稗政。因此有必要对其扬弃。该书突出对唐律的阐述、介绍的窠臼,专门论述唐律之某一特质,其研究更深入了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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