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魏晋南北朝的音乐活动·历史著述中的音乐史学成果
1.《宋书》的音乐史学成果
南朝宋、齐、梁人沈约修撰的《宋书》志目有八,其中的《律历志》、《乐志》,是当时音乐史研究的重要学术成果。由于音乐史观念的加强,《宋书》在志目上,将传统的《礼乐志》一分为二,分设《乐志》与《礼志》。这种分设的做法,加强了音乐史志在正史中的地位。同样,《宋书》的《律历志》析为二门,上卷为《律》门,中下两卷为《历》门,也是这类观念的加强。
《律志》撰稿者可能是何承天,是位曾对古代乐律学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乐律学家。《律志》的记述具有通史的意义。与《汉书·律历志》谈律数与律、度、量、衡而不记史,《后汉书·律历志》重在记汉代之律而具断代性的写法都不相同,《宋书·律志》上溯黄帝使伶伦取竹制律管,下逮汉魏晋诸律事,对乐律史上的重要事件如京房之六十律、荀勖笛律和宫廷律事等都有记载。其中对传统的十二律相生之法、五度律相生法、律度量衡关系,以及旧新律度律分比较表,笛制的尺寸、孔位与规格等,也有较细的记载。《律志》中对新旧律分的列表比较、对京房六十律的批驳等,正是以当时的乐律学研究成果为依据的。因此,《律志》包含律史的记述与律学的理论研究这两个方面的学术成果。
《乐志》记述的详赡,与沈约对以往史书的《乐志》抄举《乐记》 旧文,“八音众器,并不见书”、“爰及《雅》、《郑》,讴谣之节,一皆屏落”的做法深感不足有关。除了记述古乐史实,《乐志》对近世的音乐给以颇为详细的记载,反映一种“厚今”的音乐史观。
《乐志》四卷,内容各有侧重。卷一记录宗庙、宴享音乐。对祭礼性乐舞的记述起于黄帝,重点谈秦汉以降历朝乐舞的沿革与发展。值得注意的是,《乐志》对音乐的记载,并非限于祭礼性的雅乐活动,并且还有对娱乐性歌舞伎乐与来自民间谣曲的歌曲的记载。对不同类型、不同功能的音乐活动有全面的反映。这是值得赞赏的。《乐志》中对宴饮中歌曲乐舞的沿承、对历代音乐生活中音乐审美风尚变化等方面的记述,为今人研究汉至刘宋音乐提供了很重要的史料。文中对八音乐器的形制、历史渊源以及乐器的改制都有记载,并且还谈到乐器的用途和器乐乐种 (如鼓吹乐),具有较高的史学价值。
卷二主要记晋宋郊庙祭祀与宴享行礼的乐歌、舞歌的歌辞。
卷三分别记相和、清商三调 (平调、清调、瑟调)、大曲、楚调的歌辞,并谈及相和歌的历史。其中通过歌辞对“解”的记录,是研究清商三调、相和大曲的曲体结构的重要史料。
卷四记汉魏晋各类歌舞的歌辞。文中提到乐曲传播中“乐人以音声相传,训诂不可复解”的现象,并对当时记写声辞关系“以字记声(语言声韵)”的记写方式以记录,为后人保存了难得的音乐史料。
《宋书》素有“博洽多闻”(《崇文总目》)之称。《乐志》所记内容丰富,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乐志》中有关音乐历史的记述,使它具有汉魏晋宋音乐史学著述的意义。文中对音乐历史现象的记述,比较重视乐种、体裁、作品甚至乐器在各代的变化与发展,对音乐的发展规律已有某种简要的表述,并在《乐志》的撰写中初步形成了一种记写音乐历史的方式或结构。《乐志》的独立,导致了音乐历史著述在正史地位中的加强,而这又显然与沈约本人具有较浓厚的音乐史学意识有关。
2.《魏书》 的音乐史学成果
北魏史学家魏收撰《魏书》,为历代“正史”中第一部记述少数民族政权史事的纪传体断代史著作。该书成书后虽有数次修改,但主要是列传方面,音乐方面并无涉及。《魏书·乐志》记录当时祭祀礼仪活动中的乐章及乐律诸事,在撰修音乐史上,有较强的本位意识,对北魏历朝礼乐活动有相当详细的记录。此外,他在记录音乐现象时,也比较注意南北音乐相互间的交流和影响。这些为后人研究南北朝时期汉族政权和少数民族政权的音乐交流提供了重要的历史资料。文中所记按北魏历朝乐事叙述,有专朝史的意义。《乐志》对奏议中涉及乐事的人物与言论,有相当详细的记载,如陈仲儒、孙稚、祖莹等人的奏议,是了解当时雅乐活动(乐事、乐律等)的重要史料。对陈仲儒所奏制“准”之法,和“依琴五调调音之法,以均乐器”的记载,表明魏收能够重视那些具体而生动的音乐事件,反映他有着较强的史学意识。对于南北朝音乐的历史发展而言,《乐志》中记“高祖讨淮、汉,世宗定寿春,改其声伎。江左所传中原旧曲《明君》、《圣主》、《公莫》、《白鹄》之属,及江南吴歌、荆楚西声,总谓之 ‘清商’,至于殿庭飨宴兼奏之”,正是研究汉魏南北朝南北音乐交流对清商乐发展的影响的重要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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