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学·宋(慈)学研究时期·古代的宋 (慈) 学研究
元、明、清三代都有许多人研究法医学,有大量著作问世,这些著作都是在研究《洗冤集录》的基础上撰成的,从研究的方法和内容上看,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一为解释、注疏《洗冤集录》。二为补充、订正、充实 《洗冤集录》。
约在宋末元初,赵逸斋对《洗冤集录》作补充、考证,撰成《平冤录》一书。元至大年间,王与又根据《洗冤录》、《平冤录》以及个人经验,撰成《无冤录》。这二书的问世,标志着宋 (慈) 学的形成。
《平冤录》,作者赵逸斋生平不详。该书在《洗冤录》的基础上,对验尸、验伤的方法作了进一步阐述,内有检覆总说、验法、勒死、自缢死、投河死、棒殴死、刺死等四十三目。现有清嘉庆十七年(1812)刊印本。
《无冤录》作者王与,元代人,做过盐官。王与认为洗冤不如平冤、平冤不如无冤。遂将宋代宋慈《洗冤录》与元代赵逸斋《平冤录》重加增损校正,抒以己见,并附入元至元、元贞、大德年间的官牒、条格,撰成一书,名《无冤录》。该书共二卷,上卷为官吏章程,下卷为死伤辨别,详论死伤检验之法。该书因比《洗冤集录》精当,国外译本很多。国内有吴鼒校本二卷,沈家本校本二卷,集于沈氏《枕碧楼丛书》。
明朝有 《洗冤捷录》、《洗冤法录》等 《洗冤集录》的补充本、改编本。研究著作则有王肯堂《洗冤录笺解》、姚德豫《洗冤录解》等。
在清朝,宋《洗冤集录》受到极大重视,对其研究也盛况空前。康熙三十三年,国家律例馆参照元刻本《洗冤录》、《结案式》、《慎刑说》、《读律佩觿》及古代医书,对《洗冤集录》作了讹、伪校订,调整条目次序,删掉宋元条令,改为四卷,以官书《律例馆校正洗冤录》颁布。由于经过校正,调整,该书较宋《洗冤集录》不仅内容有所充实,且眉目清晰,条理井然,益于实用。这是清代官方的宋学研究。私家的宋学研究著作几乎多到不胜枚举的地步,主要有:《洗冤录详议》、《洗冤录辩证》、《洗冤录续辑》、《洗冤录汇编》、《洗冤录集证》、《洗冤录集注》、《洗冤录集说》、《洗冤录全纂》、《洗冤录笺释》、《洗冤录补》、《洗冤录校正》、《洗冤录附记》、《洗冤录附著》、《洗冤录摭拾》、《洗冤录补遗》、《洗冤录备考》、《洗冤录便览》、《洗冤录解》、《洗冤录补注》、《洗冤录义证》、《洗冤录歌诀》、《洗冤录表》等。嘉庆十五年,顾广圻将《洗冤录》、《平冤录》、《无冤录》三书合编为一书,名《宋元检验三录》。道光年间,又有人将王又槐《集证》李观澜所录蕲水汪歙之的《补遗》、国拙斋的《备考》、《杂说》以及世传的《宝鉴编》合而为一,编为《补注洗冤录集证》,这是我们目前所看到的最完整的本子。清末沈家本还有《补洗冤录四则》。
这些著作都是有关作者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吸收前人的成果,对《洗冤录》作出的驳正或增补。例如王又槐《洗冤录集证》对冻死条作了驳正“《洗冤录》称冻死者身直,两手紧抱胸,……余所验冻饥死者不下千计,尸身均系曲而不直,两手紧抱前胸,或曲卧,或靠壁低头而坐”。许梿驳《洗冤录》“检骨条”:“检骨格云胁骨共二十四条,妇人多四条,此皆沿内经骨度篇注之误。”沈家本《补洗冤录四则》对《洗冤录》中关于验骨的方法,疯人自杀尸伤情状,以剪刀剪喉自杀尸伤情状作了增补、修正,并将食西洋火柴致中毒身死的尸体检验情况这一旧日无有的内容补进《洗冤集录》。这些增补、驳正,丰富了 《洗冤集录》的内容,增强了它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古代法医学的主要缺陷是法医检验仅限于尸体外表检验,不准尸体解剖,检验以官吏为主、仵作为辅,医生不参加,法医学的内容法令化。这些都影响着古代法医学的科学性和发展速度,以致近千年的时间,发展不大。民国元年颁布的刑事诉讼律明确规定:“检验得发掘坟墓,解剖尸体,并实施其余必要处分。”1913年颁布的《解剖规则》也规定: “警察及检察官对于变死体非解剖不能确知其致命之由者,指派医士执行解剖。”至此,古代法医学终止,现代法医学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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