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制·宋代科举制的改革与发展·强化科举法规,严防营私舞弊
(1)清除荐举制残余。太祖乾德元年(963)下诏禁止朝廷臣僚“公荐”,杜绝公开“通榜”。太宗、真宗、仁宗又接连下诏重申。
(2)实行“互保连坐”,完善报考手续,规定考选士人时,必须“先稽其版籍,察其行为,每十人相保,内有缺行,则连坐不得举”(《宋史·选举志》)。淳祐九年(1249)针对一人用乳名、曾用名、现用名和字等多名报考情况,规定:“自本贯保明给据,类其姓名,先申礼部,各州揭以示众。犯者许告捉,依鬻举法治罪。”(《宋史·选举志》)宝祐年又规定士子赴礼部考试时,要持有加盖层层官印的身份证明,以杜绝冒籍、冒名之弊。
(3)确立弥封和誊录法。弥封亦称封弥、糊名,即把考卷上姓名、籍贯家世等封盖起来,使考官“莫知举子为何方之人、谁氏之子,不得有所憎爱,用情于其间”(《欧阳文忠公集·奏议集》卷一七《论逐路取人札子》)。糊名法创于唐代,《隋唐嘉话》记:武后当政时“以吏部选人多不实,乃令试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等第”。至北宋,糊名之法逐步自上而下形成定制。为防止考官对弥封后试卷上的字迹和密记辨认以徇情,又实行誊录(“易书”),即将考生试卷另行誊录后方交考官评阅。弥封、誊录之法的确立,标志着科举制日臻完备。
(4)实行锁院、回避与别头试。锁院之制源于五代,宋淳化三年 (992),翰林学士苏易简知贡举,“既受诏,径赴贡院”,锁宿不出(《文献通考·选举三》),以示回避,杜绝请托,此后遂成常制。省试考官锁居多则五十余天,殿试负责人员一般锁院三日。“别头”之名始于唐代,《旧唐书·选举志》:“礼部侍郎亲故,移试考功,谓之别头。”别头试亦称别试,即将考官的亲属别置考场应试,以行回避。此外,还有类试、牒试、宗子试等考试中的回避措施。
(5)实行层层复试。复试之法始于唐代,为当考官被指控有舞弊行为时所用。宋代,省试复试始于太祖乾德三年(965)。开宝六年(973),因李昉知贡举以情取舍,太祖亲行复试,遂成定制。至南宋理宗时,乡贡、监补,省试均有复试。
(6)建立考场监守门禁及巡察制。唐代已有御史监试之法。贡院大门、中门均遣官监守,以防挟带。至宋雍熙二年(985)为定制。并加巡察考场之制,诏礼部试,分差官廊下察视,防范私相授受。南宋理宗时,还给“告捉怀挟、传题、传稿、全身代名入试之人”重奖 ( 《宋史·选举志》)。
(7) 明令禁止考官与考生间结党。建隆三年(962),太祖诏令:及第举人“不得呼春官为恩门、师门,亦不得自称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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