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幕学·刑幕与刑幕学
清代的幕友,又称幕客、幕宾、师爷、老夫子、西席,是各级地方长官等以私人名义聘请的顾问和帮办,只接受主官的的束脩,没有品秩俸禄,不是官吏。官幕之间也不是上下级僚属关系,而是主宾关系,两者合则留,不合则去,来去自由。幕友都学有专长,特别是官员所不擅长而又顶顶重要的刑名律例、钱粮会计、文书案牍等。幕友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服务于官府,又同主官是朋友关系,往往更能得到主管的信任和倚重,拥有一定的权力,以非在官之人理在官之事,并对地方政治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幕友按其专业可分为:刑名、钱谷、书启、挂号、征比、帐房、朱墨笔等,以刑名、钱谷为重要,而刑名则是最重要的一种。刑名幕友,简称刑幕,是专门帮助地方官处理刑事司法审判事务的幕友。刑幕在司法审判中负责拟律和批答案牍等拥有相当大的刑案决断权。刑幕大多精于律例、工于文辞。许多主官倍感棘手的案子,只需刑幕一二句批词,案子就可定案,并能通过上司复核之关。如刘体智《异辞录》卷二“刑幕功用”收有奸案判词两则。光绪年间,粤中有一男子于其妇随人逃后两年,寻得踪迹于数百里外,并将其妇杀死。地方官援例将该男子释罪。然捉奸成双,格杀勿论之例,须是在奸所登时捉获,否则不得援用。因此此案上报刑部时,被部员挑剔勿允。后幕友改判词云:“窃负而逃,到处皆为奸所;久觅不获,乍见即系登时”。重又上报,部员见而大赏之,立允其请。另一案是一女子在楼上,见墙外有解小便者(后者指以其阳具示之),遂羞忿自尽。地方官欲治其罪,因无言语调戏情节,更非手足勾引而颇感为难。其刑幕批曰:“调戏虽无语言,勾引甚于手足。”遂得将其治罪。如果这两案中刑幕所起到的还是辅助作用,那么另一种情况下,刑幕的职权就更大了。有些主官只做一些必须由其亲自办的事如升堂问案等,其他则尽付幕友,这时刑幕便实际上成为主审官。
刑幕既处于如此重要的地位,如果其欲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自然是极为便利的。确有不少刑幕上下勾结,甚至组成刑幕网络,狼狈为奸,鱼肉百姓。如江西臬司刑幕谢固斋和南昌府刑幕胡怀符相勾结,两人在江西经营十多年,全省刑幕大半出其门下,遇有案件,胡、谢先与其门徒私信札议定,然后再具公文。他们很快成了富户。(档案《朱批奏折》内政,职官250号,御史金应鳞奏),所以清政府对刑幕及其他幕友严加防范,一旦发现幕友弄法,操纵地方,必严惩不贷。前述左宗堂就差点被咸丰帝下令处死。然也有很多幕友为人正直,办案只依律例和经义,不敢枉法害理,以实现自己佐官而治的抱负的,如汪辉祖、王又槐等。所以对刑幕及其他幕友不可一概而论。
清朝史料中关于幕友的记载,最早见于清《世祖实录》,康熙朝的史籍仍不多见,可到了雍正乾隆间,谈到幕友、绍兴师爷的典故便层出不穷了。
为什么清朝会出现幕友这一群体,并且其队伍得以迅速壮大呢?这主要由于清朝是满族贵族建立的王朝,它继承了明朝的政治法律制度,满族贵族基本不谙律例; 以后虽吸纳汉族知识分子加入统治集团,但主要是通过科举途径,也有靠恩荫和捐纳入仕。科举使人皓首穷经,捐纳或蒙荫者多为不学无术,且清朝实行官吏回避制度,只能在异地做官,这样,许多官吏对辖区的风土人情不甚了了。他们不得不寻找法律等方面的帮手。士人中有法律等专业知识者便乘势而出,进入各地方衙门,或为幕友或为书吏。随着士人数量的增多,入仕机会的限制,做幕友佐官而治便成为士人较好的出路。学幕做幕的人也多起来。于是在一些地方如绍兴出现了“秘诀”为业之家专门研究教习做幕的知识,幕业成为一门专门的学问即幕学。因刑幕的束脩厚,权位重,故习幕者以刑幕居多,因而幕学主要是“刑幕学”。
所谓“刑幕学”,是研究清朝律例和司法实务的学问,其学术成果主要是私家著述。刑幕学是律学发展到清代的一个分支。由于清代以经学为显学,社会以读经中举为入仕正途,加上某些幕友的为非作歹,破坏了整个幕友群体的形象,因而入幕佐治受到较大的歧视,并连带也使得“幕学”受到歧视,不得立于官府,难登大雅之堂,而只能像民间技艺般师徒相传。
关于 “刑幕学”,当时社会上普遍认为有所谓“秘本”存在,其实不然。“刑幕学”研究的范围主要是有关清《律例》的解释、成案文牍、法理上的探讨、审案心得、程序上的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格式、典型案例以及如何稽察胥吏等,并不神秘。主要是因为统治阶层的不提倡,不能公开研究发表,士大夫对法律的无知和人们对幕友之精通律例,断案手法高超产生的惊讶、神秘和崇拜心理,以及幕学本身师徒相传的特殊方式等,才产生了刑幕学有“秘本”的看法。所以从其师徒相传幕学读本不示外人看,确有秘本。但不存在什么“秘术”。研究刑幕学的主要是幕友,也有官吏。有的刑幕学著作也得到了官方的承认,如汪辉祖《佐治药言》、王明德《读律佩觿》、刘衡《读律心得》、万维翰《幕学举要》等。其他叫得出书名和著者名的有王又槐《办案要略》、《刑钱指要》、《刑幕要略》,刘衡《刘廉访使治书》、《州县须知》、《牧令书》,刚毅《审看拟式》、葛士达《审看论略》等。更多的则是手抄本,主要是成案汇辑,有按语,大多无撰著人姓名,在清朝档案中可见到的有: 《杂详所见》、《成案》、《南海县张令查办潘梁等姓械斗案业已息事节略》、《详销各案》、《名例》上、《贼盗》、《越诉》 (郭昭辑)、《山东现行通饬章程》。还有 《警天雷》、《相角》、《法家新书》、《刑台秦镜》等(注:绍兴还有一种讼师秘本,既是秘本,难以明辨,并列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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