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学·主要著作介绍
(1)《评〈寄簃文存〉》,李光灿著,李光灿当代著名法学家、法史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南开大学法学研究所创办人,名誉所长。曾任中国法律史学会长。《寄簃文存》是沈家本的奏议、序、跋和研究文章的汇编,共八卷,其中特别是卷一“奏议”和卷六“序”中含有丰富的主张“会通中西”的法律思想。《评〈寄簃文存〉》与《寄簃文存》八卷相对应也分8章,前面有个《绪论》,在《绪论》中,作者对沈家本作了简要介绍并给予很高的评价,说他是“中国近代启蒙的法理学家”,认为沈家本思想的主流是“民主的、科学的、具有一定的人民性,特别是具有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与法学的进步思想性质,以及具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思想因素”。他“承先启后地为中国近代资产阶级法制开辟了前进的道路,导演了良好的启蒙序幕”。称沈家本是“中国古代法律和法学思想的引路人,不愧为中国近代资产阶级进步法律思想的启蒙者和前驱”。在书的正文,对《寄簃文存》八卷分别作了解说分析评价。其结构是每章开头一般扼要介绍本章的内容要点,然后分节评析,每节结尾再有一段总评。书中也作一些考证。该书的特点,拿作者自己的话说,就是“沈论我亦论,沈考我亦考”。本书代表沈学研究开创阶段的成果。其《绪论》中对沈家本的评价影响巨大,自成一家之言。
(2)《沈家本年谱初编》,张国华、李贵连合编。张国华,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中国法律思想史博士导师,曾任法律系主任,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李贵连,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沈家本年谱初编》以年代为线索,将沈家本的主要活动和著述进行了整理,1902年以后则含有研究其近代化思想的丰富的资料。为编《年谱》,作者用了几年时间,查阅了 《沈寄簃先生遗书》、《吴兴沈公子惇墓铭志》拓片,《吴兴长桥沈氏家谱》、《枕碧楼丛书》、《清朝续文献通考》、《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光绪朝东华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等大量史籍。此书把过去有关沈家本生平事迹的零散史料和一些未公诸于世的罕见珍贵资料,第一次有机地、系统地编撰成书,使人对沈家本这位近代法学大家有了一个较为清晰完整的认识,为沈家本思想和近代法律史研究提供了翔实的资料,书中还夹叙夹评,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1992年,台湾出版了该书的修订版。
1992年9月,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出版了李贵连的《沈家本年谱长编》,(台)黄静嘉先生作序,题为《沈家本——中国法制现代化之父》。《长编》系在《初编》的基础上修改扩充而成,补入了不少新的内容。
(3)《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现代化》,李贵连著。该书是在《沈家本年谱初编》的基础上提炼而成,是它的姊妹篇。作者的本意是写一篇有关沈氏的较为详实的传记,以补《清史稿》对沈氏语焉不详之缺。成书后,初名为《沈家本评传》,后因出版社要求,遂改为现名。该书将沈家本的生平活动分为“家乡和青少年时期”、“科第及刑曹三十年”、“外放天津保定”、“出任修订法律大臣”、“改革旧律”、“制定新律”、“改良狱政”、“与礼教派论争”、“致力近代法学和法律教育”、“晚年生活”十个部分。行文采取评述方式,增加了一些新资料和评论的内容。
(4)《沈家本法学思想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纪念沈家本诞辰150周年而举办的 “沈家本法律思想研讨会”论文集,共收论文15篇。论文集主要论述了以下一些问题:
①关于沈家本的法律思想。沈厚铎《略论沈家本思想发展与形成》根据沈的生平活动,把沈的思想发展分成四个时期,认为沈的思想是从忠君爱国、忧国忧民发展到法律救国、到变法改革思想,最后形成改良主义思想。高浣月《沈家本的婚姻家庭思想评议》通过对沈家本婚姻家庭方面的奏议的分析,认为沈氏在婚姻家庭方面仍是传统的纲常名教思想占主导地位。刘广安《沈家本法学思想近代化简议》认为沈氏的法学思想近代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吸收并阐发了西方近代权力分立的法学思想; 吸收并实践了西方近代部门法学方面的理论; 较早地采用了中西法制比较研究的方法。刘斌《生命固应重,人格尤宜尊》对沈家本的人权思想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沈家本禁止买卖人口和废除蓄奴制度等举措,是受其人权思想支配而为之。沈氏人权思想受资产阶级天赋人权思想和儒家仁政思想影响而形成的。作者还认为,沈氏的人权思想同张之洞、劳乃宣、曾国藩相比,其进步是显而易见的,但若同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相比,则又可看出其人权思想的保守性和不彻底性。
②关于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基础。南玉泉《试论沈家本的法学思想的基础》认为基础是人道主义。郑秦《沈家本修律的历史环境及其再评价》认为沈家本的思想理论基础仍没有脱离旧学的框架,仍然是儒家思想,其思想中虽然也有西学的成分,但“西学”要薄弱得多。怀效锋《沈家本与经世实学》则认为沈家本的变法修律、会通中西法律,是深受经世实学这一社会学术思潮影响的结果,是为了弘扬经世实学的务实精神。
③关于沈家本的评价。绝大多数的文章都认为沈家本是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只有郑秦持不同看法。郑文认为,沈家本只是清末修律中的一个技术性专家,是在立宪骗局下真诚修律。但他的思想的民主性、进步性却较梁启超等改良派远为逊色。
(5)《博通古今学贯中西的法学家》,1990年沈家本法律思想国际研讨会论文集。1990年10月,为纪念我国近代法学的先驱沈家本诞生150周年,由北京大学法律系、浙江省法学会、湖州市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等22个单位发起,有近百名中外学者参加,在杭州召开了“沈家本法律思想研讨会”,这是沈学研究规模空前的盛会。会后将所提交的论文进行粗略的筛选,汇辑成集。论文集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探讨。
①关于沈家本法律思想的研究。论文集对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分立法思想、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思想、刑法思想、吏治思想等进行了较为微观的研究。
除了大多数论文都提到沈氏关于立法统一、宽平、兼采中西之善等观点外,俞荣根《酌古准今,熔铸东西——评沈家本修律》一文专门从修律实践中的行为方法方面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沈氏的思维方式和修律方法有四:纳西法精义入于仁义、以古制解释西法、以礼教之矛攻礼教之盾和渐进主义的修律原则。作者还指出,渐进主义其实为改良主义,但要分别修律方法上的渐进主义和政治改良上的渐进主义。渐进修律使沈氏顺应了当时的社会,减少了压力和阻力,在清廷允许的范围内争取到尽可能多的法律改革成果。曹孔六、黄汉升《简论沈家本的吏治思想》认为沈氏吏治思想的核心是“利民”和“恕心用”。为了有清明的吏治,沈氏认为必须 “严饬官吏”,还要大力培养人才。崔敏《论沈家本的慎刑思想》、王仲兴《沈家本的刑法思想和实践》对沈氏的刑法思想作了论述。
②关于沈家本会通中西理论与实践。曾宪义、郑定《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认为沈家本从纯法律的角度提出了“贯通古今,融合中外”的基本主张,在修律过程中注重革除旧律之“弊”,吸收西方之“新”和“长”。但沈氏的“融合中西”与“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没有太大的距离。而且学习西法,就会触及旧律中最为敏感的问题,所以中法与西法很难真正融合贯通,中西融合只能流于形式。李贵连《沈家本研究三题》,对沈家本把中西两种异质文化的融会点进行了探寻。作者认为,中西法律法学都有各自的法理,但沈家本用“情理”概括法理大要,并由此入手,贯通中西法学,融汇贯通中外法律情理,即是融汇贯通中外法理。作者对沈家本关于“情理”的论述进行了阐析,最后指出,沈家本只是论证了中西法律 “情理”外在的相似相同,而非内涵的一致。李贵连、刘健《冲突与融合: 沈家本法制改革的文化背景和意义》以儒家仁政与西学人道主义的融合为例来解说沈家本的会通中西,作者指出,沈家本从“仁”这一儒家立场出发,大胆吸收西方人道主义中的合理、积极的因素,采入了“人”、“人权”、“人格”等人文主义观念,从而形成了他既立足于仁,又超越了仁的儒家人道主义思想体系。这一思想体系对沈家本的法律改革实践,起到了指导作用。俞荣根《酌古准今、熔铸东西》对沈家本会通中西的思想观点作了叙析后指出,沈家本在修律中不少地方实际上突破了清廷上谕的约束,在与礼教派的辩论中能在一些问题上折服对方,法学的精当、翔实的研究。如果说爱国主义情怀、修律救国的志向是沈家本改革法律的精神支柱,那么,学贯中西则是其学术支柱。赵国斌《论沈家本对西方法律文化的涵化》认为沈家本对西方法律文化,不是简单地引进,而是会通中外,从中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理论、原则,涵化熔铸人类共同的法律文化。他用了三个理论武器即情理主义理论、法制主义理论、罪刑法定主义理论来改造中国法律,但沈家本没能吸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个人本位”等资产阶级进步的法律精神,从而导致他修律的某种缺欠,当然这不是他个人的失误,而是时代的局限。霍存福《沈家本会通中西论》认为沈家本会通中西,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差异,基本是依准西学、西法;于共同性,则直述其同而发挥之,触及到了法律文化发展的规律性。文章对沈家本所面临的文化的冲突,中西社会发展程度、特征的差异及沈家本的态度,进行了叙述,对沈以中西法律及思想的共同性,规律性的发掘基础上对融会中西的途径的探寻进行了论析。作者指出,沈家本的会通中西道路的寻求和探索,具有相当的思想高度,对我们今天仍有启迪。
③关于沈家本思想的实质。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对沈家本的评价和对清末修律的评价,因而争议较大。总括起来有三种看法。
一种看法认为沈氏是地主阶级改革派,这种看法占主导地位。田涛《沈家本在清末外法引进中的地位和贡献》认为,沈家本所引进的主要是日本、德国的法学和法律,而不是当时已很流行的西方资产阶级的宪法学和其他先进的法学思想体系,可见沈家本是有选择的,他引进外法的目的,是通过改造旧法制、制定新法律来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曾宪义、郑定《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认为沈家本的思想及其法制改革,都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及“变法不变道”的藩篱。俞荣根认为沈家本不是康梁变法的赞同者,不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改良派,在礼法之争中,张之洞与沈家本之间不是要不要礼教,而是要多少的分歧。还有很多文章从沈的经历、地位、身份等方面说明他不可能成为资产阶级改良派。
另一种看法认为沈家本已经属于资产阶级法学家。杨鹤皋《沈家本与传统法律文化》称沈家本是中国近代早期的资产阶级杰出的法学家。清末礼法之争,实际上是争论采用纲常名教还是以资产阶级法律理论作指导的问题。李启欣、邵宇力《试论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实质》认为沈氏“一生学术经历和司法实践,所反映的应是新兴资产阶级的改良主义法律思想”,因为沈氏的法制改革如分权、司法独立等等,其锋芒是指向封建专制主义的。还有几篇研究沈家本的人权思想的论文,都认为沈氏纳西学精义于中学之中,托古改制或托仁改制,是出于策略上的考虑,其所论证的只是中西学的外在相似相同,而非内涵的一致,用此种手段来达到采用内涵不同的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目的。从而都支持了沈氏为资产阶级法学家的说法。
还有一种看法认为沈家本具有封建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双重属性,既有浓厚的传统意识,又接受了大量资本主义思想,其修律的主观目的是维护清王朝的统治,客观上又顺应了世界法律发展潮流。
④关于沈学研究的发展方向。高潮、刘斌《沈家本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指出了沈学研究存在的某些问题后对沈学的努力方向提出几点意见: 首先是尽快整理出版沈家本的未刊稿。第二,既要注意宏观研究,更要注意作微观研究。第三,应进一步探讨已提出来的问题,并拓宽研究领域。第四,应当深入开展学术争鸣。第五,将沈家本置于一个广阔的历史背景去研究。第六,应加强比较研究。第七,应当注意历史借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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