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学·当代律学研究
建国后,由于受党内左的思想的影响,学术研究长期未能真正开展。受历史虚无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双重干扰,对古代法律的研究尤为薄弱,除少量论文外,几乎没有论著问世。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首先恢复了对古代法等的研究,并一度繁荣。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同古代法律在体例、内容、理论上已完全脱钩,研究古代法不能直接为现实服务。所以,当代律学研究属于中国法史学的一部分。主要在对古代律典的考证、辑佚、点校、注译、辨疑等方面做做文章。十几年来,成绩是喜人的,论文有数十篇发表,其中较有分量的有:张警《〈七国考〉〈法经〉引文真伪析疑》(见《法学研究》1983年4期)、蒲坚《〈法经〉辩伪》(载《法学研究》1984年4期)、初代宾《居延简册〈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考述》(载于 《考古》 1980年2期)、高恒 《汉律篇名新笺》(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0年2期)、薛梅卿《北宋建隆“折杖法”辩析》(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3年1期)、杨一凡《明〈大诰〉颁行始末,条目总数和案例时间考证》(见《法律史研究丛书》第一辑)。论著有:倪正茂《隋律研究》、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洪武法律典籍考证》和资料《睡虎地秦墓竹简》、辛子牛《汉书刑法志注释》、马建石《旧唐书刑法志注释》、上海社科院政治法律研究所《宋史刑法志注释》、张警《晋书刑法志注释》等。在台湾,一些二三四十年代的老法史学家继续着律学研究,也有新秀崛起。研究论文主要有徐道邻《宋律佚文辑注》、张溯崇《清代律例简释》等。著作有潘维和《秦律考略》等。由于秦简、汉简等简牍的出土,我国当代律学对秦汉律的研究较前代深入、准确,对隋律和明代律典的研究也较前代进步、提高。对某些具体问题的研究也有进步。但同近代相比,当代律学缺乏像《九朝律考》和《历代刑法志》那样的宏篇巨著。律学研究的薄弱环节如五代、宋尚须充实,空白地带如南北朝时期还需增补。当代律学研究仍须大力加强。
现对今人律学研究主要论著,资料简介如下:
《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发掘了十二座战国至秦代的墓葬,其中十一号墓出土大量秦代竹简,经细心拼复,计有竹简1155支,残片88块。经刘海年、高恒、裘锡圭、李学勤等人组成的整理小组的整理,《睡虎地秦墓竹简》于1978年出版。竹简的内容有:《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卦诊式》、《为吏之道》等,主要都是秦代的法律,法律解释、文书。我国古代法律中,唐以前的都没有完整地保存下来,而秦朝的则基本佚失无存。云梦秦简中的法律条文,为我们研究秦代、战国和理解印证汉代的法律都提供了非常珍贵的资料。因竹简上文字是有毛笔墨书的秦隶写成,许多地方少字、或字不清晰,使秦简条文较难看懂。整理小组在《睡虎地秦墓竹简》加了注释,对原文中的错字、加注正字,并对全文作了翻译,以便于阅读、理解。
《汉书刑法志注释》 辛子牛著。《汉书刑法志》是二十四史中第一部,叙述了上自远古下至西汉成帝间的法律制度及变革情况。内含丰富的律学资料。为了便于阅读,辛子牛积长期法古文教学的经验和体会为之作注释,并为二十九个自然段及四大段各写了段落大意。后附《汉书·王莽传》,由苏经逸为之作注释。
《旧唐书·刑法志注释》 马建石等著。《旧唐书刑法志》概述了中国古代礼与刑的演变,隋代的酷刑,详尽地叙述了唐代三百年的刑事立法及法律的沿变,还用较长的篇幅摘引了陈子昂、韩愈等人关于仁政宽刑、子复父仇等问题的谏议和奏疏,是研究唐代及其前代法律的重要资料。为了便于理解,马建石等为之作了注释。注释详细、通俗。
《宋史·刑法志注释》 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编。《宋史刑法志》有三部分,即律令、狱治、刑政。本书是第一部分律令的注释。作者认为,《宋史》是官修史书比较芜杂的一部,其《刑法志》对宋律典、法制中的某些重要问题说得过于简单,缺乏系统。于是在书的前言中用较长的篇幅对宋法制作了补充介绍,然后对《宋史·刑法志》律令部分逐段注释。该书是研究宋代法律的重要资料。
《隋律研究》 倪正茂著,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隋律研究》共六章。作者一反前人研究隋律所常用的“倒推”,即以唐律况隋律的方法,而是从现存史籍中去钩沉发掘隋律材料,从正面去研究隋律。作者以《九朝律考》、《中国法律发达史》中的资料为据,又从《隋书》、《旧唐书》、《北史》等史籍中寻得丰富的资料,经组织,使隋律以空前丰腴的面目展现在人们面前。书中对隋律“多采后齐之制”的传统观点作了认真的辨析,认为 《北周律》也是隋律的蓝本之一。据史载,《开皇律》曾删去1235条,而《北齐律》只有949条,《北周律》却有1537条,被删的应是《北周律》;参加《开皇律》修撰的人物都是周室旧臣或刑官,有的还曾参加过《北周律》的修订,是一部活周律,所以,《北齐律》是《开皇律》的蓝本,但非唯一蓝本。作者还对隋律的地位给以重估,认为封建社会的许多法律制度,如五刑、十恶、十二篇五百条等实裁正于隋律而非唐律。隋律因隋朝的速亡而影响较小,但隋律通过唐律影响了后世及东亚诸国,《隋律研究》的出版,使隋律研究的薄弱现状大为改观。
《明大诰研究》 杨一凡著。杨一凡(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该所法制史研究室主任。《明大诰研究》系作者力作。书中对《大诰》颁布的时间、条目渊源等依据《明太祖实录》、《明经世文编》、《皇明祖训》、《诚意伯文集》、《明史》,谈迁《国榷》、吕毖 《明朝小史》、谷应泰 《明史纪事本末》、孙承泽《春明梦余录》等书进行了考证,指出诸史书所记《大诰》前三编颁行的时间只是朱元璋作序的时间,而非颁行时间。作者认为,《大诰》前三编的时间分别是洪武十八年十一月、十九年年中、二十年二月以后。四编《大诰》中有61个条目没标明时间,作者认为是洪武二十年的案件。书中对《大诰》的特色:律外用刑、重典治吏、明刑弼教进行了剖析,进而认为“明刑弼教”是律外用刑、重典治吏的出发点,律外用刑、重典治吏是“明刑弼教”的基本措施和重要内容。三者融为一体,构成朱元璋重典治国方针的核心,共同体现《大诰》的基本精神。书中还对《大诰》的版本进行了考证,指出:“洪武内府刻本是印行时间最早、错误最少的本子”,并将现存于世的三种《大诰》洪武刻本进行校雠,指出其相异之处。该书后附有四编《大诰》点校本,校注400余处,对许多脱、讹、衍、倒文字、通假字、有疑义的人名、地名、难懂之方言作了注释或考证。书中列有《各主要〈大诰〉版本校对表》,附有《大诰人名索引》。列表说明是该书的一个特点,全书各种表格有98页之多。
《洪武法律典籍考证》,杨一凡著。这是一部对《大明律》、《大诰》、《大明令》、律诰外榜文、峻令等明初法律进行全面研究的著作。作者认为《明史·刑法志》对《大明律》的制定之记载过于简单,有必要作番梳理。他把《大明律》的制定过程分为洪武元年律、七年律、十八、十九年行用律、二十二年律、三十年律几个阶段。并逐一考证,指出洪武元年律始订于吴元年,洪武元年颁布,已是以六部分类。洪武七年律篇目一准乎唐,606条。洪武九年又由胡惟庸、汪广洋重加厘订,十八、九年行用律又改用六部分篇体例,二十二年律律文基本定型,三十年律对二十二年律进行了少许修改,并附上《律诰》147条。至此《大明律》完成。作者把明律同唐律、元律进行比较,同意薛允升关于明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罚”的论点,并认为从总体上,明律用刑比唐律重。而除政治类犯罪外,元律用刑皆较明律轻。关于律典的实施,作者认为虽受《大诰》和律外榜文、峻令的冲击,但基本上实施了,从洪武元年到十三年,二十七年到三十一年总共十八年的时间律外用刑较少。作者还分析了朱元璋的法律思想对《大明律》的制订、内容的影响。关于明《大诰》,作者对其颁行时间、渊源、律外用刑、重典治吏、法律效力、行废及其与朱元璋“明刑弼教”思想的关系作了认真地考证和研究。在“律诰外榜文,岭令考”部分,作者首先对明初榜文进行梳理、结合内容分析,指出他们的特色:“是明律的具体化;用刑苛刻,较相近律文量刑重;重申《大诏》禁令;有极浓厚的重典治民色彩。在“典籍版本考”部分,作者指出了《大明令》、明《大诰》、洪武律的版本情况,并对现存的几个版本进行校对、比较,指出其相异之处。本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资料丰富、条理清晰,作者广泛采用了《明太祖实录》、《明史》、《明仁宗实录》、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南京刑部志》、何如栋《皇祖四大法》、《纲鉴易知录》、万历《明会典》、谈迁《国榷》、夏燮《明通鉴》、朝鲜人金祗《大明律直解》、何广《律解辨疑》、黄健彰《大明律诰考》、《〈律解辨疑〉、〈大明律直解〉〈明律集解附例〉三书所载明律之比较研究》等书、文中的资料。对许多问题,作者都列表说明,全书表格有104页之多。
《晋书·刑法志注释》 张警注。张警,西南政法学院教授,退休后积平生治法律史学所得,不顾年老体衰,殚精覃思,奋力注释《晋书·刑法志》。《晋书刑法志》内含张斐、杜预等律学成果,资料丰富,相当于唐虞之代以迄晋的一部法律通史,法史价值极高,尤可窥见魏晋律学盛况。其中所引的魏晋法律文献,受当时骈体之风影响,文美意玄,素称难读。而《志》中有关古代法律专用名词、术语颇多,今人亦难以理解。有此注释,皆可化为坦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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