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韩学·现代申韩学研究·国内申韩学
中国进入现代社会后,“西方文明”渗透到中国社会各个领域,成为抨击封建礼教的有力武器。许多学者在外求“西方文明”的同时,并没有忘记从先秦诸子中索取合理的因素。他们发现,尽管西方法治与申韩学在本质上有民主法治与专制法治的区别,但它们都打着“以法治国”的旗号,与僵化、衰落的礼法学形成两军对垒之势,他们力图从文化本位主义的立场出发,用申韩学包容西方法学,将二者调配成顺应时代、切合国情的新学说。于是,申韩学成了现代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其主要著述有以下几种:
(1)陈烈的《法家政治哲学》(华通书局,1929年版)。作者指出:“法家的政治哲学,有一个共通的弊端,这便是他们所揭橥的法治主义: 只求用法而治,不求用法之所以能治之真正原理。”因此,法家以人当物,大搞愚民政策,只强调法的刑事功能,忽略法的民事功能,把法律仅当作约束、操纵、制裁人民的工具,这正是专制法治思想的基本特点。
(2)翦伯赞《先秦“法”思想之发展》(《中华法学杂志》,1936年1卷1号)。翦先生分析了申韩学兴起的社会原因:“申不害、慎到、商鞅,便相继以新兴地主的代言人的资格,公然提出了他们的‘法治主义’代替旧封建领主的‘人治主义’的政治要求,最后到韩非,便把他先驱者的意见综合起来,使‘法’的思想,在先秦时代达到最高的发展。他们利用 ‘法’ 来直攻旧封建领主的 ‘礼’,企图把站在他们头上的旧封建领主拉下来与他们在‘法’的面前平等。同时,也想在法的美名之下,对于隶属于他们之下的直接生产的农民,施行一种更周密、更残忍的镇压方策。只有‘法’的确立,才能适应于他们这一阶层在当时之私有财产关系之新的发展。”
(3)陈启天《中国法家概论》(中华书局1936年版)。作者将儒道法墨的学说进行比较之后,指出申韩学有四大特点:一是“国家主义”的基本立场;二是“积极主义”的人生态度;三是“法治主义”的政治主张; 四是“干涉主义”的实行方法。并强调说:“法家,则是以国家主义为背景的政治家。”
(4) 邱汉平《先秦法律思想》 (上海光华书局,1931年版)。该书对慎到、商鞅、韩非思想分别作了专题研究。邱汉平认为慎到主张法治有三大理由:①“去主观而设定物观。法律为无知之物”,对任何人是一样的,应“任法不任智”;②不公平中求公平。“法虽不善”,“所以一人心也”; ③无为而治,即 “任法”而治,“寄治乱于法权,托是非于赏罚”。慎到揭示了法律的性质:其一,法律是“社会意志的结晶”;其二,法律不可侵犯;其三,法律具有制裁力。邱汉平认为 “商君是个国家主义者,功利主义者”,以“重农”、“重兵”为富民强国的路线,“要实行这等政策,一定要有强制的法和明白的法”,因此要求制定强权之法与公平之法。在《韩非》一章中,邱汉平的结论是:“关于经济方面,韩非的出发点便是功用”,“关于用人方面,韩非实寓有现时欧美的文官制度”,“关于刑罚方面,韩非除主张重刑外,便是以过受罚”。韩非对法律的性质有自己独到的见解,“韩非认为 (一)法律是公的; (二)法律是官法; (三)法律是人臣所师的;(四)法律的制裁力是刑赏;(五)法是具有独尊性的”。
(5) 杨鸿烈 《中国法律思想史》 (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作者认为:法家体现了“以客观为准的精神,所以不取主观的人治主义”,但“法家的思想过于偏重法律的形式方面,这样就疏忽于法律的目的方面”。他具体分析说:“慎子学说之中的思想在于尚法,绝圣弃知,不尚贤,不使能。”“韩非法律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即将他老师荀子的性恶论变本加厉地宣传起来,这样才可以证明法律的必要和其可期些获得的最高效率”,“韩非 ‘法治说’ 的极终目的是‘明君无为于上,群臣竦惧在下’”。
(6)郭沫若《十批判书》(群益出版社,1948年版)。郭沫若将学术研究与影射国民党法西斯政治统治合为一体,把商鞅等改革实践家与韩非等君主专制的理论家截然区分开来,对前者持肯定态度,对后者予以批判和否定。作者指出:商鞅“用法而不用术,正是初期法家的富有进步性的地方。初期法家主张公平严明,一切秉公执法,以法为权衡尺度,不许执法者有一毫的私智私慧以玩弄法柄。吴起商鞅是这样,就是染上了黄老色彩的慎到也是这样。”吴起商鞅这样的“纯粹法家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但他们所采取的是国家本位,而不必一定是王家本位”。法家的政治主张在申韩那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申子则以‘术’为凭藉,而把法放在无足重轻的地位的。虽然他也在言法,这只是蹈袭慎子等纯正法家的语柄而已,他自己的实践无宁是玩弄公法的”。“韩非子,根据汉人的分类法,是属于所谓‘法家’的,但严格地说时,应该称为 ‘法术家’”。“韩非个人在思想上的成就,最重要的似乎就在把老子的形而上观接上了墨子底政治独裁的这一点,他把墨子底尊天明鬼、兼爱尚贤扬弃了,而特别把尚同非命、非乐非儒的一部分发展到了极端。非命是主张强力疾作的,韩非全书是对于力的讴歌”。韩非“推重权势的结果统而为专制独裁,那是必然的结论”。对于梁启超等人用韩非的“法治”去包容西方的“民主法治”思潮的错误倾向,作者也作了校正:“韩非之学,实在是有秦一代的官学,虽然行世得并不很久,而它对于中国文化所播及的毒害是不可计量的。然而中国的学者爱把近代欧美的法治主义和韩非思想‘混为一谈’,不仅没有弄懂韩非,没有看清历史,而且还可以再贻大害于当世,这是我们所不能不辨正的。”
(7)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作者将礼法学与申韩学加以比较,认为申韩学“欲以同一的、单纯的法律,约束全国人民,着重于 ‘同’,故主张法治,反对因贵贱、尊卑、长幼而异其施的礼。”“极端反对人治,而重视客观的工具”,“根本否认仁义道德的价值,认为并不足以止乱,无益于治”。
建国初期,直接研究申韩学的人寥寥无几,从发表的几篇论文看,也是谈申韩学政治思想的多,谈法学理论的少。“文革”期间,大搞“尊法反儒”运动,以政治斗争代替学术研究,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完全扭曲了申韩学的研究。八十年代之后,申韩学的研究才重新进入正轨,取得了一些成就。有代表性的著述有:
(1) 杨鹤皋 《商鞅的法律思想》 (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作者指出:“商鞅不愧为一位伟大的政治改革家。同时他又是一位杰出的法学家,在中国历史上他第一次多方面地阐述了法的基本理论,形成了系统的法治学说,成为先秦法家理论的主要奠基者。”作者在该书中对商鞅“法任而国治”的法治论,以农战为本的“力治”论,以重刑为主的刑赏论,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论作了系统研究,准确地介绍和评述了商鞅的法律思想。
(2)倪正茂、俞荣根等《中华法苑四千年》(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作者重视对法律思想学派的综合研究,形成对中国历史有深远影响的思潮的总体认识。他们将申韩学法律观概括为:第一,君本位的极端君主主义。第二,“以法治国”。第三,“以刑去刑”。第四,奖励农战和重农抑商。对申韩学的代表人物也作了重点研究,认为“韩非的‘法治’包含三个方面: ‘抱法’、‘处势’、‘操术’,而 ‘以法为本’。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第一,君主独裁。第二信赏必罚。第三,重刑轻罪。第四,法不阿贵”。
(3)张国华、饶鑫贤《中国法律思想史纲》(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作者认为: 法家强调“法”的客观性和平等性,又要求“法”和“刑”应该结合起来,以“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以刑以及与之相对的赏作为保证行“法”的手段。“在法家的法律起源论中,法律的产生既然在于 ‘立禁’ 和‘止争’,其本身也就具有强制性”。法律具有“定分止争”和“兴功惧暴”的作用。在后来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中,仍沿袭了这些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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