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学·沿革·元、明、清)
宋朝以后,由于知识分子被趋上科举仕途,热心研究“道德性命”、“正心诚意”等命题,只读四书五经,所谓“读书万卷不读律”。清代知识分了迫于文化高压政策,埋首于考据、训诂,研究义理。总之,两宋以降,程朱理学一统天下,统治阶层奉行阳儒阴法 (刑)政策,明里一味高唱“为政以德”,舆论轻视法律的作用,即所谓“刑为盛世所不倡”。加之唐律已较为完备,礼法结合基本完成,政治上对律学的需求不再那么迫切。因而唐以后律学逐步沦为小道,律学研究之风渐衰。但法律作为统治的工具又是必不可少的,即所谓“刑为盛世所不能废”(《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序》),故而律学研究仍代有其人,不绝如缕。这一时期律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唐律和明律,因为唐律是封建律典的典型代表,宋元明清历代立法的楷模,明律是封建社会后期律典的代表,直接为清律所本。其次是研究宋《刑统》和清律。“《唐律》学” 另有专题,这里只作略述,以相照应。
宋朝。宋朝的主要律典是《宋刑统》,参照《唐律疏议》而制成,其内容基本照搬《唐律疏议》,但也作了些改进:1.《宋刑统》在唐律篇下增设“门”,全书计213门。2.《宋刑统》在每卷的开头标立门类,每一律条之后具列律疏,后按时代前后分列敕、令、格、式,并具明经过中央核准或内容有所删节情形。这种律敕合编形式为明清律例合编体例所本。3.唐律中有不少“余条准此”的规定,《宋刑统》则汇集这些规定,总为一部“律内余条准此”门,共44条,列于“名例律”,首创综合性的律文规定。4.创设“折杖法”列于“名例律”。可见《宋刑统》的制定者窦仪等人曾认真研究过《唐律疏议》,有一定的律学造诣。
宋朝研究唐律的还有孙奭所著《律音义》及化名“此山贳冶子”所著《唐律释文》。研究《宋刑统》的有傅霖等。傅霖乃宋朝的律博士,他以《宋刑统》不便阅读和记忆,遂将全部律文的要旨,用韵文体裁撰成律学读本,并自行作注,解说韵文含义,即《刑统赋解》。全赋共八韵,每韵少者数语,多者数十语,皆用对偶骈文体,如第一韵为:“律义虽远,人情可推。能举纲而不紊,用断狱以何疑。立万世之准绳,使民易避。撮诸条之机要,触类周知。”这部书在当时和后世都有很大影响。元祐间郗某(不著名)以四字一句的韵文为其作注,金、元间注本更有九、十种之多。现存的主要有:郗某所注和元王元亮增注的《刑统赋解》二卷,元孟奎的《粗解刑统赋》(附无名氏《别本刑统赋解》)、元沈仲伟的《刑统赋疏》一卷,该书就原赋逐句作出疏解,并引证《唐律疏议》,作出比较质朴、简明的“直解”,最后援引元代的案例及判牍加以印证,因而该书在所有的注本中最为详明。
元朝。元朝可谓是文化的低落期,律学亦然。元代研究唐律的律家主要有柳赟、王元亮。柳赟曾主持刊刻《唐律疏议》,并为之作序,序中对唐律赞美备加。王元亮撰有 《唐律纂例五刑图》。研究 《宋刑统》的有王元亮、沈仲伟。
明朝。明初制定大明律时,丞相李善长建议以唐律为楷模,明太祖采纳之。并命儒臣、刑官讲解唐律,日进二十条。共同研究探讨唐律。洪武六年完成的大明律,篇目一准乎唐。继而重作厘订,洪武三十年颁布之大明律,改用七篇体例,四百六十条,并将“八礼图”、“二刑图”置于律首,使体例结构更趋合理、简明。这是律典结构的又一较大的改变,表明明初律学研究的独到与精深。因朱明最高统治者的提倡,一时研究明律者甚多。明太祖初年,制定颁布了有关律令后,朱元璋“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桢等取所定律令,自礼乐、钱粮、制度、选法外,凡民间所行之事类,聚类成编,训释其义”,是为 《律令直解》。这是一部官修的研究解释明律令的著作。明太祖览后,喜曰: “吾民可以寡过矣。”(《明史·刑法志》)此举开一代风气之先,其后有何广著《律解辨疑》、《刑名启蒙例》,张楷作《明律疏议》,王之垣著《律解附例》,无名氏著《大明律疏附例》三十卷及附录补遗各一卷,薛瑄著《从政录》一卷,卢雍作《祥刑集览》二卷,范永銮著《大明律例》三十卷,雷梦麟著《读律琐言》三十卷,孙存著《大明律读书法》,王樵著《读律私笺》,王肯堂著《律例笺释》(《明史·艺文志》),胡琼作《大明律集解》,高举等撰《大明律集解附例》,姚恩仁撰《大明律例集解》,不著名人撰《大明律讲解》,朝鲜人金祗等人撰《大明律直解》等。丘濬所著《大学衍义补》对大赦、赎刑等制度也作了分析评说。
《大学衍义补》,明丘濬著。丘濬 (1420—1495)字仲深,号琼台,广东琼山人。明代政治家和思想家。进士出身,历作翰林,礼部尚书,文渊阁大学士。《大学衍义补》 以 “经世致用” 为指导思想,专论“治国、平天下”的道理。其中《明流赎之意》、《明复仇之义》、《慎眚灾之赦》等篇对赎刑、复仇、赦宥问题进行了探讨,其基本意思可归纳为:1.限制赎刑。丘濬反对把赎刑“一概用之以为常法”,更反对对死罪适用赎刑。如果死罪亦可以赎免,“则犯法死者皆贫民,而富民不复死矣”。这就违背了帝王“以辟止辟”之立法初意了。因而丘濬主张对赎刑的适用严格限制,只可适用于轻罪,决不可适用于死刑。2.慎行赦宥。丘濬认为古代赦宥用于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是合理的。“当危疑之时,赦不可无”,赦宥之制的存在是完全必要的,但不能滥赦。滥赦不但对良民无益处,还会助长犯罪。基于这种见解,他批评了唐太宗的“纵囚”,认为这是破坏法制的行为。3.控制复仇,复仇是儒家所肯定和提倡、民间所称道,也常常为官府所宽免的行为。丘濬对复仇也持肯定态度;“复仇之义,所以使人知杀者必报而不敢相戕害,非但畏公法,亦畏私义;非但念天理,亦念人情也。然而王法虽公、刑官虽明,而无告诉者,则其冤不能上达,此圣人制其法于礼”。但他又看到“苛杀者转相报复、焉用国法哉”!因此必须对复仇给以限制。比如误杀、戏杀、过失杀人不准复仇。因其他杀伤而复仇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宽免,即父母兄弟被他人所杀,欲报仇者要先告官,若官府徇私畏势而不予受理,报仇者将仇人杀死,若所杀仇人为所当杀者,报仇者不罪,官府坐以赃罪除名;若不报官而擅杀仇人,所杀仇人为所当杀者,免死流放。这样,“于经于律,两无违悖,人知仇之必报,而不敢相杀;知法之有禁,而不敢专杀”,丘濬关于限制复仇、赎刑之论,放在封建社会,为比较合理的观点。其慎行赦宥的观点则比较精当,放在今天也是说得通的。
清朝。清朝的学术研究受文字狱等的影响,考据、训诂发达,士人多研究前代的东西,研究当代的著述较少,律学也是这样。清朝研究明律的人较多,有著作传世的有陆柬之 (著《读律管见》)、王明德(著《读律佩觿》)、沈之奇 (著《明律辑注》)、夏敬一(著《读律示掌》)等。研究清律的只有乾隆年间的吴紫峰,他著有《大清律例通考》一书,对律文之增删修改、甄核精详,其书迄于乾隆四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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