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文化·法制文化·录囚
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在押的犯人,进行询问和核实罪行,予以平反或纠正。《后汉书·百官制》说:“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汉书》颜师古的注文说:“省录之,知其情状有冤滞与不也。”虽然这种制度在“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的政策下,事实上不起什么大的作用,但作为一种有效的制度,汉代确实存在着。有助于巩固皇帝的最高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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