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文化·法制文化·讼师
亦称“讼棍”。我国古代专门以替别人进行词讼为业的人。对于这种人,历代法律都不允许他们存在,规定了许多惩处措施。如《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即替人书写诉状,将罪情夸大,与事实不符,对讼师要笞五十,如果情节严重,对讼师按诬告罪减一等处罚。以后各朝法律对此都有明确规定。讼师可看作是我国最早的民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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